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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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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方案.docx

    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3)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水平和生活质量,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家庭参与的方式,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实施目标到2024年2月底前,完成1932张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3865人次以上。三、实施范围具有市户籍且在市辖五城区(不含新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其中失能、部分失能情况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各城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等偏下组等对象中的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纳入实施范围。四、主要任务(-)确定实施对象。各城区根据实施对象范围,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建设家庭床位意愿,拟定实施对象名单。(二)开展能力评估。各城区按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能力、医疗照护、家居环境及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等方面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定照护需求等级,确定改造方案及服务需求。(三)推进床位建设。各城区依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同意后,进行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检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四)确定服务主体。各城区按照民办函2023)64号文件要求,确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作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五)提供上门服务。各城区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帮助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及水平。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9月中旬)。各城区按照民办函2023)64号文件要求,部署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并做好本辖区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工作。(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下旬至12月)。各城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一户一案”“一人一案”的原则,依托有资质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展入户评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三)考核评价阶段(2024年1月至2月)。各城区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各城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扶持政策(-)家庭养老床位补助。根据床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每张床位按照实际产生金额,给予床位建设方一次性补助,对改造需求较大的床位,可适当增加补助经费。床位建设完成后,由城区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二)居家上门服务补助。根据建床老年人的照护需求评估情况及服务类别,每月给予一定的服务补助。各城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扶持政策,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扶持力度。七、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将其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工作推进,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确保项目工作取得实效。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行动项目工作。(二)加强资金管理。提升行动项目经费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及市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城区要切实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标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老年人以及家属广泛参与,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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