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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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有效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维护捐赠者、受益者、公众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第一条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会)?专项基金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国内外经济组织、民间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资源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为实现(补充基金宗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
2、活动。第二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者的意愿设立(补充基金名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将捐赠款投向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第三条专项基金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专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除公益活动费外,本会、本专项基金管委会和任何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第二章专项基金募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者意愿投向相关公益事业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第六条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一)捐赠者和其他国内外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
3、捐赠;(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章专项基金管理第七条本专项基金的管理和重大决策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第八条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本会、原告、捐赠者、专家、其他公益组织代表人士共同组成,并报本会理事会批准。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主任由本会派员出任,副主任由相关方派人出任,其它成员由组成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第十条相关机构在征得管委会的同意下,可更换代表本机构的管委员委员。管委会可调整管委会委员并报本会理事会批准。第十一条管委会委员有参与和监督专项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专项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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