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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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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docx

    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基本原则1.3 编制依据1.4 总体要求1.5 适用范围2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体系2. 2职责分工3预防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3.3 预防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4.2 四级应急响应4.3 三级应急响应4.4 二级应急响应4.5 一级应急响应4. 6社会动员5. 7信息报送6. 8信息发布4. 9紧急抗旱期5后期处置5. 1灾后救助5. 2灾后恢复5. 3总结评估5. 4工程修复7. 5保险理赔6保障措施8. 1信息化保障9. 2应急队伍保障6. 3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7预案管理7. 1制订与备案7. 2宣传教育10. 3培训演练8附则11. 1奖励与惩罚8.2本预案说明9附件附件1市防指向社会发布的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附件2名词术语解释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抗旱体系,提高预报预警、指挥决策、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本市抗旱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干旱对本市的影响,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1.2 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贝1.坚持专业处置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北京市抗旱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14总体要求1.4 .1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分级、分部门岗位负责制。行政领导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抗旱第一责任人,将抗旱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1.4.2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杳预案、查物资、杳队伍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2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体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市抗旱工作。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副市长和中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同志担任,市防指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抗旱工作。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市防汛办执行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各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2.2职责分工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抗旱职责领导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旱灾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承办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抗旱职责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区及基层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旱灾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抗旱会商,收集汇总旱情、灾情,提出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建议,为市防指决策提供服务;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完成市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发布旱情、灾情、抗旱救灾的新闻报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抗旱工作动态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抗旱网络舆情及相关工作情况。(3)市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或核准抗旱工程项目,并安排落实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4)市公安局: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社会治安保卫工作。(5)市民政局: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6)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市级抗旱应急所需专项资金。(7)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抗旱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批,协助做好旱情相关监测工作。(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水污染防控建议并协调处置。(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应急抗旱期间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燃气、热力、电力、加气站等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配合做好应急抗旱救灾工作。(三)市交通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应急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储备、调运和运输工作。(12)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旱灾防御工作;组织编制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抗旱期间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承担水情、供水、用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设施;负责本市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的抗旱救灾技术支撑,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开展轻度干旱、中度干旱的抗旱救灾工作。(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情监测工作;负责提供作物受旱面积和播种面积信息;负责农作物抗旱工作,牵头研究创新政策性旱灾保险产品;负责指导农业节水灌挑、保苗等技术环节;指导各区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工作。(14)市商务局:负责抗旱救灾时肉类、蔬菜、鸡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16)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旱灾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抗旱数据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组织、指导本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指导受灾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开展灾害救助、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17)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林业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园、绿地及郊区林业抗旱工作。(18)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督促组织北京保险行业对干旱受灾地区的承保单位快速、及时做好查勘理赔服务工作。(19)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抗旱应急相关政务服务工作;负责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收集市民涉旱相关诉求。(20)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北京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抗旱救灾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2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干旱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干旱监测产品;负责人工增雨工作。(22)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做好抗旱救灾现场及路线的交通应急保障工作。(23)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助各专业队伍承担应急供水、抗旱救灾等任务。(24)北京卫戍区:协助地方政府承担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和物资等任务。(25)武警北京市总队:协助地方政府承担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及物资、保护水源地、维护治安等任务。(26)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保证抗旱、抢险、应急调水工程电力供应。(27)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集团所属水厂生产及供水管线的维护、抢修,确保居民日常和应急供水。(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干旱期间再生水具体调配实施工作。2. 2.4各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抗旱工作。3预防预警2.1 监测预报本市建立完善旱情监测、预报制度,加强气象干旱、人饮困难、水文干旱、城市干旱、农业干旱等干旱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共享,及时向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必要时加大监测预报及上报频次,为预警、预防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气象部门负责对降水、气温等气象干旱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水务部门负责对人饮困难、水文干旱、城市干旱等水情、供水、用水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种植面积、埔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因旱损失等农业干旱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对林业、水环境质量等旱情旱灾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早测报、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汇总分析本区的旱情旱灾信息。市相关部门及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结果及时报市防汛办。3. 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示。