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技术导则(试行)》.docx
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适用性能54.1一般规定54.2单元平面54.3套型64.4装修74.5隔声性能74. 6设备设施8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104.8 电气照明104.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15环境性能145. 1一般规定145.2用地与规划145.3建筑造型155.4绿地与活动场地165.5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185.6水体与排水系统185.7 配套设施185.8 智能化系统196经济性能246.1一般规定246.2节能246. 3节水266.4 节地266.5 节材277安全性能297. 1一般规定297.4 结构安全297.5 建筑防火317.6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347.7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357.8 室内污染物控制368耐久性能388. 1一般规定388.4 结构工程388.5 地下防水工程418.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438.7 屋面防水458.8 装修工程478.9 管线工程488.10 设备工程508.11 门窗工程518.10外墙保温工程531.0.1为全面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建设质量更优、性能更高、环境更美、能耗更低的绿色低碳宜居住宅,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等方面提升项目品质。1.0.3新建商品住宅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政策及标准的规定。2.0.1高品质商品住宅highqualitycommodityhousing具有安全、健康、舒适、美观、低碳、绿色、便捷、周到、可持续性的商品住宅。2.0.2住宅适用性能residentialbuildingapplicableperformance由住宅建筑本身和内部设备设施配置所提供的适合用户使用的性能。2.0.3住宅环境性能residentialbuildingenvironmentalperformance由人工营造和自然形成的住区室外环境条件的性能。2.0.4住宅经济性能residentalbuildingeconomicperformance在住宅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节能、节水、节地和节材的性能。2.0.5住宅安全性能residentialbuildingsafetyperformance住宅建筑、结构、构造、设备、设施和材料等不危害人身安全并有利于用户躲避灾害的性能。2.0.6住宅耐久性能residentialbuildingenduranceperformance住宅建筑工程和设备设施在一定年限内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的性能。2.0.7新风系统OUtdoOrairSyStem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2.0.8住宅厨房排烟(气)道系统centralizedexhaustsystemforresidentialkitchen设置在住宅楼中同一垂直位置的各层厨房内,一般由排油烟机、防火止回阀、排气道、屋面防倒灌风帽组成,用于排除油烟气的系统,并具备防窜气、防倒灌和防火的功能。2. O.90、1区zero、onedistingguish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高度为K)Cm。1区指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地面上方225Cm的水平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垂直面所限定区域。3. 0.10系统门窗SyStemdOorSandWindoWS系统门窗是建筑门窗完整的技术表达形式,主要特征是针对门窗全部相关要素,采用系统理念研发、设计和制造,形成标准化、系列化产品,满足工程个性化选用需求。4. 0.11土建装修一体化integrationofcivilengineeringanddecoration为保证住宅的品质,防止因二次装修带来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进行全装修或对水暖电点位布置一次到位的做法。3基本规定3.0.1新建商品住宅应符合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要求,具备质量优良、安全耐久,功能齐全、健康舒适、环境优美、便利宜居,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节能环保、智慧智能、服务精细的品质。3. 0.2新建商品住宅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以单栋住宅或住区为对象进行建设。3. 0.3新建商品住宅应提高住宅设施配套水平,通过完善设施设备、适老养老、休闲休憩、运动场所等,使居民生活更加便利。5. 0.4新建商品住宅应积极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BlM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6. 1一般规定6.1.1 住宅适用性能应包括单元平面、套型、装修、隔声性能、设备设施、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电气照明、常用设备电气装置8个方面。6.1.2 住宅适用性能应满足居住的功能性要求及舒适性要求,优化功能空间设置以提高住宅的品质。6.1.3 除本章规定外,住宅适用性能尚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性能评定标准GB/T5036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64/T1910-2023及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单元平面4.2.1住宅平面应布局合理,功能关系紧凑,空间利用充分,符合当地气候特点。4.2.2住宅平面宜规整且无明显凸凹变化,确有困难时,凹口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应小于2,平面进深、户均面宽应大小适度。4.2.3住宅平面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同一类功能空间或相同套型的同一类功能空间的大小、尺度应统一,结构体系应有利于空间的灵活分隔。4.2.4住宅门厅应有自然采光,窗地面积比应不小于1/10,住宅候梯厅宜有自然采光。4.2.5电梯单侧布置时,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应满足担架进出的需要;两部及以上电梯应成组布置。4.2.6住宅单元公共楼梯梯段净宽、平台宽度、踏步高度、踏步宽度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的要求。4.2.7通往各套型的公共走廊应简短直接、视线通畅。4.2.8住宅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门开启不应影响公共部位的疏散,不应影响人员出入电梯及使用呼叫按钮,不应碰撞消火栓箱;2公共空间内设备井检修门开启式不应影响相邻住户户门的开启;3相邻户门并列布置时,门扇间最小净距不应小于400mm;相邻户门为L型布置时,门扇开启过程中最小净距不应小于600mmo4.2.9公共管井应设置在住宅单元公共空间,方便维护管理,减小噪声干扰。4.3 套型4. 3.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并应设置入户过渡空间、餐厅、阳台等其他功能空间。5. 3.2住宅功能空间形状应合理,起居室、卧室、餐厅长短边之比不应大于1.8o6. 3.3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有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7. 3.4每套住宅起居室(厅)、卧室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且无明显视线干扰和采光遮挡;起居室、主要卧室的采光窗不应朝向凹口和天井。8. 3.5套内纯交通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20;套内交通组织应顺畅;餐厅、厨房流线应联系紧密。9. 3.6厨房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燃气的厨房不得采用敞开式厨房,其位置对主要居住空间不应产生干扰。10. 3.7设置3个及以上卧室的套型应配置不少于2个卫生间且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每套住宅应至少设1个功能齐全的卫生间且如厕空间、盥洗空间、洗浴空间、洗衣空间宜相对独立;洗衣空间位置应合理、方便晾晒。