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优秀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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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优秀8篇)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下面是本文库店铺为大伙儿带来的8篇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假如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忙,请共享给最好的伙伴。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篇一肠道门诊工作制度1、各医院要常年开设腹泻病门诊,要求有专人、专室、专设备等,实现“七专”要求,医生24小时值班。2、科室设络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符合医院感染防备与掌控要求。3、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制度。4、腹泻病门诊只准接诊腹泻病人,不得接诊其他病人。5、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专册登记,需抢救治疗及留床察看病人另做认真病历记录。6、做好腹
2、泻病人监测与统计工作,做到“逢泻必检、逢疫必报”,每日按要求上报区疾控部门。7、对中、重型腹泻病人应在门诊乐观抢救治疗或留床察看。8、对漏报、瞒报、缓报疫情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综合医院要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依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保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
3、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需的消毒措施。4、依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出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掌控传播措施,并依照规定对病人的陪伴人员和其他紧密接触人员采取医学察看及其他必需的防备措施。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本领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本领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检验科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1、检验科全部工作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病例,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报告。2、发现传染病病例要
4、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3、检验标本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超出国家标准或超出正常值范围等,能够确定为传染病者,检测结果必需有专人保管。4、由检验科指派专人每日分两次将检测结果分送开具化验单的医生,或者由检验科指定专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5、对传染病检测阳性结果要用传染病登记本特地登记。6、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有漏项、缺项和逻辑错误。卡片填好后报送防备保健科或由疫情管理人员收取。7、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携带者时,应赶忙电话通知开具化验单的医生和防备保健科。8、任何个人对传染病病例阳性检验结果及其病人相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9、检
5、查发现迟报、漏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住院死亡病例登记管理规定1、住院部要建立死亡病例登记薄。2、住院部死亡病例登记薄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基本内容。3、住院部要有指定人员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保管和管理。4、负责死亡病例登记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死亡病例登记簿,做到填写完整、准确及时、无缺项。5、死亡病例要及时上报医院网络直报责任科室进行网络直报,七天内网络直报区疾控部门。6、登记报告责任人要高度负责,对登记报告中显现迟、误现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惩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供应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防备及时
6、掌控和除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奉并服从防备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决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赶忙启动应急系统。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助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听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3、医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寻紧密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需时进行隔离察看;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引导。4、依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赶忙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赶忙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二一、门诊医生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二、工作中要做到体谅关怀病员,热诚自动、态度不冷不热,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三、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询问患者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四、门诊处方、察看病例要严格依照处方和察看病例的书写要求与格式书写。
8、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和遗嘱。五、对危重、难以确诊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看法。六、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布置就诊。七、门诊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绝改善门诊环境。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八、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三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紧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更改登记注册书(由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2、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本人签字。)3、申请更改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自行书写)4、登记机关规定提
9、交的其他料子。(依据更改内容提交相应的料子)(1)更改机构类别: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相应料子,经完成设置审批后,再申请执业登记。(2)更改单位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先供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供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更改法定代表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紧要负责人的革职证明和新紧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料子中法定代表人及紧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原住址医疗机构
10、注销后重新申请。(4)更改紧要负责人:个体诊所更改紧要负责人,原住址医疗机构注销后重新申请。除个体诊所外的医疗机构更改紧要负责人应提交紧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由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紧要负责人的革职证明和新紧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新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料子中紧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O(5)更改医疗机构住址:在管辖权限范围内迁址:完成新址的设置审批后进行更改登记(提交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中相关料子。)由管辖区域外向内迁移的,应当取得新址医疗机构的设置批准书后,经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提交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的相关料子。
11、)(6)更改诊疗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增设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诊疗科目申报表;平面图;执业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诊疗设施、设备的清单料子;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如产生污水,还应提交污水处理方案;新增放射科或放射诊疗设备的,还需供应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方法管理的,应取得大型设备购置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人员上岗证。凡涉及计生、妇科、产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应先取得市卫生局的批件;)取消科目应提交平面图(
12、7)更改床位(牙椅):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平面图;新增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更改全部制形式:企业改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份制医院还应提交组织章程和决议。(9)更改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更改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供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10)更改注册资金: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财务部门出具资信证
13、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供应由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存款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四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布置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本领Q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依照护理级别落实巡察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察。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别时,医护人员必需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
14、作,严防意外。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订立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布置,并记录布置结果。十二、对
15、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搭配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当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五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
16、件。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管超出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管三年以0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
17、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七、购进胶囊制剂应依照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六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
18、(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害。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
19、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必需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痊愈医院;(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20、);(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议。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
21、痊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超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更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更改审批手续。更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
22、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六)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惩罚不满二年及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有前款第(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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