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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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docx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率和补贴精准性,推动我县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二)实施原则。一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二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食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二、实施内容(一)实施区域。对我县池河镇刘铺村、吴好镇九梓村和山刘村、朱湾镇雍好村和马岗村、藕塘镇崇山村和大梅村、西卅店镇新建村、二龙回族乡小岗村、岗镇村和中汤村、张桥镇南杨村和杨店村、定城镇斋朗村、永康镇姜兴村等地实行集中连片推进。(二)支持环节。根据我县处于江淮丘陵和社会化服务存在短板的实际情况,从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要求出发,主要支持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水稻联合机收(机收和烘干)和小麦机械化耕作等环节。(三)目标任务。2024年度全县实现水稻和小麦托管服务作业总面积共14.8万亩,按“综合托管系数”完成项目任务面积3.763万亩。(具体实施计划表见附件1)(四)项目管理。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同时,要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五)资金安排。项目补助资金规模335万元。其中:1.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环节补助资金20.9万元;2.水稻联合机收环节补助资金70.76万元;3.小麦旋耕环节补助资金243.34万元。因农业生产受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以上各环节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相互调剂。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不低于60%o项目补助款,服务对象为小农户(I(X)亩及100亩以下)的,服务组织享受四成,服务对象享受六成;服务对象为规模经营主体(10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享受五成,服务对象享受五成。(六)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实施服务主体。实施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基本条件。除满足服务主体必须达到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等特定要求外,还要同时满足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文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 .作业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o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3 .软件设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4 .接受管理。服务组织承担项目实施须向县项目办出具承诺书,且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全面监管。(七)补助方式。根据我县实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先服务后享受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服务组织要根据县统一制定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组织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减免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金额,在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用时给予直接扣减,县财政对服务组织进行补助。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八)补助标准我县在水稻机械化生产和小麦机械化耕作环节执行的作业服务指导价格为: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10元/亩次、水稻联合机收(机收和烘干)120元/亩、小麦机耕80元/亩。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474号)文件精神,我县为脱贫县,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即补助标准为:1 .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I)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4元/亩次;(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3.5元/亩次。2 .水稻联合机收(机收和烘干)(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48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46元/亩。3 .小麦旋耕(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2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对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个经营主体,合理确定补助上限,单个主体最高补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三、实施程序(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7月)根据省级项目实施要求,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并下发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并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进行政策宣传。(二)申报实施阶段(2024年7月至12月底)1 .组织申报。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告,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进行项目申报。2 .资格审查。服务组织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填写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2),由项目办按程序审核认定后确定服务组织。服务组织须向项目办签订服务承诺书。(附件4)3 .签订合同。由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作业。4 .履行报备。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后,须向作业区域所在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报备,并接受监督。5 .实施作业。服务组织按作业参考标准(附件5)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作业结束后,须经服务对象认可后在作业服务到户清册中签字确认。同时服务组织要保留好对服务对象作业的档案资料,特别是需留有对每个服务对象清晰的作业影像资料,作为备查材料。6 .组织验收(1)乡镇验收。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向作业区域所在的乡镇提交申请,由乡镇组织验收,在乡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乡镇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县项目办。(2)县级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脸收小组,开展县级验收。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拨付作业补贴。具体验收内容见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附件6)。7 .资金拨付。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保障一个环节”要求,县项目办对服务组织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三)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底)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总结和绩效自评,并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迎接上级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项目实施区域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跟踪监管服务。(二)强化项目监管。按照中央财政项目“四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合、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拔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四)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项目监管、指导检查、总结验收与完善政策措施等。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验收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五)严格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县农村局、县供销社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全面加强宣传。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发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项目的认识,营造项目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附件:1.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2 .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3 .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4 .服务组织承诺书5 .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参考标准6 .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项目县:_县(蒜率)JK务农产品品种JK务区域J1.务环节服务总面积(JJft)任务面积(府)每亩JK务市场价格元)每亩补助标准(元)贵金安排(万元)服务对象她承担事目主体*(个)完成期限(fi±WW)务注'4H或腼小计J1.务小农户责金万元小计其中:小农户(户)水稻池河镇飞防2.70.27104/3.510.266.4822020016月一12月供销社联合机收0.20.054!2048/469.45.7622020016月一12月供销社水稻吴仔镇飞防0.50.05IO4/3.51.91.2220200I6月一12月供销社水稻朱湾镇飞防0.80.08IO4/3.53.041.9232030016月一12月供销社联合机收0.40.10812048/4618.8811.52“0300I6月一12月供销社水稻西卅店镇飞防0.50.05104/3.51.91.217015016月一12月供铜社水稻二龙回族乡飞防0.40.04IO4/3.51.520.9617015016月一12月供精社联合机收0.40.10812048/4618.8811.5217015016月一12月供销杜水稻张桥镇飞防0.60.06104/3.52.281.44220200I6月一12月供销社联合机收0.50.13512048/4623.614.422020016月一12月供销杜朦务农产品品种服务区域JI务环节服务总面积D任务面积(TJW)每亩JK务市场价格(元)每亩补助标准(元)责金安排(万元)服务对象数,承担项目主体M(个)完成期限(±ttM)备注'W例野小计J1.务小农户资金(万元)小计其中小农户(户)小麦池河镇旋楮2.60.9368032/3081.149.922020016月一12月供销社吴阡镇0.50.1815.69.622020016月一12月供铜社朱湾馍0.50.1815.69.6320300I6月一12月供销社a1.80.64856.1634.5622020016月一12月供销社西卅店蟠0.50.1815.69.617015016月一12月供销社二龙回族乡0.90.32428.0817.2817015016月一12月供销社张桥镇0.80.28824.9615.3622020016月一12月供精社永康镇0.10.0363.121.9216Ii16月一12月供铜社定地假0.10.0363.121.9216I1.16月一12月供精社合计14.83.763335206.14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淙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桃=O36X服务面积:种=O.27服务面积:防=O1.