11. 3.8套型主要功能空间面积配置应合理,起居室(厅)供布置家具、设备的连续实墙面长度不应小于3.6m;双人卧室开间净宽不应小于3.0m;起居室、卧室空间净高不应低于3.Omo12. 3.9套型厨房功能空间应包括储藏、清洗、加工、烹饪、放置等,操作台总长度不应小于3.Omo4.4 装修4.4.1新建商品住宅宜采取土建装修一体化。4.4.2门窗和固定家具应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型产品且安装牢固。4.4.3住宅套内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置,应与家具布置相协调且便与检修。4.4.4门厅、楼梯间、候梯厅及住宅外部装修应安全、适用、绿色、耐久、美观。4.4.5新建商品住宅宜采用装配式内装修。4.5隔声性能1.1.1 5.1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0dB,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55dBo1.1.2 5.2分户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55dB,含窗外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户门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与卧室和客厅相邻的分室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o1.1.3 5.3排水管道平均噪声量不应大于50dB;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和隔声措施。1.1.4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1.1.5 住宅分户楼板宜采用隔音减震垫技术。1.1.6 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设备位置应错开,安装时不应直接穿透墙体;当设备管线穿过其他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1.1.7 住宅隔声性能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及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6设备设施4.6.1住宅各类生活用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6.2卫生间排水立管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静音管材。4.6.3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直饮水供应点。4.6.4卫生间内地漏应采用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的自带水封地漏或采用无水封直通式地漏另加存水弯。4.6.5地下室不采暖房间内排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4.6.6住宅管道井内应设置排水设施。4.6.710层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间排水应设置通气立管或采用特殊单立管系统。4.6.8燃气设施应完备,用户燃气管道以及家庭用燃具和附件的设计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规定。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烟气排除的设计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规定。4.6.9住户计量仪表、阀门和检查口等的位置应方便检修和日常维护。4.6.10住宅内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4.6.11住宅厨房排烟(气)道系统应设置共用排气道,烟气由排油烟机的水平排气管道连通竖向排气道排向室外。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6.12卫生间应设置水平或竖向排风系统。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排风竖井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的措施。4.6.13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4.6.14住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4.6.15住宅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应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其他部位温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4.6.16住宅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4.6.17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公共功能的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4.6.18当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4.6.19空调室外机位置和风口等设施布置合理,冷凝水应单独有组织排放。4.6.20分户式新风系统宜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应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新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4.6.21住宅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新风经过滤处理,新风量不低于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4.6.22新风系统宜结合风口设置净化设备或采用独立式空气净化设备,室内PMz5,年均浓度不宜高于25ugm3,且PM1。年均浓度不宜高于50ugm3°4.7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4.7.1住宅套内同层楼(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4.7.2套内门扇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m,套内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m。4.7.3卫生间便器的前端或左右一侧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4.7.4洗浴空间短边净距不应小于1.4mo4.7.5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的电梯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候梯厅至入户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单元公共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Lln1,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且宽度、坡度应符合要求。4.8电气照明4. 8.1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5. 8.2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措施。6. 8.3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公共照明采用声光控或红外感应开关等节电型开关。7. 8.4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8. 8.5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9. 8.6起居室(厅)、餐厅、卧室、书房、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设置。10. 8.7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且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应设于卫生间门外。11. 8.8导线材料采用铜质,照明导线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插座导线截面面积不小于4.Omm2O12. 