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69-2024城市道路设计标准StandardforUrbanRoadDesign2024-07-02发布2024-10-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设计标准StandardforUrbanRoadDesignSJG69-20242024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横断面总体布置;5.行人和自行车交通;6.机动车交通;7.交叉;8.相关设施;9.景观与绿化;10.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 “1.总则”: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补充强调了道路设计应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设计原则。2 “2.术语”:取消了“自行车专用道路”,将“自行车专用车道”改为“自行车道”,将“可再生材料”改为“绿色建材”。3 “3.基本规定”:调整了道路机动车道最小净高和最小宽度规定。4 “4.横断面总体布置”:补充强调了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补充强调了自行车道应避免与人行道共平面设置;推荐横断面形式增加了普通性主干路无辅路、次干路(支路)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设施隔离或标线隔离)等。5 “5.行人和自行车交通”:补充强调了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原则上均应设置人行道及自行车道;细化了自行车道最小宽度规定;补充了人行道、自行车道防滑性能要求;调整了自行车道缓和段最小坡长规定;取消了自行车专用道相关具体规定;细化了隔离设施、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相关规定;取消了彩色人行横道和人行横道端部“望左”、“望右”标记。6 “6.机动车交通”:调整了平曲线间直线长度规定。7 “7.交叉”:取消了掉头车道设置规定;补充了右转交通岛设置规定。8 “8.相关设施”:补充了机动车道路面抗滑性能要求;细化了分隔柱、隔离栏设置规定。9 “9.景观与绿化”:修改了部分道路景观设计规定;补充了主干路绿地率指标。10 “10.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细化了环境敏感区分类。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少华林有心张先平黄振宇赵刚王元李峰黎木平万江段秀丽祝微陈芙蓉覃国添胡昌文杨政军王波张贻生原华陈祖明杨维国林翰李民黄飞毛应萍樊纪奎林云青刘轼介林祥汤秋庆李春雷刘振忠严建财杨建荣陈建军莫天明杜靖毅徐胜林何光兵毛俊庐曾斌史荣丹刘钮倩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袁振友刘小生陈伟元郝强张斌葛文胡万红如皿日广叶、力颖梁晶辉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贾丽巍马凌宇陈斌陈周隽涵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横断面总体布置55 行人和自行车交通85.1 人行道85.2 自行车道95.3 隔离设施115.4 过街设施115.5 自行车停车设施125.6 无障碍设施126 机动车交通146.1 道路几何设计146.2 潮汐车道146.3 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设置146.4 路侧停车147 交叉157. 1平面交叉158. 2立体交叉158 相关设施168. 1路基169. 2路面1610. 附属构筑物169 景观和绿化199.1 一般规定199.2 景观设计199.3 绿化设计1910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2010.1 环境保护2010.2 资源利用20本标准用词说明21引用标准名录22附:条文说明2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CrossSectionType55 PedestrianandBicycle85. 1Pedestrian86. 2BicycleSpecialLane97. 3SeparationFacility118. 4CrossingFacilities119. 5BicycleParkingFacilities1210. 6AccessibleFacilities126MotorVehicle1411. 1RoadGeometryDesign1412. 2TidalLane1413. 3ConstructionProjectVehicleEntranceandExitDesign1414. 4CurbParking147Intersection157. 1GradeCrossing1515. 2GradeSeparation158RelatedFacilities1616. 1Subgrade1617. 2Pavement1618. 3AncillaryStructure169LandscapeandGreenery199. 1GeneralRequirements199. 2LandscapeDesign1919. 3GreeneryDesign1910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ResourcesUtilization2020. 1EnvironmentalProtection2021. 2ResourcesUtilization2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1ListofQuotedStandards2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41. o.1为统一深圳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标准,提高深圳市道路工程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各级城市道路设计。1.0.3城市道路设计应根据相关城市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原则,注重慢行系统设计,注重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1.0.4本标准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0.1自行车道bicyclelane城市道路范围内仅供自行车通行的车道。2. 0.2自行车慢行区bicycleslowzone自行车道上有行人集中穿越,自行车需慢速行驶的区段。2. 0.3潮汐车道tidallane由于交通的“潮汐现象”,城市道路根据早晚交通流量不同情况,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一个或多个车辆行驶方向规定随不同时段变化的车道。2. 0.4左转待转区left-turnwaitingarea设于左转弯专用车道前端,伸入交叉路口内,等待左转的区域。2. 0.5可变导向车道VariaMedirectionlane车辆行驶方向按交通管理需要可变的交叉口进口车道。2. 0.6借道左转turnleftbytheway(additionally)结合信号配时,利用对向直行出口车道作为左转车道,增加左转通行能力的一种交通组织方式。2. 0.7绿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3基本规定3.0.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主干路分为干线性主干路和普通性主干路。3. 0.2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速度(km/h)1008060605040504030403020注:高速公路改造为城市快速路,在条件允许时,设计速度宜采用上限值。3.0.3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3. 0.4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类型普通沥青路面透水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砌块路面快速路151230一主干路151230一次干路151220一支路101020混凝土砌块10年,石材砌块20年3.0.5桥梁、隧道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3.0.6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0.6的规定。