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8年4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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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8年4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物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省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的;(二)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倒塌或者在范围人为损毁的;(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2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四)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
2、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缺乏安全措施,致使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遭受重大破坏或者5件以上文物被盗的;(五)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的文物,在办案中保管不善,结案后未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发生调换或者造成损毁、流失的;(六)未经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规划部门擅自调整、变更规划,造成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严重损毁,或者批准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构建建筑物,严重损坏文物保护单位风貌或原生环境的;(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重大损毁、破坏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
3、安全责任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佬好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实行文物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火灾、防水毁、防盗窃、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列为收藏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有关机构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应当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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