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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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7日宁政发(1991)6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第三条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向
2、经营性公墓转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殡葬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第五条经批准划定的公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公墓规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市、县(区)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第七条公墓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一)设置公墓铭牌和界桩。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名称、建墓时间、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3、(二)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位标准,墓距前后、左右不超过一米,墓顶高不超过二米,每个墓位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一米,墓区道路宽四米;(三)建设绿化带和供群众祭奠、休息的场所。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可以建立公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划对墓区进行建设与管理;(二)为丧主提供挖墓穴、掩埋尸体及其他殡仪服务;(三)植树造林,绿化墓区。第九条公墓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也可以雇请临时工。第十条乡、村公墓,分别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或由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区)殡葬管理所对已划定的公墓区要登记造册,绘制成图,建档立卡,并报自治区殡葬管理所备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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