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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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23).docx
附件1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 42号),深入实 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 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 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 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 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坚持养老 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坚持首都特色、首善标准,坚持发挥 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积极构建群众买得到、买得 起、用得好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持续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性、 便利性、可及性,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推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 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无人照顾等老年人 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按照“培育品牌化市场主体、构建就地居家和异地康养 社区两种养老模式、实现不同类别老年人各类养老服务需求全面 覆盖”的工作思路,形成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支撑事业、事 业和产业协同发展的工作格局,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 负担、品质有保障、发展可持续的养老服务。立足以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统筹,以街道(乡镇)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延伸,以基层 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为补充,精准链接养老服务资源,形 成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全面覆盖的养老服务网络,为实 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提供 有力保障。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1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市场化服务供给清单机制。 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完善北京市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经济状况、不同类别老年人, 分类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等。结合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政策优化调整等因素,建立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 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 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 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鼓励支持 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定期发布市 场化养老服务供给清单,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品质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2 .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 指导、承上启下、组织实施功能,发挥其在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 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行业监管指导等方面的作用。推进街道 (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提供至 少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综合 服务运营商,打造具备养老服务供需对接、调度监管、老年食堂、 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功能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制定街道(乡 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明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服 务清单及验收程序,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运营。各区应建 立统筹招募机制,由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将街道(乡镇)辖区内 提供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配套养老设施、 运营方退出后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设施,统筹招募综合服务运 营商,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优化调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功 能定位,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作为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 心的延伸服务网点,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视探访、助餐、助 医、助浴、助洁等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评价机 制,健全运营主体退出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各区政府)3,优化调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区应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按照北 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一2035年)相关要求,完成 本区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 施方案编制实施工作,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图落位。严格落 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同步交付。开展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 城市更新中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政府投入 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 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 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各区可统筹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功能,确 保到2025年每个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 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4 .培育品牌化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加快培育政府引导、 有效监管,以养老事业发展为目标、市场化运作、提供多元化综 合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聚焦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 刚性需求,构建普惠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价 格可负担、品质可信赖、运营可持续的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实力 强、服务佳、口碑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市 场主体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5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完善家庭养老照护支持政策,强化街道(乡镇)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的资源整合能力,扩大专业化、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 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 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网络。以街道(乡镇)为基础单元,系统 设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服务供给,鼓励品牌化市场主体承 接运营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面调查梳理街道(乡 镇)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实现供需精 准对接和全天候响应。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监管和 保险支持机制,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有标准、质量有保障。鼓 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环境优美、生活便捷、设 施与服务配套的康养社区,探索推进康养社区养老服务。(市民 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6 健全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聚焦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刚性需 求,推动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助餐主渠道作用, 积极发展养老机构网点辐射供、社会餐饮企业分散供、中央厨房 连锁供、老年餐桌补充供等多元化助餐方式,推动建立线上线下 相结合、制餐分餐送餐相配套,市场化、可持续的养老助餐服务 体系。强化养老助餐信息化支撑,实现供需精准匹配、动态无感 监管和补贴精准发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 场监管局,各区政府)7 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 推进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重度失能 (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 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 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 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 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各区政府)(三)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8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 量发展,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强化 乡镇敬老院等兜底性养老机构建设区级统筹机制,支持国有企业 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新建小区配建等公办(建)养老服务设施运 营管理,推动实施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工程。现役军人家属和烈 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及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 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 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 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市 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政府)9 .促进养老照料中心迭代升级。大力发展街道(乡镇)养老 照料中心等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强化养老照料中心养老助餐、 日间照料、社区助老等居家社区辐射功能。推动由政府无偿提供 设施且符合条件的养老照料中心,加快转型升级为街道(乡镇)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10 .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合作共建、同质同标”的原则,推动本市优质养老资源优 先向环京地区延伸布局。完善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推介交流机制, 大力宣传津冀等地优质养老机构,为本市老年人异地养老、回乡 养老提供更多选择。(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协同力、,各 区政府)(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IL搭建全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集供需对接、政策宣 传、养老地图、养老助餐、人才招聘、京津冀协同共享等功能于 一体的数字化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京通”,促进供需精准 匹配,实现养老服务“一网通办”。对接“京办”,为科学决策 和动态监管提供支撑,实现养老行业“一网统管”。(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2 .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发挥街道(乡 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主动发 现机制,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信息台账。根据全国统一标准,完 善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地方标准,优化评估工作流程,探索建立 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13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完善老年人巡访关爱机 制,压实街道(乡镇)责任,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 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基层老年协 会、志愿服务组织等,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上门看望、电话问候等服务。制 定实施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陪伴聊天、 健康知识宣传等志愿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 委、团市委,各区政府)(五)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14 .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 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快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 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 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 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 市委,各区政府)15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 健康管理项目,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城乡社区规范健 康管理服务。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家庭病床与养 老家庭照护床位接续服务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与医院、护理院(中 心)等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或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居家养老市 场主体与二、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居家医疗服务市场 主体对接,开通居家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疾病诊疗、康复 护理、慢性病管理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各区政府)16 .强化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建立与区域老年人口增长相协 调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领域财政投入的科学性、 精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整合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政策,优化养 老服务补贴机制、方式、对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 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列入市、区和街道(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安 排。市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福利彩 票公益金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和区财力保 障属地养老服务各项政策实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 府)17 .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行动计划,健全引才、优才、留才措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招聘、 培训、激励等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发 挥职业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本市职业院校与 京外职业院校合作,通过在京外办学、对口合作等方式,为本市 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定向培养养老服务人才。按照“入学即入职、 学生即学徒”思路,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徒制改革。建设养 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养老护理见习基地,开展订单式培养、套 餐制培训。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 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 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失能老年人家庭成 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市民政局、市教委、市 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18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 布制度,定期发布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报告。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 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置基 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市 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19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 会监督、机构自治“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区域联动、 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 管、养老服务质量哨点监测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全面推行并完善 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强化科技赋能,依托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 自动归集服务记录,自动核验服务信息,自动预警异常情况,实 现全流程、无感、动态、闭环监管。(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政府)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街道(乡镇)要认真履行 属地养老服务责任,强化设施保障、资金保障。市各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工作 协调机构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动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 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民政 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挥标 准对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加强 养老服务财政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政府补贴的养老 服务机构及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 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 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 关心养老事业产业的良好氛围,调动各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 做好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