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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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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4年).docx

    XX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培育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X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学生为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包括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人事、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以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管理、监督和服务。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七条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第八条坚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面向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为主。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活动。第九条坚持以学生为本。各用工部门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毒、有害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中固定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教学助理岗、科研助理岗、管理助理岗、公共服务岗。非长期性、专项工作,用工部门应优先申请临时岗位,工作完成后应立即申请撤销,以免造成空岗和人力资源浪费。第十一条各设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岗位统筹,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安排好勤工助学岗位任务,精准测算工作量,原则上单个固定岗位工作量不应低于20小时,不高于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工作量低于20小时应合并设岗,非本部门相关工作及教职工个人事务不得计算在内。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第十三条鼓励校内经营性单位、校办企业、附属单位以及科研团队出资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资助和锻炼机会。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实行“统筹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进岗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备指导老师,加强劳动教育,以劳育人。第十五条各单位设岗应明晰岗位内容和职责,教职工本职岗位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不得由勤工助学岗位替代,不得以顶岗的形式设岗。第四章岗位聘任与考核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聘任以公开招聘为主,推荐选派为辅。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岗位聘任工作统筹管理,汇总、审核各设岗单位用工需求,向全校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召开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申请报名、参加现场招聘的组织工作。第十七条勤工助学招聘对象原则上为在校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岗位需要招聘特种技术专长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聘用。第十八条同一时期内,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第十九条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指导、考核与管理,重点考评其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长、工作态度、工作成效等履职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四个等级,作为奖惩依据。(一)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指导老师教育与指导,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月累计达三次以上,累计出勤时间不足20小时,给用工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考核认定不合格,扣发当月全部勤工助学工资。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月累计在三次以内(含三次),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完成质量不高,考核可认定为基本合格,当月勤工助学工资下调20%-(三)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用工部门交付的工作任务,考核可认定为合格,全额发放当月勤工助学工资。(四)能够很好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劳动态度积极、认真,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任务,且形成了示范、带头作用的,考核可认定为优秀,当月勤工助学工资上调20%o月考核优秀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可评定为年度优秀,予以通报表彰与奖励。第二十条学生因学业、身体等原因无法坚持勤工助学,应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退岗申请,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离岗,视为弃岗,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我校师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社会兼职。第二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是安全、无毒、无害,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第六章公益性勤工助学第二十五条为了保障更多的学生获得社会实践和锻炼机会,学校面向公共服务、专业技术较强的部门或平台设置一定的数量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勤工助学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勤工助学遵循无偿、自愿原则,旨在弘扬公益精神,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和素养。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公益性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离岗、退岗。第二十八条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教育实践学分,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酬金标准与发放第二十九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450元/人/月为基准核定。不足1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第三十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酬金标准不低于南昌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三十三条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情况,按月做好勤工助学考核和酬金申报工作。考核结果在下月5号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统一打入学生校园卡中。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三十五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或主观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XX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发(20XXX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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