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7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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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7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
2、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
3、,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第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第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第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或吊销后5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4、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第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为校车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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