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案.docx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1目的对生产过程及平安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担忧全行为、物的担忧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紧急、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退或限制隐患和紧急、有害因素,保证企业生产平安。2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仓储、乳液生产车间、涂料生产车间、技术、质检、选购、销售等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定义3.1 问题是指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小缺陷或不符合,发觉后能立刻订正或整改,即使发生,人员也不会受伤、不会损失工作时间、损失财产,企业内部声誉不受影响,例如:现场卫生。3.2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担忧全行为、物的紧急状态、场所的担忧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平安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状况。(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平安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等。3.3 平安检查(即隐患排查)3.3.1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障平安生产为目的,以平安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状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及的全面检查。3.3.2专业检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3.3.3季节性检查是指依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3.3.4日常检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平安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紧急源的检查和巡查。3. 3.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样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气支配、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气支配、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4. 3.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平安检查。4、成立组织机构4.1 成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5. 2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各部门按本部门实际状况指定对业务流程娴熟人员为隐患排查小组成员,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平安员及专业人员组成。5职责5.1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5.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5. 2.1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刚好驾驭重大隐患治理状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6. 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状况,定期召开会议探讨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刚好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状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5.3 企业平安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刚好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当刚好实行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5.4 企业平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平安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照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平安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平安检查表,不断提高平安检查深度和广度。5.5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平安生产检查,落实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56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平安管理部门、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实施。公司(厂)级的由企业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协作并组织本部门的检查。5.7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5.8.1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2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3质检部部负责组织仪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4 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由运用单位负责检查修理)、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平安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5 平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文件、记录、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6 选购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7平安部门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治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58.8人力资源、财务等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平安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9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平安管理部门、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依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5.10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5.11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平安管理部门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5.12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刚好驾驭事故隐患治理状况,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平安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依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平安检查支配,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平安检查表。5.1.1 平安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平安检查时应依据平安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平安检查台账、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并及平安目标责任考核挂钩。5.1. 2编制平安检查表的主要依据:(1)国家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平安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状况;(3)生产装置紧急有害因素辨识报告;(4)分析人个人的阅历和牢靠的参考资料;(5)有关探讨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5.1.3各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平安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刚好对平安检查表进行修订:(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平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2)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变更的;(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务有新的相识;(5)周边平安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更;(4)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5.2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及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刚好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3 平安管理部门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依据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5.4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级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刚好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5.5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短暂难以停产或者停止运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平安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6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6.1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平安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6.2 事故隐患等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峻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6. 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消退的隐患。7.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退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退的隐患。6.3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接受风险评估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依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1)甲、乙类火灾紧急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及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平安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帮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平安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紧急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及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及员工宿舍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4)在有火灾爆炸紧急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干脆须要的办公室的。(5)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或运用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平安联锁装置的。(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平安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平安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9)紧急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紧急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紧急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c)易燃气体及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d)助燃气体氧气及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及氧化剂混合贮存的;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及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及罐区的平安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三)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12)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平安阀的;储罐及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迫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运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运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平安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运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平安附件的。(16)爆炸和火灾紧急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7)爆炸和火灾紧急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限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帮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解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除的隐患。(24)构成重大紧急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烧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I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及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平安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5)构成重大紧急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烧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I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运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7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7.1事故隐患排查方式事故隐患排查可及日常巡查和专项平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I)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接受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干脆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觉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4)企业应依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刚好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更的,可依据实际变更状况确定排查周期,假如发生变更,应刚好进行隐患排查。7.3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刚好组织进行隐患排查:(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4)外部平安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更;(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务有新的相识;(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更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难。7.4企业涉及高危工艺的,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紧急及可操作性分析(HAZOP)o8事故隐患排查内容依据紧急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平安基础管理;(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3)工艺;(4)设备;(5)电气系统;(6)仪表系统;(7)紧急化学品管理;(8)储运系统;(9)公用工程;(10)消防系统。8.1 平安基础管理8.1.1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状况、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状况。8.1.2 平安投入保障状况,参加工伤保险、平安生产责任险的状况。8.1.3 平安培训及教化状况,主要包括:(1)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状况;(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和技能培训状况。8.1.4企业开展风险评价及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得状况;(2)定期和刚好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状况;(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扬及培训状况;(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平安生产须要。8. 1.5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状况。9. 