8.9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导线采用塑料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吊顶内严禁使用;2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4. 8.10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3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4.8.11建筑景观照明灯具应根据安装环境选用具有相应防护特性的产品。4.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4.9.1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3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应设置检修电源;机房内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J4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J5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供电电压宜为36Vj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mo6其他配电及保护要求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9中9.3节规定。坡道起始点至主要车行道路边之间应设有不小于6m的缓冲空间,车行道路在住宅的主要出入口两侧应设置减速设施;6住宅区内各类交通道路路面应合理选材和构造;7机动车停车率不应低于各市、县相关要求;8应设置(预留)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件);9非机动停车空间应就近布置、方便存取、相对隐蔽;10地上非机动停车空间应设遮雨避雪、防晒的架棚;11标识系统应在出入口设有住区平面示意图,各街坊、栋及单元(门)、户应有明显标志,标牌夜间清晰可见;12住区周边应设有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场站,且与住区出入口距离小于500mo5. 2.4住宅市政设施(包括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与供暖区域内的热力系统)应配套齐全,接口到位。6. 2.5规划应设置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公共卫生间、洗车位、洗衣房等服务设施。5.3 建筑造型5. 3.1住宅造型应满足形式美观,体现地方气候特点和建筑文化传统,具有鲜明居住建筑特征。6. 3.2住宅色彩效果应与环境协调。7. 3.3住宅室外灯光应满足夜间景观灯光布置体现住宅造型与立面特点,满足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要求,且不对住宅室内造成眩光干扰。5.4 绿地与活动场地5.4.1 住宅绿地应配置合理、位置恰当,集中绿地与分散绿地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绿地率不应小于35%,且满足当地标准;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满足五分钟生活圈不小于1.5Itf/人,十分钟生活圈不小于2.Onf人;3人均绿地面积应满足街坊不小于1.O而/人;4景观绿化内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适宜,与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相互协调;5应兼顾植物生长、绿地景观效果与海绵功能的发挥,水体应有安全提示与防护措施。5.4.2住宅植物丰实度与栽植应符合下列要求:1植物选择与栽种应紧密结合功能空间的特点,满足户外主要活动和景观的需要;2绿植配置应有层次,采用乔木-草本型、灌木-草本型、乔木、灌木-草本型、藤本型等多种人工植物群落类型相结合;3应结合具体空间节点配置相应的景观小品和节点;4儿童活动场地及周边区域不种植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5活动场地的乔木应遮阴效果明显,满足居民活动防晒需求;6乔木量应不小于3株/100m2绿地面积;7有地下建筑(构筑)物的绿地,其顶板以上种植乔木时,覆土厚度满足其生长条件;8植物的栽植应充分考虑适应宁夏当地气候条件和生长条件。5.4.3住宅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绿地中配置硬质铺装休闲与活动场地,其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10%15%;2休闲场地(旁)应采取遮阴措施的棚架和遮阴效果明显的树木,总遮阴面积不小于场地面积的50%;3活动场地应设置照明设施,活动场地出入口位置应方便到达;4应设置配置健身器械的露天场地;5应设置儿童活动场地,宜与老年人活动场地临近;6应设置老年活动场地,可与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室外场地相结合;7应结合住区步行系统与绿地设健身步道;8各类场地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标识系统;9场地的坡度应不大于3%且不小于0.3%,并无积水;10场地硬质铺装透水面积比例应大于50%;11结合室外活动场地设置应急避难场所;12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色彩及使用功能与地形、水体、植物等应统一协调。5.4.4住宅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级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设置,并保证通行的连贯性;2公共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按无障碍出入口设计;3活动场地及休闲廊、亭、棚、架等设施地面应平整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2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利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并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要求;3应设置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容美发店等);4应设置多功能体育馆或健身房等;5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5.7.2住宅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道路及公共活动场地配置分类废物箱,其间距不大于80m,废物箱应防雨、密闭、整洁、易于清运;2应按幢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桶),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收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桶)方便收运和清洁,每日清运;3垃圾应分类收集与存放,设垃圾处理房,垃圾处理房应隐蔽、全密闭,保证垃圾不外漏,有风道或者排风、冲洗和排水措施,采用微生物处理,处理过程无污染,排放物无二次污染,残留物无害。5.8智能化系统5. 8.1智能化系统管理中心与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房位置、结构、规模和功能应符合国家通信机房、计算机房及消防控制室的相关技术要求;2管线工程质量合格,同时强、弱电管路分离,并应考虑抗干扰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3设备与终端产品的安装质量合格,位置恰当,便于使用与维护;4电源与防雷接地工程质量合格,并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5.8.2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子猫眼、可兼容市场主流智能家居产品的智能家庭网关、智能门窗报警器等设施,智能家居系统建设应参考居家安防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B/T37845、信息技术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第2部分:智能家居GB/T36464.2、物联网智能家居GB/T35134、智能家居智能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35136及智能家居系统DL/T139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13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3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应装设信息插座。