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docx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发改规(202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2月6日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12024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且项目资助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第三条本规程支持的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第四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第五条本规程支持的对象包括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第六条申报主体须满足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第七条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一)支持对象:建设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1 .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O万元资助;2 .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四)具体申报条件:1 创新平台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2 .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4 .(1)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2)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3)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第八条突破核心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一)委托攻关项目1 .支持对象: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1)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委托费用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2)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委托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自主攻关项目1 .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1)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2)对承担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实际获得省、市级资助经费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3)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自主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为在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2)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分配明确,并分别进行申报;(3)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5)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同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三条)(一)平台建设项目1 .支持对象:建设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支持标准: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及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产业成果转化平台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属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平台,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4)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同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二)平台服务项目1 ,支持对象:已对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当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10%补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已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开展专业化服务;(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三)"三首产品项目1 .支持对象:研发生产或采购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采购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2)产品在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和市认定为“三首产品,且属于新型储能领域;(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第十条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1 .支持对象: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新型储能中小微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属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新型储能企业;(2)申报主体从区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且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1 .支持对象:围绕电化学储能领域在光明区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资助的方式,两种方式二选一,事前资助为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若不通过可选择事后资助。3 .支持标准:(1)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2)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以上提及的计划投资为项目计划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4 .具体申报条件:事前资助:(I)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计划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2)申报主体符合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相关条件;(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事后资助:(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3)项目已完成建设,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第十二条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一)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型储能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O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四)具体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产业方向属于新型储能领域;2 .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4 .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第十三条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一)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1 .支持对象:通过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产权主体。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新建项目的增加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相比建设通用标准厂房所增加的额外投资,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O平方米)。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围绕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改造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4 .具体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园区为“新型储能制造园区;(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二)企业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1 .支持对象: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1)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2)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重点企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入驻的园区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1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新型储能制造园区;(2)申报主体入驻的“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主导产业方向为新型储能产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新型储能企业;(4)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5)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第十四条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四)具体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一主两副区域,“一主即大科学装置集群,“两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2 .项目已并网投运,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第十五条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四)具体申报条件:1 .项目属于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项目;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3 .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一)支持对象: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的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四)具体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3 .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第十七条接入虚拟电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1 .支持对象: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二)改造接入虚拟电厂1 ,支持对象:将新型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4 .具体申报条件:(1)储能项目并入电网的传输线已加装监测控制装置,且相关运营数据等在虚拟电厂平台可查;(2)项目为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第十八条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一)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1 .支持对象: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二)SOFC>SOEC示范项目1 .支持对象:SOFC>SOEC示范项目。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2)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绿色氢能专业园区1 .支持对象: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O万元资助。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在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O平方米)。4 .具体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绿色氢能专业园区;(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四)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1 .支持对象: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第十九条企业拓宽海外市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一)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1 .支持对象: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4 .具体申报条件:(1)新型储能领域产品已取得欧洲I、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2)支持多个产品申请,但同一产品只可申请一个所获得的国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资助,且申报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 .支持对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型储能企业。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2)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一)举办经贸会展交流活动1 .支持对象:举办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后勤保障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4 .具体申报条件:(1)举办的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2)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参与经贸会展活动1 .支持对象:参与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2 .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 .支持标准:(1)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2)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4 .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参与的经贸会展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参与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强化标准制定保障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一)支持对象:主导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1 .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2 .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3 .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四)具体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主导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内;2 .标准属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标准;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一)支持对象: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或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三)支持标准:L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2.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四)具体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科技贷款或科技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2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申报主体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3 .申请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4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二十三条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一一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一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一一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一一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一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一一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一一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一一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一一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一一社会公示(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三)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1 .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 .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1 .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 .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3 .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第二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