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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50台储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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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50台储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50台储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5-370828-07-02-21421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金岭路北侧山东北电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地理坐标(东经:116度15分4.273秒,北纬:35度6分1.92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405-370828-07-02-214210总投资(万元)25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4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n?)9488(不新增占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金乡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7-2035)审批机关:金乡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的批复(金政字20188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105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文件名称: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175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和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金岭路北侧山东北电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根据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7-2035)-用地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金乡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本项目与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关系图见附图6)。2、项目与金乡经济开发区规划符合性分析(1)规划范围金乡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2年,2006年被山东省批准为省级开发区。金乡经济开发区位于金乡县主城区西侧,开发区范围东至迎宾大道一金中街一新华路,西至S252,南至南外环,北至老万福河及金溪路,规划面积30.79公里;金羊新区位于万福河北,位于袁徐路和S252沿线,规划面积6.35平方公里。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合计37.14平方公里。(2)产业定位金乡经济开发区园区定位为装备制造、智能输配电、食品加工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3)园区准入条件金乡经济开发区准入条件:根据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鲁环审2009105号)及审批意见和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鲁环审201755号):“准入控制建议:根据对金乡经济开发区资源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要求的分析以及下一步环境工作的要求,对拟进开发区的行业和企业作以下控制建议,总的原则是符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禁止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资的项目入区;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的除外)、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资的项目入区”。开发区入区行业控制级别具体内容见表I-Io表14金乡经济开发区入区行业控制级别表行业类别行业小类控制级别1、机械行业金属制品业工具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日用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金属结构制造业,铸铁管制造业,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轴承、阀门制造业,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铸锻件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器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摩托车制造业,自行车制造业,电车制造业2、农副食品加工方便食品屠宰、肉蛋类加工、蛋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物油和制糖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农副产品加工大蒜、饲料加工3、纺织业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化纤纺织加工棉、化纤印染精加工*纺织和染整精加工毛条加工毛纺织毛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缭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毛制品制造、麻制品制造、丝制品制造绳、索、缆的制造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注:优先进入行业;一准许进入行业;一控制进入行业;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38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属于金乡经济开发区园区定位中的智能输配电。由上表1-1可知,本项目不属于控制进入行业,符合金乡经济开发区准入条件;同时根据金乡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最新版),其产业结构同原有规划,未发生变化,本项目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3、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金乡经济开发区内,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105号),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l-2o表12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序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项目情况符合性1所有入区项目,要在规划的功能区内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的行业准入和环保准入条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落实本项目在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内建设,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开发区控制进入行符合“三同时”制度。业2要加强开发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好污水池、污水管网、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等的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建设单位运营期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年产150台储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产业政策中允许建设的项目,且项目已在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备案(2405-370828-07-02-214210)0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1)项目选址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金岭路北侧山东北电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根据建设单位土地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同时根据济宁市“三区三线”划定图,项目所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项目选址可行。(2)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通知中规定,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经核查,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金岭路北侧山东北电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项目所用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均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批、禁批的范围。3、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方案(2022年动态更新)的通知以及济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济环委办20245号),结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1)生态保护红线“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根据济宁市“三区三线”划定图,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选址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周边新万福河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项目与水环境功能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与大气环境功能的相符性分析金乡县2023年SO2、NO2年平均质量浓度达标,PMl°、PM"的年均浓度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年评价不达标。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金乡县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减少煤炭消费,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加强颗粒物专项整治,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方面的行动,加快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会逐步得到改善。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VOCs,污染物排放量较少,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通过实施颗粒物、VoCS倍量削减替代,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与声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的声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周围环境的功能属性,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声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将建有完善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周围的环境功能,因此,项目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影响。(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对照分析本项目为年产150台储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量的水、电,本项目周围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公共设施方便,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和标准。(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济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济环委办20245号),济宁市共划定196个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其中优先保护单元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南四湖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要求。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金岭路北侧山东北电电气有限公司车间内,金乡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编码为:ZH37082820005,项目与济宁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1-3,项目与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l-4o他符合性分析表13本项目与济宁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情况分析管控维度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满足济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济环委办202227号)规定的管控类区域管理要求。本项目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为C38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不在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内,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符合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合成药品、煤化工、电镀、皮革助剂、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且本项目不涉及左栏所述项目。符合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本项目位于金乡经济开发区内,且本项目环境风险较小。符合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严格执行自备电厂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为热电联产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不涉及。符合严格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严控煤矿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或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产能置换。本项目不使用煤炭。符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准保护区、补给区管理要求按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符合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济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济环委办202227号)中保护类区域管理要求执行。加快城市建成区及重点流域内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不涉及。