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商办字(2023)109号各区、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现将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11月21日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引资力度,不断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根据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一、奖励内容(一)对年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二)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增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三)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2:1比例共同承担。二、申报条件(一)申请方应在青岛市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销售收入、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三)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货币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含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增资项目年度实际到账外资WOO万美元(含)以上,且增资到账后企业累计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四)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能够提供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其中:1.固定资产规模指从企业外资到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的累计,需不低于2000万元。2.固定资产投资应为可计入外购或自建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的投入,项目的土地及相关费用不纳入奖励范围。3.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需在单笔外资到账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奖励,按外资到账两年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金额。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可分两次申请奖励。第二次对首次已支持部分不重复支持,仅补足差额部分,总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外资到账金额。(五)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1.外资到账年度至奖励申报年度内,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http:corp-query-entpriseinfo-xxgg-370000.html);在海关管理方面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录(http:/credit.customs,Ccppwebserver/pages/ccpp/html/lostcredit.html):在税务管理方面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http:/resourcedatasswf2019);在外汇管理方面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企业名录(http:/qingdaoxzcfxxgsindex,html);2.不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有关要求。三、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3.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4.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台账、合同、发票、银行支付流水、固定资产照片。四、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需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填报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首页至"申请企业声明"的栏目。2.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应由项目所在区(市)委托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来源、固定资产盘点等情况),现场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部门意见,填报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至尾页的栏目;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填报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汇总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前将初审情况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推送至市商务局。3.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开展独立审核,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有关部门意见。市商务局汇总审核意见,并形成拟奖励企业名单。4.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将审核意见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资金指标文件下达相关区(市)财政部门。五、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六、监督检查(一)各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不得截留挪用。(二)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四)区(市)商务部门应于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后三个月内将区(市)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报告商务局。七、本细则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八、本细则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