表3.0.6道路最小净高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净高(m)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3.2)自行车道自行车2.5人行道行人2.5注:1线路属于国省道网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市政化改造项目的道路最小净高应采用5.0m;2 深圳市高快速路网规划中的城市快速路的地面道路最小净高宜采用5.0m,其隧道(含地下道路)段最小净高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及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道路隧道设计标准SJG80的有关规定执行;3 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净高一般值应为3.5m,条件受限时可采用3.2m;4 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辅路应采用同主路一致的净高;5 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6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保证车辆行驶安全。3.O.7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0.7的规定。表3.0.7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机动车道类型设计速度(km/h)>60<60常规公交、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3.753.5小客车专用道(m)3.53.25注:1用地条件受限时,支路一条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宽度可采用3.00m;2平曲线路段应考虑车道加宽要求。3.0.8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有关规定。3. 0.9道路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深圳市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0.10道路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lM)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4横断面总体布置4.0.1道路横断面布置应高效集约利用空间,统筹考虑地下、地面及以上各种设施设置要求,做好道路与邻近工程及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协调。4.0.2应按道路等级、道路功能、交通特性,结合道路红线宽度等各种控制条件,合理布设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横断面功能带;应优先保障行人和自行车通行空间;宜设置行道树绿带。4.0.3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宜与路侧空间统筹设计。4. 0.4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与道路周边建筑空间和景观统筹协调。4.1 .5商业、居住等生活性街区道路或设计速度小于等于40kmh的城市道路,当双向机动车道数小于等于4条时,不宜设置中央分隔带。4.2 .6主干路的自行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优先采用分隔带(或设施带、绿化带)隔离;设计速度大于40kmh或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次干路的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设施隔离;支路和设计速度小于等于40kmh且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次干路的自行车道可与机动车道共平面设置,并采用标线隔离或设施隔离;自行车道应避免与人行道共平面设置。4. 0.7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应符合表4.0.7的规定: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干线性主干路有辅路无辅路普通性主干路无辅路道路等级断面形式次干路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并采用分隔带隔离,与人行道采用设施带或绿化带隔离。JUIaaaaIidLtAflAlfllH/仿科妙»*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并采用隔离栏等设施隔离,与人行道采用设施带或绿化带隔离。,Lf:N-qitlIASVlhBnaBnhw(eKB木*aIt支路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并采用标线隔离,与人行道采用设施带或绿化带隔禺O间JLL_AflHBAA(7*行行S«9RR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并采用隔离栏等设施隔离,与人行道采用设施带或绿化带隔离。卷耳诞L启录ILLN向:”JLlA*ftMA1)OffSIf*<ets*ItC注:普通性主干路宜按照无辅路断面设计。5行人和自行车交通5.1人行道5. 1.1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均应设置人行道,并保持连续。6. 1.2人行道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人行道宽度应依据行人流量、道路性质、等级、红线宽度及沿线用地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2 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应符合表5.1.2的规定;表5.L2各等级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道路等级人行道宽度(m)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轨道站点出入口一般路段快速路辅路和主干路5.04.03.0次干路4.03.02.5支路3.02.52.0注:1人流量较少的山岭路段,可只设置保护性路肩;2 用地条件受限时,对行道树池进行平整化处理的,行道树池的1/2有效宽度计入人行道宽度。3 受条件限制,改建道路人行道宽度不能满足表5.1.2的规定时,改造后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原有人行道宽度;4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5 人行天桥或地道、轨道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站台、管廊(线)等设施的地上部分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原有宽度;条件受限时,应保证原有人行道40%的宽度,且不得小于2m;6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采取对行道树池进行平整化处理和“背向式”公交车站候车亭等措施增加步行空间。5.1.3行人导向标识牌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叉口、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点等处人行道,应在醒目及方便驻足观看的位置设置行人导向标识牌;2 行人导向标识牌宜提供片区地图、相对位置图、主要道路、公交车站及轨道交通站点位置、重要旅游景点分布和重要建筑位置等信息。5. 1.4人行道铺装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人行道铺装应坚固、平整、美观、抗污染。