14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等家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及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1384的规定。15住宅建筑室内穿导管敷设线缆应采用燃烧性能分级不低于B2级的电缆或光缆。5. 8.3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运营管理方应采用智能服务终端方式对小区居民的水、电、气、暖等提供统一便捷的查询缴费入口;2小区入口应配备人脸识别智能门禁系统、车辆号牌智能识别系统,并应满足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GB/T28649及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道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3楼宇门入口处配备智能门禁系统,通过指纹、密码、二维码、NFC.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实现居民智能化进出楼宇,并应能与管理中心联动控制;状态显示、故障报警、漏水报警等功能;5小区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及住户户内应设置一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6小区内应实现网格化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网格事件处理能力;7建立健全数据保密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6. 1一般规定6.1.1 住宅经济性能应包含节能、节水、节地、节材4个方面。6.1.2 除本章规定外,住宅经济性能尚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公告及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6.2节能6. 2.1住宅建筑应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住宅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7. 2.2住宅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的规定。8. 2.3住宅建筑外窗的下口距地尺寸不应低于0.5m。9. 2.4住宅建筑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内墙面至凸窗内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10. 2.5住宅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不宜大于0.9Q;外窗、屋顶传热系数K不宜大于0.9Q(Q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中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11. 2.6住宅外围护结构应优先选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认证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12. 2.7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动态水力平衡措施。13. 2.8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如变频空调。14. 2.9合理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15. 2.10空调设备的选用达到国家空调器能效等级标准2级及以上。16. 2.11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各房间室温可以调节,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17. 2.12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规定的节能型产品。18. 2.13室外机的位置应满足通风要求,且不易受阳光直射。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19. 2.14新建住宅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20. 2.15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21. 2.16除消防风机、水泵外,其余非消防风机、水泵电机选用高效节能型电动机,所选电动机均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要求。合理选择电动机启动方式且风机、水泵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22. 2.17电梯应采用变频调速和能量回收的电梯,电梯处于空载时应具有延时关闭轿厢内照明和风扇的功能,消防电梯控制回路不应采用变频调速作为控制装置。两台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电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6.2.18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选用的照明光源、灯具、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6.2.19道路照明、建筑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建筑景观照明应至少有三种照明控制模式,平日应运行在节能模式;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或关灯的节能控制。6.2.20地下车库应设置与风机联动的一氧化碳(CO)监测装置。6.3 节水6. 3.1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2级。7. 3.2住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设置小循环泵机械循环或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的措施。8. 3.3绿化用水应使用再生水,小区周围无市政再生水管道时应预留再生水接口。9. 3.4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及地下水,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及天然水源。10. 3.5绿化灌溉、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11. 3.6小区计量可采用防漏损管道系统。6.4 节地6. 4.1住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小于80%o住宅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政策标准。7. 4.2对日照要求相对较低的部分配套公建(服务、健身娱乐、环卫等)、设备用房、储藏空间等应利用地下空间设置。6.4.3住宅建筑应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墙体材料。6.5节材6. 5.1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体量宜紧凑集中;2不宜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不规则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7. 5.2在保证安全性和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低材料的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宜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绿色性能较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2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宜选择埋深较浅的天然地基或采用人工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6. 5.3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下部墙柱应采用高强度混凝土;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和楼板应全部采用400MPa及以上级别的热轧带肋钢筋。