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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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导和规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6号)、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璧发改202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O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工作。第三条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应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璧发改20234号)规定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第四条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第五条对未分户安装水费结算水表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表后含有居民用水的)原则上应采取分表计量,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分类用水比例;同一用水户在同一用水地点存在多块结算水表的,供水企业可以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用户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的,户下水表的定额将合并统计核算。第六条对用水户用水超定额的核定使用年度核算制,采用先使用后核算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区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核,报区供水主管部门核定。(-)国家或地方已出台用水定额标准的,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标准执行。(二)无用水定额标准的、季节用水波动较大、定额确定困难的用户可根据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核定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第七条区供水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核定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发至各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前根据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量及年度定额水量标准核定用水户是否超定额。对超定额部分,由供水企业按照分档收费标准对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单独收取。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供水企业应当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开并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用水户每年需如实向区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用水定额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收到加价部分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用水户应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如遇计量设施更换,需做好数据的衔接工作。第十条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费缴款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供水企业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区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处理。第十一条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具体实施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定期对定额管理和加价水费收取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用户应及时交纳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将按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加价水费计算或收取错误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