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docx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的信用量化评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依据。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两介系统(以下简称"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结果应用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资格信息。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以及政府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程评价等。(详见附表)O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附表)。第十条“黑名单”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用"一票否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属于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企业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投标或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总包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第十一条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础信息分(满分1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50-不良信用信息分)0评分准则详见附件。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xA、B、C和"黑名单”6个等级。(一)A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未出现附录3中717项不良信用信息。(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45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五)C级。信用评价分值低于45分。(六)"黑名单”为一票否决项。第四章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按照“隹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一)企业基础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二)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省内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省外和国外项目的,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信息由企业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市级主管部门要在7日内对县级审核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系统自动公示7天,纳入评价统计。(三)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原则,原则上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菅部门负责录入,鼓励企业主动录入。涉及其他行政部门产生的的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联动机制获取并录入。省外产生的相关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和录入;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一体化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自动采集录入。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表彰文件及获奖证书;(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通报等文书;(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变更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企业基础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但优良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5年的,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四)“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期限内不可修复。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1年,并不得彳氐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五)信息公开时限自信息录入公示期结束后开始纳入统计,至公开期限届满为止。第十八条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按程序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予以扣分。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条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市场检查频次。(三)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不得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纳入市县执法检蛰的必查对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四)发生'黑名单”行为的施工企业,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第二十一条初次和变更信用两介结果的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信用评价结果不产生效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生效。第二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得分标准2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3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4 .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一票否决)5 .附录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得分标准(满分10分)类别基本信息计分标准满分备注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同时具有有效的首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真实有效,无缺项漏项10分10分企业依法应具备相应证书材料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满分备注表彰奖励表彰荣誉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20分颂20分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10分颂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5分颂10分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分颂政府质量奖(国家级、省级、市级)20、10、5分颂15分以奖励文件或证书为准.科技美奘勒政府科技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20分/项、15分分20分叁与.计分减半.以奖而文件或证书为准.副省吸城市1等奖按照省圾2等奖计分.政府科技奖励(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IO分顺、8分颂、5社会科技奖励(国家奖励办备案奖项、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奖项)5分倾、2分倾IO分参与,计分减半.以奖的文件或证书为准.其他列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全国性科技创新类奖项5分布10分工程类奖励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10分/项30分参与,计分减半.以奖ES文件或证书为准.其他列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全国性工程类奖励、全国性科技创新类奖励6分独20分省级工程建设质超奖项5分独20分参与,济分减半.以奖的文件或证书为准.企业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5、3、2分5分以政府部门认定文件为准高新技术企业5分5分以政府85门认定文件为准工福评价建设工程科技、质量、安全等评价(国家级、省5分颂、3分倾、220分参与,计分减半.以公布文件或证书为准.级、市级、县级)分须、I分/项科技创新承担完成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研究(国家级、省级、市级)15分、IO分、5分20分续与或参我,计分减半.课题研究以验收或评价报告为准;标准规范以发布实地为准;虹E法以公布文件啦书为准.主编主管部门立项的标准规范(国家与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0分、5分15分施工工法(国家工法、省工法、市工法)5分、2分、1分10分守法守规企业连续三年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的IO分20分每延续1年加2分,满分20分注:1.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评价中,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别或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2.优良信息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0分,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中按照比例换算为40分占比进行统计。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序号内容扣分扣分期限备注1企业存在附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且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1分/次6个月以书面文件为准2涉及企业调直统计,不按时填报、上报数据不完整准确或存在错误,经主管部门认定的2分/次6个月3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1分/次6个月4因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引发质疑、投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1分/次6个月5因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经主管部门认定的4分欠12个月6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的4分欲12个月7被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8分/次12个月8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6分欲12个月9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的6分欲12个月10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许可证件的12分/次12个月11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12分/次12个月12未履行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6分旅12个月13未履行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12分/次12个月14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10分/次12个月1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6分/次12个月注:1.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评价中,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2.企业自行录入不良信息的,按应扣分值的80%扣分。3.企业存在本附录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以上条目予以扣分。附件4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一票否决)序号内容备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文件为准,下同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属于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的,受到行政处罚的3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企业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投标或承揽工程,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18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5总包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7在工程建谑舌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附件5内容市场行为-资质管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配合资质监督检有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且未按时整改的市场行为-业务承揽捏造事实、伪造资料进行投诉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或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现场行为-工程质量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内容见证取样,或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的,或试样的标识、数量、留置等不符合要求,样品留样封存不规范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委托未取彳号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喑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未按工程特点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未按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讨图Z氏施工的尼场行为-工程安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内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直治理制度的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廓口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描瞠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的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装拆告知书卖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说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内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台帐资料不齐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穿戴安全融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现场行为-人员管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3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配备劳资专管员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及工程相关资料现场行为-扬尘防治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施工现场未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信息的施工单位未设置硬质围挡的未对施工现场裸土、产尘物料采取覆盖措施的未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取硬化措施的内容土(石)方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措施的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采取冲洗措施的渣土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推动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市场行为和现场管理行为的联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积极防治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影响问题,努力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评价机制,在充分吸收借鉴各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本办法。二、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菅理制度。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三、内容要点(一)信用信息分类主要包含信用评价内容、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二)信用信息评价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xA、B、C和"黑名单"6个等级。(三)评价方式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依托山东省住建行业诚信信息菅理系统开展全省范围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实时公开。(四)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参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根据"谁采集、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信用信息归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或审核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五)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全省通用,公示期内不产生效用,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