铺装材料的材质、色彩和图案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 人行道铺装宜采用环保材料,一般地区宜采用透水路面结构;软土、滑坡灾害、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应采用不透水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厚度应根据路面荷载计算确定,透水路面结构应满足透水、储水要求;3 人行道上面积大于0.09m2的市政管道检查井盖,其表面宜进行铺装。铺装的样式、材质及颜色等应与人行道一致。道路交叉口、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处人行道缘石坡道范围内不宜设置市政管道检查井盖;4 人行道表面铺装接缝应进行详细设计,接缝布置应均匀、规整、美观;5 人行道路面应具有防滑功能,透水砖防滑性能指标BPN应大于等于60,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表面构造深度应为050mm0.90mmo5. 1.5人行道上公共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行人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多杆合一、一箱多用”等方式对设施进行整合,相关规定参照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道路设施杆件整合设计导则、多功能智能杆系统设计与工程建设规范DB4403/T30、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建设指引执行;2 交叉口(含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布置应满足安全视距和通行要求。5.2自行车道5.2.1 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原则上均应设置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应避免与人行道共平面设置。5.2.2 自行车道设计速度宜采用IOkm/h20kmh05.2.3 3自行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行车道的设置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B=b×n+Wmb×2(5.2.3)式中:B自行车道的设置宽度;b一条自行车道宽度,取1m;n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及设计通行能力确定,取整数;Wmb路缘带宽度,应根据路侧障碍物或设施物情况取值,一般应为0.25m,改扩建道路用地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0.1m。2 自行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各等级城市道路自行车道最小宽度道路等级自行车道宽度(m)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轨道站点出入口一般路段快速路辅路和主干路4.5(2.5)4.5(2.5)3.5(2.5)次干路3.5(2.5)3.5(2.5)2.5(1.5)支路双侧设置2.52.51.5单侧设置3.53.53.0(2.5)注:1用地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数值;2 用地条件受限时,支路的自行车道可仅单侧设置。3 自行车道两侧与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功能带均采用设施隔离时,宽度不应小于2.5m;4 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设置并采用标线隔离时,宽度不应小于1.5m;5 交叉口范围的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路段的自行车道宽度。条件受限时,应保证路段自行车道40%的宽度,且不得小于最小宽度规定。5.2.4自行车道几何线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行车道平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5.2.4T的规定:表5.2.4-1自行车道平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平曲线最小半径(m)10520102 自行车道横坡宜采用2%;3 自行车道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表5.2.4-2自行车道停车视距设计速度(km/h)停车视距(m)10520101)单向行驶的自行车道采用停车视距,双向行驶的自行车道采用会车视距,其长度应不小于停车视距的2倍;2)由于受地形条件限制及其他特殊原因,视距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行车安全。4自行车道纵坡度宜小于2.5%,桥梁、立交等处受地形或其他特殊限制时不应大于8%。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2.4-3的规定限制坡长;表5.2.4-3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纵坡()限制坡长(m)<2.5一2.53003.02003.51504.01305.01006.0657.0408.0355 自行车道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5.2.4-3规定的坡长之间设置缓和段,缓和段纵坡不应大于2.5%,坡长不宜小于5m;6 自行车道坡度、坡长或视距不满足要求的路段应设为推行路段,并设置相关标志标线。5.2.5自行车道路面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行车道路面结构应满足平整、抗滑、耐磨、美观、抗污染等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 自行车道宜采用环保材料铺装:一般地区宜采用透水路面结构;软土、滑坡灾害、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应采用不透水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厚度应根据路面荷载、地基承载力、材料及土基性质等计算确定,透水路面结构应满足透水、储水要求;3自行车道上面积大于0.09m2的市政管道检查井盖,其表面宜进行铺装,铺装的样式、材质及颜色等应与自行车道一致;4 自行车道上雨水篦的格栅长边应与自行车行驶方向垂直;5 自行车道路面应具有防滑功能,沥青面层的横向力系数SFC60应大于等于54,构造深度TD应大于等于0.55mm;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表面构造深度应为0.5Omm0.90mm。5.2.6自行车道标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道和行人GB5768.7及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5.2.7自行车道端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行车道平面通过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铁路或其他不能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应进行端部设计,保证通行安全;2自行车道端部应施划自行车道标记和行驶方向箭头,并设置相应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柔性分隔柱等隔离防护设施。5.2. 8自行车慢行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公交车站等行人集中穿越自行车道处设置自行车慢行区;2 自行车慢行区地面宜采用与自行车道一般路段不同的铺装颜色;3 自行车慢行区两端宜进行端部设计。5.2.9自行车专用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自行车专用道设计标准SJG106的有关规定。5.3隔离设施5. 