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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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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48-20182023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ofConstructionWasteRecycledProductsinRoadEngineering2018-08-09发布2018-09-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刖百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立项,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作为主要参编单位,完成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号召,促进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室内外科研实验研究,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本规程主要章节内容包括:L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废弃物原材料的再生加工、运输和存储;5.再生骨料混凝土;6.再生骨料水泥砂浆;7.再生骨料注浆材料;8.再生材料用于路面基层;9.再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o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局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波葛勇蔡小平徐东曹淑学杨文萃程生平于芳冯芳宋华张明亮何政军唐振忠彭志明张伟王元王媛刘敬华赵刚孙国庆张云峰黄勤李蕾何锋龚春城钟喜增姬广祥张金刚张占洋董淑慧谢勇利原华关宇尹剑辉江建刘铁军赵夕朝黄国祥王瑜明主要审查人:刘小生丁茂瑞朱秀兰周英武陈泽广万众杨根宏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钟晓鸿刘向阳岑岩1总则32术语和符号42.1 术语42.2 符号53基本规定64建筑废弃物原材料的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74.1 原材料再生加工74.2 运输和储存85再生骨料混凝土95.1 一般规定95.2 原材料要求95.3 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145.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55.5 拌合、浇筑和养护185.6 施工质量验收186再生骨料水泥砂浆196.1 一般规定196.2 原材料要求196.3 水泥砂浆技术要求196.4 配合比设计206.5 拌合、施工和养护216.6 施工质量验收217再生骨料注浆材料227.1 一般规定227.2 原材料要求227.3 注浆材料技术要求227.4 拌合、灌注及养护237.5 施工质量验收238再生材料用于路面基层248.1 一般规定248.2 原材料要求248.3 基层材料技术要求278.4 混合料组成设计288.5 混合料拌合、施工及养护298.6 施工质量验收299再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309.1 一般规定309.2 路基填筑309.3 路基压实319.4 施工质量验收329.5 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附:条文说明33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32 TermsandSymbols42.1 Terms42.2 Symbols53 BasicRequirements64 CrushingProcess,TransportationandStorageofConstructionWaste74.1 CrushingProcessofRawMaterials74.2 TransportationandStorage85 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95.1 GeneralRequirements95.2 ReauirementsofRawMaterials95.3 TechnicalRequirementsOfRecycledAggreateConcrete145.4 MixDesignOf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155.5 Production,CastingandCuring185.6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186 RecycledAggregateMortar196.1 GeneralRequirements196.2 ReauirementsofRawMaterials196.3 TechnicalRequirementsOfRecycledAggreateMortar196.4 MixDesignOfRecycledAggregateMortar206.5 Production,CastingandCuring216.6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217 RecycledAggregateGroutingMaterials227.1 GeneralRequirements227.2 ReauirementsofRawMaterials227.3 TechnicalRequirementsOfRecycledAggregateGroutingMaterials227.4 Production,CastingandCuring237.5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238 RecycledMaterialsUsedtoMakeBases248.1 GeneralRequirements248.2 ReauirementsofRawMaterials248.3 ReauirementsofBasedMaterials278.4 MixDesign288.5 Production,CastingandCuring298.6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299 RecycledMaterialsUsedtoSubgradeFilling309.1 GeneralRequirements309.2 SubgradeFiling309.3 SubgradeCompaction319.4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3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31ListofQuotedStandards32Addit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3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规范再生材料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工艺及检测方法,使利用过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1.0.3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建筑废弃物Constructionwaste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2.1.2 再生材料Recycledmaterials由建筑废弃物加工而成的,用于配制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的粗、细骨料和粉料。2.1.3 再生粗骨料Recycledcoarseaggregate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2.1.4 再生细骨料Recycledfineaggregate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0.075mm且小于4.75mm的颗粒。2.1.5 再生粉料Recycledfinepowder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石专等加工而成,粒径小于0.075mm的颗粒。2.1.6 再生材料体积取代率Replacementratioofrecycledmaterials再生材料在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中按体积取代天然粗、细骨料和粒料的比例。2.1.7 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2.1.8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Recycledaggregatemortar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水泥砂浆。2.1.9 再生骨料注浆材料Recycledaggregategroutingmaterials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灌注水泥砂浆。2.1.10 净用水量Netwatercontent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不考虑再生骨料吸水量在内的混凝土用水量。2.1.11 净水胶比Netwater-binderratio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混凝土净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2.1.12 附加用水量Additionalwatercontent再生骨料吸水至饱和面干状态所需的水量。2.2 符号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Au,i第,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fcu,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fcu,U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Au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PC水泥密度;Pf矿物掺合料密度;P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Prg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P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Prs一一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Pw水的密度;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a可取为1。f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3基本规定3.1.1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3.1.2 再生材料进场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3.1.3 再生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或基层材料的性能要求。4建筑废弃物原材料的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1.1.1 料再生加工1.1.2 使用建筑废弃物加工再生材料时,应首先进行预筛分,预筛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使用大型工业筛对收集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预筛分;2分筛机宜选用振动筛或辐筛,振动筛筛孔大小可按工艺要求进行调整,筛孔大小不宜大于50mm,辐筛的辐轴间距不宜超过50mm;3大块建筑废弃物应经料仓由振动给料机均匀地送入预筛分机;4振动给料机和预筛分机宜采用带有预筛分效果的振动给料机;5预筛分过程应筛除建筑废弃物中的泥质含量较高的细料。1.1.3 一级除杂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除杂宜在预筛分后的物料通过皮带输送机送进颗式破碎机前完成;2 一级除杂可通过人工或机械挑拣完成;3 一级除杂应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衣物、木块和管材等大块杂质。4.1.3 经一级除杂的大块建筑废弃物宜由皮带输送机均匀地送进颗式破碎机进行粗碎,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粒径不宜大于300mm。4.1.4 二级除杂应在建筑废弃物粗碎后进行,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二级除杂应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铁质、有机质等杂质;2二级除杂可通过磁选、风选以及人工除杂等方式完成。4.1.5 二级破碎应在二级除杂后进行,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二级破碎机宜采用圆锥破碎机、反击-锤式复合破碎机;2经二级破碎后再生材料粒形应接近圆形或方形。