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2009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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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2009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
2、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和系统,畅通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第六条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第七条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
3、新或者解除。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八条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输系统,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报,通信的短信平台应以群发方式传播。第九条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第十条媒体应当播发四川省气象灾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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