3.1人行道与机动车道的隔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干路的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优先采用设施带或绿化带隔离,具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4条的规定;2 在交叉口、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行人过街安全岛等机动车可能驶入人行道的路段应设置分隔柱。具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5. 3.2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的隔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干路的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优先采用分隔带隔离,条件受限时应设置隔离栏等设施隔离;设计速度大于40kmh或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次干路的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设施隔昌;2 支路和设计速度小于等于40kmh且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次干路的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平面设置时,二者之间可采用设施隔离或标线隔离;3 交叉口自行车交通流量较大时应采用设施隔离。5.3.3人行道与自行车道之间应采用设施隔离。5.4过街设施5.4.1 快速路必须采用立体过街方式,其他城市道路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5.4.2 过街设施的设置间距应根据行人需求确定,宜符合表5.4.2的规定:表5.4.2行人过街设施间距道路等级设置间距(m)快速路300500主、次干路250300注:商业、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人流量少的山岭路段,可适当加大设置间距。5. 4.3行人过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1 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行人过街交通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人行横道宽度不应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应小于3m;2 主干路上的人行横道应设信号控制;3 无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宜设置发光人行横道指示器和路面发光突起标;4 人流量大的区域,交叉口宜设置对角过街人行横道,并相应配置人行全绿灯相位。当人行横道宽度大于等于8m时,宜采用具有左右行导向功能的人行横道;5 道路路段或交叉口当双向机动车车道数大于等于6条或虽双向机动车车道数小于6条但需加强过街安全性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其宽度不应小于2m,长度不应小于人行横道(包括自行车横道)宽度;6 高架道路下人行横道应结合桥墩位置进行布设,避免桥墩遮挡行人视线;7 人行横道内不宜设置雨水口;8 人行天桥应设置遮阳、避雨、照明、排水设施,并设置垂直电梯,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人流量大的区域,人行天桥宜设置自动扶梯。部分设施暂不实施时,天桥结构应预留加建的条件。5. 4.4自行车过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1 自行车平面过街宜结合人行横道设置自行车横道。自行车横道宽度不宜小于2.5m;2 自行车立体过街设施宜与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合并设计,有条件时可设置自行车骑行坡道,条件困难时可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5.5自行车停车设施1. 5.1商业、办公、医院、学校、轨道公交站点等人流聚集场所附近应根据需求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5. 5.2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分开设置。6. 5.3自行车停车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点处应就近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2 可利用路侧绿化设施带、桥下空间布设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放空间不得侵入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建筑限界;3 自行车停车设施禁止占用盲道空间,不得妨碍消防、应急逃生等功能;4 城市道路交叉口、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等对机动车驾驶人视距有较高要求的地点,不应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停车设施。5.6无障碍设施5.6.1城市道路人行系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无障碍设计标准SJGl03的有关规定。5. 6.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无障碍设施衔接。6. 6.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2 缘石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缘石坡道坡口应与车行道路面齐平,并与人行横道等宽;3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Cm50cm,当人行道宽度较窄时,宜取低值;5 盲道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6 安全岛通行区域宜与车行道路面齐平,方便轮椅、婴儿车等推行,但应满足排水要求;7 交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缘石坡道;8 盲道范围内的检查井盖,其表面应铺砌盲道,保持盲道连续、顺直;9 缘石坡道坡口及安全岛通行区域距离车行道边缘25Cm30C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应与缘石坡道下口或人行横道等宽;10 公交车站站台距路缘石25Cm50C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11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12 人行道高差宜采用不大于1:20的斜坡进行连接。当采用台阶衔接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6机动车交通7. 1道路几何设计6. 1.1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直线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反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倍;2 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可不受上述限制。6. 1.2分离式路基左右幅应分别进行平曲线超高设计。7. 1.3道路纵坡与横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5%,改扩建工程或条件受限时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道路横坡宜采用2%;2 交叉口范围内的竖向设计,相交道路中主要道路的纵坡度宜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度宜服从主要道路;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范围内的排水需求。