服务面积:收=O27服务面积。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港和资金安排按照股务总面枳计算填报。3,按照限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多饿.4.动物防咬病死耕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址品种和计量余位填写.-10-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基本条件组织名称成员数(人)地址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安装监测设备行驶证(个)驾驶证(个)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作业能力评选项目年作业服务能力(亩)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平方米)库栩、维修场所(平方米)办公设名、服务车软件设施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账目、台账优先条件服务组织意见(章):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意见(章):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之一甲方:(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乙方:(服务组织)为推动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自主申请和审核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服务合同。一、服务内容(一)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二)服务地点:县乡镇村。(三)服务数量:一田O(四)服务起始时间_年_月_日至一年月_日。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五)补助标准:水稻综合防治补助标准,小农户为4元/亩次、规模经营主体为3.5元/亩次;水稻联合机收(机收和烘干)补助标准,小农户为48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46元/亩;小麦机耕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30元/亩。对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万元。项目补助款,服务对象为小农户(100亩及100亩以下)的,服务组织享受四成,服务对象享受六成;服务对象为规模经营主体(I(X)亩以上)的,服务组织享受五成,服务对象享受五成。(六)结算方式:农户单项服务项目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应当以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优惠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作业费用。财政补助资金在县项目办组织验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县项目办审核验收的服务面积、金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组织帐户。(七)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协议作业地点开展服务。(九)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十)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十一)乙方应事先了解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四'违约责任(十二)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工作的,按照每迟一天扣5%的标准扣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完成服务任务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服务组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其他农业财政项目,并列入农业项目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十三)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十四)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五、其他事宜(十五)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十七)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盖章):负责人签字: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之二甲方:(服务组织)乙方:(服务对象)为带领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1 .服务区域:乡镇村组。2 .服务面积:亩。3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作业环节填写水稻、小麦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水稻联合机收以及小麦机耕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服务标准:详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参考标准O5 .完成时限:年月一日至年月日。6 .收费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收费,收费时应当场扣除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序号服务环节名称服务面积(亩)全价服务价格(元/亩)政府给予补助价格(元,亩)服务对象实际支付价格(元,盲)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1234合计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 .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8 .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甲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三、违约责任9 .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贲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四、其他事宜10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11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12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_月日至年一月日。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0服务组织承诺书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服务组织名称),于2024年申报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严格涉农项目建设操作规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的总体要求,现对本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自愿接受县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坚决按照县业务主管部门各项要求完成作业。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以下处罚: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补贴黑名单;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服务组织(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参考标准一、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标准降低用药量且所有使用的药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飞防特点的要求。无人机作业过程中需注意飞行高度和周边环境安全,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二、水稻联合机收(一)水稻机械化收割1 .适时收获,联合收获总损失率、破碎率不超过2%,含杂率不超过2.5%;2 .割茬高度在IoCm左右,最高割茬不超过15cm;3 .收获后地表割茬高度一致,无漏割,地头地边处理合理。(二)水稻机械化烘干1 .入机稻谷含杂率W2.0%,其中长茎杆(小于50厘米)含量02%,且不得有大的异物。2 .干燥后的稻谷爆腰率增值W30%°3 .干燥后的稻谷破碎率增值W1.O%。4 .干燥后的稻谷含水率的不均匀度:分批干燥W20%,连续干燥W1.0%。5 .干燥后早釉、釉糯含水率13.5%,晚粮含水率<14.0%,色泽、气味正常,无污染。三、小麦机械化旋耕播种质量标准1 .耕深10-15厘米,播种均匀,无漏播、重播现象。鼓励使用旋耕施肥播种镇压复式机械作业。2 .播种作业后应及时采用机械开沟,田内“三沟”配套,沟沟相通,排水通畅。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为确保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现制定本标准。一、验收内容及标准验收内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作业环节;验收标准参照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参考标准。二、验收组织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工作,县项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项目区乡镇村共同参与,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三、验收程序1、乡镇验收。服务组织完成每个环节项目作业后,凭作业合同和影像资料,向作业地的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业辖区乡被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镇村人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2、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分三部分内容:网上核查。通过农业全程机械化作业监测系统(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终端或北斗),核查项目实施单位真实作业记录。实地核查。根据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参考标准(附件5),从每个服务主体所服务对象中陨机抽取5-10户进行实地验收。具体内容:农户抽查,深入农户核实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核实服务价格、政府补助、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与服务合同是否一致;田间抽查,深入田间实地核查收获和耕播情况。材料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实施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签字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清单(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原始记录表),须有旗、村验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在镇或村公示5日无异议的照片;土地流转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作为服务对象的,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民间土地流转大户或代种户作为服务对象的,可由村级出具证明。3、公示。县项目办对服务单位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四、结果使用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奖惩、明年安排项目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