4.1.6 二级破碎(细碎)后的再生材料应由皮带输送机送进振动筛进行筛分,筛分出几种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满足粒径、级配要求的再生骨料由成品皮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中;不满足粒径要求的再生骨料应由皮带输送机返送到二级破碎环节进行再次破碎。4.1.7 再生骨料生产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所有的扬尘点采取除尘措施,将粉尘吸附到除尘器(如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中进行粉尘收集。4.1.8 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进行降噪处理,使其符合生产噪音排放标准要求(4类要求: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2运输和储存4.2.1 再生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4.2.2 再生材料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存储;2再生材料和非再生材料不得混合;3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4再生粗骨料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5米,对于单粒径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级配,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IomO5再生骨料混凝土5.1 一般规定5.1.1 由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废混凝土加工获得的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以及由黏土砖加工获得的再生黏土破粗骨料可用于混凝土。5.1.2 再生骨料配制的混凝土可用于混凝土路面、预制铺设于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铺砌式路面砖、护坡植草砖和路缘石、挡土墙等构筑物,也可预制市政管网砌筑用破。当再生粗骨料中混入的黏土穆颗粒含量大于3%时,不宜用于混凝土路面。5.1.3 再生粗、细骨料宜用于生产强度等级为C20、C25、C30、C35、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黏土穆粗骨料可用于强度等级为C30及以下的混凝土。5.1.4 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1.5mm。用于实心路面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醇厚度的1/3,用于空心或多孔的路面砖和植草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Iommo5.2 原材料要求521再生粗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I类、11类和III类,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1颗粒级配公称粒径mm累计筛余/%方孔筛筛孔边长mm2.364.759.5016.019.026.531.537.5连续粒级516951008510030600-100520951009010040-800100525951009010030700505-31.5951009010070901545050单粒级5109510080100Crl50102095100851000-1501631.5951008510001002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表5.2.1-2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I类11类III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1.0<2.0<3.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5<0.7<1.03再生粗骨料的吸水率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表521-3吸水率项目I类11类III类吸水率(按质量计)/%3.0<5.0<8.04再生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表521-4针片状颗粒含量项目I类II类III类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105再生粗骨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521-5的规定。表5.2.1-5有害物质含量项目I类11类III类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按氯离子质量计)/%<0.066再生粗骨料中的杂物含量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表5.2.1-6杂物含量项目I类II类In类杂物(按质量计)/%<1.07再生粗骨料的坚固性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粗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表5.2.1-7坚固性指标项目I类II类III类质量损失/%<5.0<10.0<15.0表5.2.1-8压碎指标项目I类II类III类压碎指标/%<12<20<309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和空隙率应表521-9的规定。表5.2.1-9表观密度和空隙率项目I类II类III类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空隙率/%<47<50<5310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粗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2再生细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I类、11类和III类,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表5.2.2-1颗粒级配方孔筛筛孔边长累计筛余/%1级配区2级配区3级配区9.50mm0004.75mm10-0IO-OIO-O2.36mm3552501501.18mm65355010250600m857170-414016300m958092-708555150m100-8510080100-75注: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mm和600H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2根据亚甲蓝试验结果的不同,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表522-2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EI类II类III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MB值vl.40或合格<5.0<7.0<10.0MB值1.40或不合格<1.0<3.0<5.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1.0<2.0<3.03再生细骨料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或氯盐等有害物质,其含量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表5.2.2-3再生细骨科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项目I类II类III类云母含量(按质量计)/%<2.0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1.0有机物含量(比色法)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03按质量计)/%<2.0氯化物含量(按氯离子质量计)/%<0.064再生细骨料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细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指标应符合表522-4的规定。表5.2.2-4坚固性指标项目I类II类III类饱和硫酸钠溶液中质量损失/%<8.0<10.0<12.05再生细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2-5的规定。表5.2.2-5压碎指标项目I类II类III类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20<25<306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应符合表522-6的规定。表5.2.2-6再生胶砂需水量比项目I类II类III类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需水量比<1.35<1.30<1.20<1.55<1.45<1.35<1.80<1.70<1.507再生胶砂强度比应符合表522-7的规定。表5.2.2-7再生胶砂强度比项目I类11类III类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强度比>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8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应符合表522-8的规定。表5.2.2-8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项目I类II类III类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堆积密度/(kgm3)>1350>1300>1200空隙率/%<6<48<529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1 I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n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5.2.2 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I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5.2.3 再生粗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有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有关规定执行。5.2.4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5.2.5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要求;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的要求;5.2.6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再生骨料混凝土。5.2.7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5.2.8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的要求。5.2.9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颜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539的规定。5.3 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5.3.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5.3.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5.3.3 再生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尺寸效应换算系数按普通混凝土取值。5.3.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为应按式(5.3.4)计算。Zk=075au,k(5.3.4)式中A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O5.3.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C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5.3.5取值。表5.3.5再生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XIO4MPa)强度等级C30C35C40弹性模量2.422.532.635.3.6 再生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取1.0-1.5,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Io0%时可取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5.3.7 再生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可参照普通混凝土取值。