6.1.4相邻竖曲线之间的直线坡段最小长度宜满足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的要求。6.2潮汐车道6.2.1当道路双向交通量随时间变化有明显潮汐性且条件许可时,可根据交通管理需求设置潮汐车道。潮汐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新型交通组织模式及设施设置技术指引DB4403/T105的有关规定。6. 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设置6.3. 1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深圳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4路侧停车6. 4.1快速路及主干路的主路不应设置路侧停车位,其他等级道路路侧停车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DB4403/T172的有关规定。7交叉7.1平面交叉7. 1.1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叉口进口车道的划分,应满足交叉口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2 配有左转专用进口道的交叉口,同一信号周期内,可在左转行驶轨迹线与其它流向车辆无冲突的区域,设置左转待转区。7. 1.2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叉口的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2 出口道布置宜与进口道直行车道对齐,避免超过一个车道宽度的错位。7.1.3借道左转、可变导向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新型交通组织模式及设施设置技术指引DB4403/T105的有关规定。7.1.4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根据交通管理需求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7.1.5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0.7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7.1.6平面交叉口转角处缘石宜为圆曲线,其转弯半径宜符合表7.1.6的规定。表7.1.6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半径右转弯设计速度(km/h)30252015路缘石转弯半径(m)20-2515-2012-156-9注:有自行车道时,推荐转弯半径应减去自行车道及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分隔带的宽度,并满足自行车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7.1.7交叉口行人及自行车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规定。7.1.8行人和自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不应设置右转交通岛。7.2立体交叉7.2.1 立体交叉选型应近远期结合,并预留远期建设用地。7.2.2 立体交叉范围内行人及自行车交通组织应连续、安全和便捷,人行道、自行车道宜同层布置,并宜设置在地面层,缩短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的绕行距离,并设置完善的行人及自行车交通指引系统。7.2.3 2.3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交换乘应便捷。8相关设施8.1 路基8. 1.1路基设计宜避免高填深挖。不能避免时,当路基中心填方高度超过20m或中心挖方深度超过30m时,应结合路线方案与桥梁、隧道等构造物或分离式路基进行方案比选。9. 1.2桥涵台背、挡土墙墙背应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10. 1.3路基填料可选用满足技术要求的建筑废弃物。11. .4边坡应满足功能及安全要求,并进行景观设计。12. 1.5软土路基处理工法应根据工程地质、周边环境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13. 1.6挡土墙设计应考虑外立面的景观效果。8.2 路面8. 2.1机动车道路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道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码头区货运重载道路、有长寿命需求的道路等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2 居民区、医院、学校、养老院和幼儿园等噪音敏感区域的道路宜采用降噪路面;3 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凝土。中长及以上等级的隧道内应采用温拌阻燃沥青混凝土路面;4 对路面排水、降噪等要求较高的道路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及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低噪声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SJG152的有关规定;5 道路改扩建时,应充分利用现状路面材料,沥青面层可通过厂拌热再生或就地热再生后利用;水泥混凝土面层可增设加铺层后直接利用或通过碎石化、打裂、微裂等处理后利用;6 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沥青面层的横向力系数SFC60应大于等于54,构造深度TD应大于等于0.55mm;2)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表面构造深度:快速路、主干路一般路段应为0.7Omm1.10mm,特殊路段应为0.8Omm1.20mm;次干路、支路一般路段应为0.5Omm0.9Omn,特殊路段应为0.6Omm1.0Ommo8. 3附属构筑物8. 3.1路缘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缘石材料宜采用水泥混凝土;2 路缘石的外型尺寸应根据道路性质、等级及路缘石的功能、设置位置等确定。立缘石外露高度不应大于25cm,其中中央分隔带两侧的立缘石外露高度宜为20Cm25cm,机动车道两侧的立缘石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自行车道两侧的立缘石外露高度宜为IOCm15cm;人行道两侧的缘石宜采用平缘石;3 一般路段立缘石、端部缘石、车行道平石应采用C40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平缘石应采用C30水泥混凝土;4小半径圆弧段路缘石应根据圆弧半径的大小,适当减小缘石平面靠圆弧内侧的边长,设计成等腰梯形,具体尺寸参数应符合表8.3.1的规定。表8.3.1小半径圆弧段路缘石平面尺寸参数表类型平面尺寸参数(Cm)备注缘石平面图RaL=24.5L=495立缘石1501-R<250cm时,L=24.5cm;R>250cm时,L=49.5cm;R>600cm时,L采用标准尺寸2500.6-400-0.7600-0.511!I>600-0平缘石1001-R<200cm时,L=24.5cm;R>200cm时,L=49.5cm;R>400cm时,L采用标准尺寸注:R圆弧段半径;L为缘石长度;a单边减小宽度2000.5-300-0.6400-0.5>400-08.3.2树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树池边框宜采用水泥混凝土等材料;2 对景观要求较高或人行道宽度受限的区域,宜布设树池篦子。篦子内设圆形孔或方孔;3 树池边框、篦子顶面应与人行道齐平。8.3.3分隔柱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为防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范围,缘石坡道等处应设置分隔柱;2 分隔柱设置应规范、整齐,不应妨碍行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