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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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202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程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proceduresofurbanundergroundsewagetreatmentplant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3-X-XX发布2023-XX-X实施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1总则1.0.1为提高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及验收水平,规范施工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及验收
2、。1.0.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treatmentplant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2.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undergroun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将污水处理、再生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建于地表以下,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下、半地下等形式。2.0.3操作层OPeraIiOnlayer地下构筑物内利用池顶、构筑物间顶部连接板和内部隔间地坪共同构建的,供管理人员巡视管理和操作的空间。2.0.4通风井VemiI
3、aIiOnshaft连通地下构筑物内部与室外,用于新鲜空气输入和污浊空气排出的建筑物,分为进风井和排风井。2.0.5工艺管道processpipeline与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相关的构筑物及各厂房之间的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再生水管、污泥管、空气管、沼气管、臭气收集管、投药管。2.0.6厂区配套工程auxiliaryengineering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附属工程,包括厂区内各类地面建筑工程及道路、给水排水、消防、照明、绿化等工程。2.0.7功能性试验functionaltest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2.0.8单机试运转singletr
4、ialoperation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2.0.9联合试运转combinedtrialoperation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2.0.10试运彳亍commissioningoperation工程完成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和系统调试后,工程系统正常运行前的运行阶段。3基本规定1.1.13.1.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系统、消防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除臭系统、应急安全系统、自控系统等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3.1.2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3.1.3 施工图
5、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涉及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窠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3.1.5 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6、3.1.6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3.1.7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3.1.8 构筑物施工时,宜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3.1.9 构筑物施工时应做好各种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穿墙套管、缆线进出口、成品槽道、螺栓、预埋件等的预留预埋工作和各工序之间的衔接工作。3.1
7、.10 设备选用应体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应满足防腐、防潮、防爆等要求。3.1.11 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并应经试运转合格。3.1.12 地下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识和出入口标识。生产区域的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应设置明显标识,设备和管道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有关规定。3.1.13 施工中应积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推广或在其他行业已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未被推广或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在工程施工中应用。3.1.14 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8、,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3.1.1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2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试验和检验;4各专业、系统之间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接口协调;5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3.1.16 施工时宜采用BlM技术对管线进行碰撞检查、设计优化、辅助施工管理。3.1.17 施工时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8 施工时应保护
9、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改善施工条件,加强通风、防尘、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气体、辐射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3.1.19 绿色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有关规定。3.1.20 冬雨季和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3.1.21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3.1.22 改扩建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
10、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2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不同设备制定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3构(建)筑物拆除应监测拆除构(建)筑物及周边构(建)筑物结构状态;4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5接驳时不得影响原有污水厂正常运行状态。3.2验收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参加。3.2.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2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
1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宜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3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3.2.3 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及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3.2.4 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2.5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
12、写;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填写;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填写。3.2.6 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规定。3.2.7 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2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3质量验收记录应
13、齐全、完整;4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4施工测置与监测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4.1.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进行复核,对桩点进行标识、保护,并形成交接桩记录。4.1.3 原始基准点应进行复核测量,复测结果应满足相应控制网精度要求,复测无误后应形成水准点、导线控制点复核记录。4.1.4 施工测量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4.1.5 对已建成的控制网点
14、应定期进行复测,每冻融期后及遇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测。4.1.6 改、扩建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前应对原区域平面、高程及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进行联测。4.1.7 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改正,不得随意涂改。4.1.8 测量仪器、设备和量具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和量具;测量仪器、设备和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4.1.9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4.1.10 对施工工况
15、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4.1.1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规定。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4.2.1 测量人员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网,确定构(建)筑物的主要轴线的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并应根据控制桩测设构(建)筑物的相关轴线和开挖线。4.2.2 构(建)筑物垫层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坑底,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垫层边线及控制线。4.2.3
16、在同一平面层上引测高程点不宜少于2个,且应相互校核,互差不应大于3mm,施工中可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控制标高点。4.2.4 垫层浇筑完成后,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垫层上,并应对轴线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弹出轴线和基础模板边线。4.2.5 池壁和墙体结构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底板上,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次轴线。4.3 设备安装测量4.3.1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测。4.3.2 设备就位前,应依据施工图、测量控制网及现场条件布设安装基准线,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埋设控制点。相互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布设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4.3.3
17、 设备应在构(建)筑物未加载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安装。4.3.4 设备找正、调平的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确定后,其找正、调平应在确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校核,且应做好标记,复检时应在原来的测量位置进行复验。4.3.5 设备安装后应对设备平面位置、倾斜度、水平度、标高等进行复测。4.4 管线施工测量4.4.1 管线施工前,管线中心及高程、井室等应设置控制基桩。4.4.2 管道开槽时,应先引测水准点,并应控制槽底标高。开挖时应复测高程和中心位置。4.4.3 地下管线图的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构(建)筑物、道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的要求。4.4.4 管线点相对于邻近
18、控制点的点位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O4.5 施工监测4.5.1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4.5.2 基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60m,每侧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19、3围护墙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4.5.3 构(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测宜包括下列内容:1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施工构(建)筑物及邻近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的变形测量;2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监测、基坑护坡或支护位移及沉降监测、重要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等;3地基基坑回弹观测和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其他因特殊需要进行的监测。4.5.4 高大支模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
20、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高大支模工程进行实时安全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编制或细化实时安全监测方案,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4.5.5 高大支模工程现场检测对象包括支撑结构、立杆基础、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5.6 变形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均应进行沉降观测;2变形观测应分别在满水试验注水前、注水至1/3、2/3和注满水进行观测,在放水时分别在放水至2/3、1/3和放水完毕后进行观测。4.5.7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进行监测,发现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4.5.8 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
21、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4.6 质量验收标准4.6.1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2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IOmo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3 两相连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IO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4.6.4 厂区高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
22、,且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检验方法:实测两组的三点高程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5 测验污水处理厂工程0.000高程面时,允许偏差应为3mm。检验方法:实测0.000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4.6.6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验收应按主要荷载工况不同分步进行,应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满水试验中、设备安装完成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验收一次;2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中四等精度的规定,差异沉降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3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建)筑物四角、转角、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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