6.5.4下列建筑材料的使用比例宜大于90%:1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2生产耗能少、废弃物少的材料;3不产生有害气体与污染物的材料。6.5.5建筑材料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主体结构宜采用可再生材料。1.5.6 建筑用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砌筑及抹灰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1.5.7 宜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型模板与脚手架、信息管理技术、BIM技术、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等新技术。6. 5.8住宅绿色建材使用量不应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40%O7安全性能7. 1一般规定7.1.1 住宅安全性能应包括结构承载力、建筑防火、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室内污染物控制5个方面。7.1.2 除本章规定外,住宅安全性能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7.2结构安全7.2.1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可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的规定。钢结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及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地震作用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及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确定。7.2.2地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桩基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7.2.3地基处理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液化土和软弱地基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地基及基础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有关规定。7.2.4楼面及屋面荷载、基本雪压及其分布系数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结构设计楼屋面等效均布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取值宜在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屋面雪荷载取值尚宜符合现行协会标准屋面结构雪荷载设计标准T/CECS796的有关规定。7.2.5基本风压、基本风速、风压高度变化系数、体型系数、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地形修正系数以及风向影响系数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确定。7.2.6结构宜考虑温度作用,应依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7.2.7结构伸缩缝间距宜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7.2.8结构的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水平位移要求、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7.2.9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K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JGJ/T458的有关规定。7.2.10对混凝土楼盖结构应进行竖向自振频率验算,并不宜低于5Hz。7.2.11构件外观应无质量缺陷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之外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尺寸偏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7.2.12宜采用隔震及消能减震设计,其中隔震设计应符合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51408的有关规定,消能减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7.2.13结构抗震设计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结构抗震等级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2建筑抗震韧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GB/T38591对一星级的要求。7.2.14混凝土梁中按构造要求配置的纵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纵筋直径的35倍;梁纵筋接头宜错开,并宜避开梁塑性较。7.2.15混凝土梁柱塑性较抗剪承载力宜根据实配纵筋钢筋面积计算。7. 2.16地基基础及临近住房的永久边坡工程宜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宜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已为甲级时可不瘦提高;2 临近住房的永久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宜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已为一级时可不变提高。7.2.17住房可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一符合抗震性能。7.3建筑防火7. 3.1住宅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总平面布局、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建筑防火分区、平面布置、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安全疏散距离、安全出口、户门、疏散走道的净宽、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设置、疏散楼梯的净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8. 3.2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9. 3.3住宅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10. .4住宅建筑保温材料及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外立面开口间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防火门(窗)、电梯井、管道井等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11. 3.5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应采用阻火措施。12. 3.6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13. 3.7室内地坪距室外地坪高差大于3m的住宅每户应在靠近外窗处设置用于紧急逃生的逃生绳索并满足逃生要求。14. 3.8高层住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轻便水龙,多层住宅消火栓箱内宜配置。15. 3.9消火栓前不应有任何遮挡且应设置明显标识。16. 3.10灭火器箱不应上锁,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要小于0.08mo17. 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取防烟措施。18. 3.12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面的房间;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Itf的区域。19. 3.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0. 3.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