1.6紧急作业和检修理的管理状况,主要包括:(1)紧急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紧急有害因素识别及限制状况;(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紧急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及过程监督状况。(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及运用状况;10. .7紧急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状况。8.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8.2.1 2.1紧急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紧急源储存设施及紧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平安距离。8.2.2 2.2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紧急化学品紧急源的防范状况。8.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难引发事故灾难的紧急点排查、防范和治理状况。8.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平安距离,主要包括:(1)限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3)空分装置、空压站;(4)点火源(包括火炬);(5)紧急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设施等;(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8.2.5 其他总图布置状况,主要包括:(1)建构筑物的平安通道;(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平安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及维护状况;(3)平安警示标记的设置状况;(4)其他及总图相关的平安隐患。8.3 工艺管理8.3.1工艺的平安管理,主要包括:(1)工艺平安信息的管理;(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运用及限制;(4)工艺平安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8.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平安限制,主要包括:(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峻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平安联锁装置等设施;(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平安泄压系统以及平安泄压措施的完好性;(3)紧急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平安性;(4)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紧急化工工艺书目和首批重点监管的紧急化工工艺平安限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举荐的限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紧急化工工艺的平安限制状况;(5)火炬系统的平安性;(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平安限制方面的隐患。8. 3.3现场工艺平安状况,主要包括:(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限制;(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及复原;(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状况;(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及检修理的现场管理。8. 4设备管理8.4 .1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状况,主要包括:(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3)建立健全平安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8.4.2设备现场的平安运行状况,包括:(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爱惜及平安附件的设置、投用及完好状况;(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状况;(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8.4.3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状况;(3)特种设备平安附件的管理维护。8.5 电气系统8. 5.1电气系统的平安管理,主要包括:(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2)电气平安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状况。8. 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平安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及供电系统的匹配性;(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5)爆炸紧急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8.5.3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平安状况。8. 6仪表系统8.6 .1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状况;(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4)平安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8.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1)基本过程限制系统和平安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平平稳定生产须要;(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状况;(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及防护状况;(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5)安装在爆炸紧急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8.6.3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状况,主要包括:(1)仪表及限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牢靠,满足紧急化学品生产需求;(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8.7 紧急化学品管理8. 7.1紧急化学品分类、登记及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1)依据标准对产品、全部中间产品进行紧急性鉴别及分类,分类结果汇入紧急化学品档案;(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紧急化学品档案;(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化学品进行登记。8. 7.2化学品平安信息的编制、宣扬、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1)紧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的管理;(2)紧急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状况;(3)24小时应急询问服务或应急代理;(4)紧急化学品相关平安信息的宣扬及培训。8.8储运系统8.8 .1储运系统的平安管理状况,主要包括:(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燃的装卸设施、紧急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运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状况;(2)储罐的日常和检修理管理。8.8.2储运系统的平安设计状况,主要包括:(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2)重大紧急源罐区现场的平安监控装备是否符合紧急化学品重大紧急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3)紧急化学品压力的平安限制及应急措施;(4)可燃液体、液化燃和紧急化学品的装卸设施;(5)紧急化学品仓库的平安储存。8.8.3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平安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8.9 消防系统8.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状况;企业消防平安机构、人员设置及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状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状况。8.9.2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设置状况,主要包括:(1)消防站设置状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2)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3)油罐区、液化烧罐区、紧急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4)甲、乙类装置、罐区、限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6)其他消防器材。8.9.3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8.10公用工程系统1.1.1 10.1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及实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1.1.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平安设施是否存在隐患。1.1.3 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平安隐患。各部分详细排查内容详见附件。9事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9.1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觉的隐患,要刚好组织评审(参照第6条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确定隐患级别和隐患类别,对于各级隐患进行登记并分别按相应程序处理。9.2 企业各级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组织评审评价,结束后要填写隐患排查评审/评价记录(附录E),并书面报企业平安管理部门备案。9.3 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并难以立刻解除的,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刚好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编制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2)隐患的类别、等级;(3)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4)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实行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9.4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状况、验收报告等应刚好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状况、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10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10.1企业各级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平安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各级平安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觉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刻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10.2企业平安管理部门或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受理各类平安问题的举报,接到举报后立刻核实并予以查处,或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10.3对从业人员、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有关部门应在10日内赐予答复。10.4企业各基层单位应当每月对本装置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评审、分级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报企业平安管理部门(工段报车间,车间、科室报分公司,再报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状况、事故隐患等级评审记录和事故隐患整改台账。统计分析状况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0.5各生产装置责任单位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并刚好上报。上报时间自发觉时起不超过24小时,如不能立刻消退隐患,须自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企业平安管理部门。10.6企业应当自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10.7企业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状况。统计分析状况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11事故隐患的处理ILl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IL1.1现场能够立刻整改的立刻进行整改。ILL2对于短暂不能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排查部门对责任部门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支配(整改支配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缘由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前实行的防范措施或预案)限期整改。11.2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11.2.1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刻实行有效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1.2.2 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紧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记,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对短暂难以停产或者停止运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1.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刚好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依据10.6条要求刚好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1.2.4 2.4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或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11.2.5 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复原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复原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状况贺和相应的评估或评价报告。12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12.1 已竣工并投入正常运行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设备、平安、环保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验收。12.2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同时将有关证件和技术管理资料,移交生产、维护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12.3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归档。12.4 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13事故隐患倒查13.1事故隐患倒查要求13.L1凡是检查发觉的事故隐患,都必需从隐患产生的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在查明缘由,主动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防范同类隐患再次发生。13.1.2 事故隐患倒查要从下而上,按班组、车间和公司三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倒查。属上级缘由的,由上级接着倒查,追根溯源。13.1.3 每次隐患倒查后,登入事故隐患整改台账,详细记录隐患的分类(设备、电气、仪表、作业环境、平安设施、防护用品、管理缺陷等)和级别(一般、重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缘由、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13.2事故隐患倒查的主要内容13.2.1工段(班组)倒查隐患,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凡发生事故隐患,首先在工段(班组)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倒查,重点查岗位职责是否落实,平安管理制度、工艺平安规程及操作法执行状况,员工操作是否规范。倒查发觉属于上一级的缘由,则由工段(班组)向车间反映,由上一级接着倒查。车间、科室倒查隐患,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凡发生事故隐患,应倒查现场管理是否到位,平安技术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工作任务支配是否合理。倒查发觉属于上一级的缘由,则由车间向公司反映,由上一级接着倒查。1.1 2.3公司倒查隐患,主动改善平安条件。凡公司发生事故隐患,重点倒查领导责任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管理和措施是否合理,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员工教化培训是否到位,按部门分工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整改。13.3 企业平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成因倒查工作进行检查;每月对本单位检查发觉的事故隐患成因倒查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可及事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13.4 其它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专业事故隐患成因倒查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可及事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