干旱预警分别由气象、水务部门,依等级不同按相应程序制作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防汛办备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科学设定干旱预警指标,健全完善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机制,规范程序、内容、范围等。气象橙色干旱预警由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气象红色干旱预警由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水文蓝色干旱预警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水文黄色干旱预警经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水文橙色干旱预警由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水文红色干旱预警由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发布预警后,要开展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抗旱工作结束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市防汛办。各区根据全市性预警情况,结合本区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并报市防汛办备案。预警信息由市预警中心向社会公众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提示等。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应急广播、显示屏、网站、各区融媒体中心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4. 3预防行动(1)当发布蓝色、黄色干旱预警后,应及时采取如下预防行动:气象部门密切滚动监测降水、气温等信息,及时上报、发布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旱情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水务部门密切滚动监测人饮困难、水文干旱、城市干旱等旱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发布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旱情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农业部门密切滚动监测农作物种植面积、堵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因旱损失等旱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发布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旱情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滚动监测林业、水环境质量等旱情旱灾信息,及时上报、发布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旱情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抗旱减灾预防准备工作,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缓解旱情发展;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职责范围内的抗旱工作信息,及时关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网络涉旱诉求信息,信息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当发布橙色、红色干旱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干旱预警预防行动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预防行动:市防指组织气象、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密旱情监测,评估旱情并及时上报;市防指依据气象、水务、农业等预报建议及行业部门意见,组织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进行会商,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市委市政府相关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抗旱减灾预防措施;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抗旱工作信息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办,必要时应按市防指要求加密报送频次。(3)必要时,市防指组织、督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旱工作检查,了解当前旱情发展态势、采取的旱灾预防措施,指导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旱应急工作。4应急响应5. 1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干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当干旱预警发布后,市防指组织气象、水务、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抗旱会商,根据干旱预警等级、实际旱情、预防行动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研判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特殊情况下市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应急响应。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启动和结束,其中: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办主任或市防指副秘书长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全市性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报国家防总备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区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办备案。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外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应急响应等级变更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宣布进入新一级应急响应。当干旱灾害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应急响应结束权限,宣布应急响应结束。6. 2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四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及时掌控信息,适时会商,会商由市防汛办副主任主持。参加会商的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旱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等以及市防汛办邀请的气象、水文、农业及抗旱等方面的专家。围绕干旱灾害状况及发展趋势、旱区及全市的水资源变化及需求状况、抗旱减灾能力状况等会商,研判抗旱减灾措施。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须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办。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如下:(1)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蓝三条”应急响应措施。(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市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3)市水务局负责对本市境内水库实施应急调度,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向城市供水。(4)市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增雨。(5)受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加强监督执法,对供水、用水、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6)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协调抗旱应急相关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热线电话收集并反映市民涉旱相关诉求。(7)市消防救援总队协助专业队伍开展应急供水等任务。4.3三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三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应及时进行抗旱会商,会商由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办邀请的相关专家。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办,并每三天报告汇总情况。在执行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I)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黄五条”应急响应措施。(2)市水务局负责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负责启用应急水源地或者应急打井,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3)市水务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园林绿化局对公共绿地用水限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禁止公共绿地、环卫浇洒使用自来水,加大生态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4.4二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二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加密抗旱会商,会商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主特,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办邀请的相关专家。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办,并每两天报告汇总情况。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1)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橙六条”应急响应措施。(2)市水务局实施全市水资源应急管理,在商市防汛办,报市防指同意后,向国家防总或海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实施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请示;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乡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3)市农业部门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4)市园林绿化局减少城市环境用水、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5)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6)受旱区政府启动临时应急供水预案,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7)市应急局组织协调旱灾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旱灾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水务局做好全市抗旱救灾技术支撑。