5.3.8 再生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5.3.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5.3.10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5.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5.4.1 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工作性要求;2满足强度要求;3满足耐久性要求;4满足经济性要求。5.4.2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的总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I类再生粗骨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III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再生黏土破粗骨料用于C30混凝土的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10%。2对于不掺加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I类再生粗骨料或11类、III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取值;当II类、III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5.4.2)计算。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4.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5.4.2)式中Auj一一第,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rnfcu一一,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n再生骨料混凝土试件的组数,n30o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其值可按表5.4.2选取。表5.4.2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强度等级C30C35、C40(MPa)5.06.0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3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本规范表5.4.2中对应值时,应按本规范表5.4.2的规定取值;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宜按本表5.4.2的规定取值。4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再生粗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可不考虑附加用水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应按净用水量确定。6净用水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取值。可在得到的参考用水量的基础上增加IOkg/m3或上调5%。7附加用水量应根据再生粗骨料吸水率加以确定。8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要求选用。9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取值,砂率取值可适当增大1%-3%。10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净水灰比(或水泥用量)不宜大于(或小于)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所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净水灰比(或水泥用量)大于(或小于)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所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时应按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取值。5.4.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计算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水胶比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式5.4.3-1确定:Ao=k+l645(5.4.3-1)式中cu,o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MPa);Aua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2选取单位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并由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3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应按式543-2、5.433和543-4计算:0,01=1(5.4.3-2)PcPfPWPaPnZPSPrS%=q(5.4.3-3)r80lgO8PrePvlL=3(5.4.3-4)+SRSPS式中PC水泥密度(kgr?);Pf矿物掺合料密度(kgr?);p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Prg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P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Prs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PW水的密度(kg113),可取100Okg/m3;Ot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Ot可取为1。4根据再生粗骨料的用量及其吸水率计算出附加用水量。5根据水泥用量和水的总用量以及粗细骨料用量得出试配用的计算配合比。6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与调整。5.4.4 路面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的关系式(5.3.4),确定再生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按照5.4.15.4.3进行配合比设计。5.4.5 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执行。5.5 拌合、浇筑和养护5.5.1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的施工准备、混凝土的搅拌与运输、铺筑、养护与填缝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I的规定。5.5.2 采用预制混凝土块的铺砌式面层的施工技术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l的规定。5.5.3 现浇再生混凝土挡土墙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l的规定。5.5.4 路缘石、护坡等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l的规定。5.6 施工质量验收5.6.1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铺砌式面层、挡土墙以及路缘石等附属建筑物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6再生骨料水泥砂浆6.1 一般规定6.1.1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包括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可分别用于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6.1.2 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宜优先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6.2 原材料要求6.2.1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其中1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水泥砂浆;Il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再生骨料水泥砂浆;W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IO的再生骨料水泥砂浆。6.2.2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6.2.3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中使用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6.2.4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6.2.5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等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和可再分散胶粉GB/T29594的规定。6.2.6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拌合和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6.3 水泥砂浆技术要求6.3.1 预拌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有关规定。6.3.2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可为M5、M7.5、MI0、MI5、M20、M25、M30o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06.3.3 水泥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1强度等级应为MI5、M20、M25、M30;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0MPa。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06.3.4 水泥粉煤灰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1强度等级应为M5、Ml0、M15;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06.3.5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附录A进行。6.4 配合比设计6.4.1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6.4.2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6.4.3 再生骨料砌筑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2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6.4.4 再生骨料抹灰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2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6.5 拌合、施工和养护6.5.1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其拌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6.5.2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相关规定。6.5.3 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砂浆强度达到其设计强度的80%以上。6.6 施工质量验收6.6.1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有关规定。6.6.2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有关规定。7再生骨料注浆材料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中注浆材料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指灌注水泥砂浆。7.1.2 再生骨料用于注浆材料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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