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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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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docx

    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激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条学生创业分为在学创业(在校学习期间业余创业)和休学创业两类。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须履行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二章修读年限第四条创业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审批,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第三章学分积累与转换第五条申请创业的学生实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创业学分的积累和转换均须进行认定,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报教务处审批。第六条学生创业积累的学分只允许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学分、实验实践课程学分和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转换的评测以实践、实验教学等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等为标准,符合要求的才可转换。第七条学生创业学分转换后的集中实践教学、实验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可以免修,成绩转换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计,学分及学分绩点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换算、统计。第八条创业学分的认定以项目为单位,集体项目根据学生承担任务可分别进行学分认定,但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所获学分不得超过项目总分的1.5倍。第九条创业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学分积累与转换等情况。第四章休学、复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休学创业,时间原则上以学年或年为单位,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申请休学创业一般不超过2次。第十一条申请创业应有一定的前期基础,原则上须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符合国家企业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批准休学后,按学校学生休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学生创业结束并在保留学籍年限内,可申请复学。复学后根据所学专业安排进入相应年级学习。若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招生变化而难以安排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十三条学校支持创业学生根据创业项目、方向所属的学科专业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但须有充分的依据。除转专业的时间规定外,创业学生申请转专业还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五章毕业及学位授予第十四条创业学生毕业须完成规定学业,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学位的,须符合学校学位管理规定,学位授予时要参考学生创业期间的思想行为表现。第十五条休学创业的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学分及学分绩点认定原则上以学生入学时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特殊情况的,可以以修读时间最长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未修读课程须补修,多修课程学分可根据课程内容转换成相关课程学分。第六章申请程序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创业与审批的基本程序:学生经家长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申请材料递交学生处审批,学生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将批准学生在学创业或休学创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材料负责完成学生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第七章帮扶与奖励第十八条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向创新创业学生开放,学生可申请按约定使用。第十九条学生创新创业经历与业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等重要考核指标,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对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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