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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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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x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3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哈尔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总务处负责单位采购实施工作。内审部门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履行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采购形式第五条采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资格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第三章政府采购范围第六条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依据当年财政部门所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总务处应及时向业务部门传达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通用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构成。属于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后,可以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一)竞争性谈判及磋商;(三)单一来源;(四)协议供货;(五)定点采购;(六)电子卖场;(七)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条采购项目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总务处应及时报批财政部门。第十一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市财政局所颁发各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规定和本单位所制订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及项目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严禁自行采购。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都应认真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立项、论证及上报工作。第十四条采购实施程序:(一)采购需求部门编报采购执行申请,提交总务处汇总。(二)总务处采购管理岗协同预算管理岗负责初审工作,主要关注采购事项是否列入年初采购计划、采购预算资金落实情况等。审核通过后提报单位领导审核。(三)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总务处负责采购计划编制与报批工作。待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后,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磋商、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为主要采购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由总务处报批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方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二)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四)单一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500万元以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采购项目,经专家论证并网上公示无异议,不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五)协议供货。信息化产品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原则上,适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择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六)定点采购。安全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选择定点采购实施。定点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供应商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市本级参照执行。(七)电子卖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比价或场内外询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发起场内外询价(原“采购需求”),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和未入住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由采购管理岗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直购、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电子卖场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八)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服务、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优先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具体方式:申报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计划后,原则上应通过直购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直购、询价方式实施采购。1、服务类:物业管理等进行询价采购或直购方式,询价采购已最低价、同等条件下按报名时间顺序为准;2、维修工程类:(1)、小型维修0-3万元以下(含3万元),学校人员可测算出项目预算金额(如维修地面等)的,采用直购方式。学校不能直接测算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先在政府采购网上直购一家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事前预算,待评估报告出来后根据评估报告预算金额,进行宜购购方式采购。(2)、小型维修3-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学校人员可测算出项目预算金额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学校不能直接测算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先在政府采购网上直购一家评估公司对项H进行事前预算,待评估报告出来后根据评估报告预算金额,进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要求:(一)对批量购置的政府采购行为应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单位校长批准后盖章签字生效,未经审批的采购项目不得签订正式合同。(一)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后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执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合同交由总务处采购管理岗进行网上报备。(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根据工作需要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六章采购验收管理第十七条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需求部门协同供应商共同实施,如遇技术标准高、专业性强、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验收。第十八条验收时,要按照规定的条款(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逐项核验,不能有缺漏项,结束后要签字确认。复杂项目(设备)还要包括出厂验收、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第七章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手续履行完成后,由采购管理岗负责采购文件归档整理工作,并按年度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八章供应商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总务处是供应商资料审核主责部门,应及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方便进行比价工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合法证件以及供货能力等情况,尽量选择直销商(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定期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总务处应定期向选定的供应商收集、保管供应商资质材料,索取相关机械设备、电器产品等采购项目的合格证书、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总务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总务处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内容和标准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要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质疑与投诉第二十四条如发生供应商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总务处协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答复工作。第十章采购业务统计分析第二十五条总务处采购管理岗应定期对本单位采购业务进行分类统计、与财务科财务人员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并向单位各部门通报采购预算执行情况与采购业务开展情况,实现本单位采购业务管理公开透明化。第十一章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与采购管理活动相关的内部财务管控机制。(一)建立预算编制、采购和资产管理之间的沟通机制。根据本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二)建立采购活动控制机制。可聘请财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确保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三)建立采购项目验收控制机制。可聘请财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重大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四)妥善保管采购业务所涉及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确保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五)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竞价项目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时,应当通过政府协议采购电子竞价系统实施采购。第二十七条货物购置、工程建设(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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