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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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加去,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 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对承检机构进行的留样复核检验,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 (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腌托的承检股勾的留样复核检验工 作,参照本细则执行。1.3 责划分1.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的组织管 理工作。1.3.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根据自治区局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处安排,负责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 确定考核样品和考核项目、接收处理考核样品、开展结果评价
2、等。1.3.3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指定承检机构作为留样复核 检验机构。2 .考核要求2.1 留样复核样品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应从每家承检机构至少调取3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留样。对同时承担多食品种类任务的承检机构,应根据承担彳壬务情况从不同类食品抽检任务中调取留样,所选 取的留样距离食品保质期结束不少于一个月。2.2 留样复核项目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网用疆、不合辟与样品分装需求寄青况确 定留样复板页目。每个留样检验1-3个项目。2.3 留样复核检验方法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和自治区局食品 安全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当上述标准和规定有多个检 验方法时,应采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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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 机构 复核 检验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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