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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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9年3月31日宁政发(1989)4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三条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五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包括产品设计、配方、加工工艺、技术诀窍、检查、试验方法,以及动物、植物、微生物的育种栽培、饲养技术等。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如下:(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指发明申报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是指仿制国外产品,其关键部分国外未见报道,由国内研究成功,或国外虽有报道,但国内的研究结果超过国外水平的研究成果。(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
3、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五)国内特有的动物、植物资源。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三)不属于绝密级和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第八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一)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二)机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三)秘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划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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