符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鼓励、支持生态渔业养殖方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投入品。鼓励、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渔业养殖尾水;巩固南四湖自然保护区退养成果,禁止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工养殖,严格限制实验区现有渔塘规模;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不涉及。符合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未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优先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车辆以及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方式运输。本项目不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符合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本项目不占用水域。符合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等其他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本项目依托现有车间进行生产,不新增用地,不属于此类项目。符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不涉及。符合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本项目不在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内。符合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不涉及。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不达标区,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倍量削减替代,不增加区域污染物排放。符合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NoX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加装高效脱硫设施。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内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本项目不涉及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不涉及NOX排放,不涉及纯凝机组,热电联产机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等,项目烘干固化工序采用电加热。符合实施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深度治理。水泥、焦化企业全面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本项目不属于左栏所述行业。符合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省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本项目属于左栏所述工业涂装行业,项目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钢铁、焦化、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八个百分之百”,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本项目不属于左栏所述行业。符合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本项目不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运输船舶。本项目不涉及船舶使用。符合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对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监管。不涉及。符合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化或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不属于左栏所述行业。符合实施异味治理提升工程。1.畜禽养殖与屠宰。落实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技术措施,推动干粪堆放池、沼气池、污液储存池、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等设施封闭式改造,实施异味治理。畜禽宰杀要符合规划要求,废水和粪便等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异味产生。2.城市排水、废品收购站(点)、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找准城市排水污染源,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对私拉乱倒废水现象的监管。城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取缔;允许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要采取控制异味措施,严禁焚烧垃圾。对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异味进行整治。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火葬场等其他有害气体。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全市火葬场进行全面整治,加装有毒有害气体治理设施。不涉及。符合全面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中水截蓄导用、污水及垃圾处理、雨污分流管网等项目建设,确保南四湖及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标。不涉及。符合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企业,在确保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总氮、总磷、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符合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不涉及。符合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讴、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按照“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要求,逐步实施改造。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符合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开展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符合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内。符合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各县(市、区)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等突出问题,加强城市(县城)建成区农贸市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符合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全面整治尾矿、煤肝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不涉及。符合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涉及。符合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涉及。符合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涉及。符合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肝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完成已关闭退出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建设单位不属于矿山企业。符合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不涉及。符合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管理要求,加强收集、转运设施设备配套。本项目无医疗废物产生。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严防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废物原料入境。对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予以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置。从严控制进口废物数量,对进口量较大的县(市、区),从严从紧把控,压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管控严格控制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全面建立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任城、微山、鱼台等环湖县为重点,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不涉及。符合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省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针对性地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落实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开展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工业风险、养殖风险、交通穿越、管道穿越和航运风险等五大领域水质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取缔违法、完善设施、加强监管等措施,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确实无法避让须穿越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新、扩、改交通、管道建设项目,要明确防范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施工期、运行期水环境保护方案,预防水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在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敏感区域内。符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的重点污染源按照济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济环委办202227号)落实污染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措施。本项目不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符合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不涉及。符合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不涉及。符合深化企业、污水厂、园区、县界、入湖口五级拦截防控系统,南水北调水质一旦受到污染,立即采取监测、断源、控污、治理等多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水质安全。本项目不在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符合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全市化工园区完成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本涉及。符合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健全完善固体废本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贮符合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日常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省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的4类企业,要根据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对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4类企业,按要求完善贮存场所,切实推动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防范环境风险。存库,企业应加强危废产生、收集、利用、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监管,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危废转移时按要求申报登记。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本项目所用塑粉属于低毒物料。符合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或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本项目所用塑粉属于低毒物料。符合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不涉及。符合提升城乡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统筹提升城乡极端气候事件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综合评估和风险管控能力,制定应对和防范措施。不涉及。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制”,全面落实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新建耗煤项目实现煤炭减量替代,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比重。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碳排放。新建耗能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快对现役煤电机组节能改造。本项目不使用煤。符合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本项目依托现有车间进行建设。符合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本项目不使用煤。符合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推进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不涉及。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在有资源条件的地方,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本项目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使用煤。符合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加强生态用地保护,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本项目不占用耕地。符合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项目。符合设备。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积极开发南四湖及南水北调地表水源,有序减少地下水开采,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形成多水源向城区供水的格局。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符合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开发建设中要同步配套再生水供应管道。在污水处理厂和区域再生水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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