4.5一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全市或分区域的一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况随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办邀请的相关专家。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办,并每天报告汇总情况。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1)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红六条”应急响应措施。(2)由市防指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3)市水务局负责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消减工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4)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防指相关要求,停止对具有自备井水源产权的单位及区域供水,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4. 6社会动员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应对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抗旱救灾协助处置工作。5. 7信息报送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市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工作信息。抗旱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及时向市防汛办进行报送,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抗旱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抗旱突发险情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4. 8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抗旱信息发布由宣传部门会同气象、水务、农业、应急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宣传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旱情由气象、水务、农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布,旱灾及抗旱工作情况,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4.9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市防指可以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总。在紧急抗旱期,市防指实施可供水源统一严格管控,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紧急抗旱期结束,由市防指依法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抗旱期,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抗旱期的消息。5后期处置5. 1灾后救助受旱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应急部门核实灾情,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统筹协调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用于全市救灾。5.2灾后恢复旱情缓解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杳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5. 3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调杳、分析和评估;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抗旱应急相关资料的整编工作,形成本区抗旱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市防汛办;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汛办组织有关专家,形成全市抗旱应急工作总结评估报告。6. 4工程修复旱情缓解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夏。5.5保险理赔大力推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发展。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行业对干旱受灾地区的承保单位快速、及时做好查勘理赔服务工作。6保障措施6.1 信息化保障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建立抗旱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抗旱通信、旱情监测报告、信息共享、指令下达网络通畅。6.2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供水、消防、医疗救护等多个部门组成,其中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是应急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好区、乡镇(街道)各级抗旱服务队及救援队伍组织方案。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抗旱服务队的作用,保证干旱期间的人畜饮水安全。6.3物资保障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要立足于抗大旱、抗连旱,储备必需的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并制定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储备使用和调拨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时物资调得出、用得上。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水泵、管线、运水车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后备救灾作物种子、救灾粮食储备、灾区防疫药物和器材等。6.4资金保障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抗旱应急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6.5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委负责做好应急抗旱物资运输车辆的储备、调运和运输组织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通行畅通。6.6医疗卫生保障发生严重、特大干旱灾害后,因干旱缺水造成人员受伤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学救援和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7预案管理1.1 制订与备案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自抗旱应急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指导抗旱减灾应对工作。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制定的部门抗旱应急预案应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备案,各区制定的区级抗旱应急预案应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1.2 宣传教育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媒体等广泛宣传和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努力实现社会面宣传全覆盖。7. 3培训演练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开展抗旱知识技能培训、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8附则8.1奖励与惩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8. 2本预案说明8.2.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8. 2.2预案修订市政府负责组织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8. 2.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16)12号)同时废止。9附件附件1:市防指向社会发布的具体应急响应措施(1)四级应急响应时向社会发布“蓝三条”应急响应措施: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建筑施工等行业加强节约用水。请广大市民加强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2)三级应急响应时向社会发布“黄五条”应急响应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受旱区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落实公共绿地用水限水措施,公共绿地、环卫浇洒禁止使用自来水,生态环境用水加大使用再生水。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用水管理,减少工地日常用水和避免浪费,提高工地现场节水能力。请广大市民加强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3)二级应急响应时向社会发布“橙六条”应急响应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受旱区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公共绿地、环卫浇洒禁止使用自来水,减少城市环境用水、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用水管理,减少工地日常用水和避免浪费,提高工地现场节水能力。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乡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请广大市民加强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4) 一级应急响应时向社会发布“红六条”应急响应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受旱区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消减工业、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用水管理,减少工地日常用水和避免浪费,提高工地现场节水能力。请广大市民加强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停止对具有自备井水源产权的单位及区域供水,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附件2:名词术语解释(1)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得不到满足的现象。(2)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3)气象干旱:某时段内,由于蒸散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地表水分短缺的现象。(4)人饮困难: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列入此范围。(5)城市旱情:因旱导致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时及程度等。(6)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康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7)旱灾: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8)抗旱:通过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9)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10)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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