《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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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建设
2、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
3、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
4、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第九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
5、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第十五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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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 建设 工程造价 管理 规定 2016 11 15 人民政府 30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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