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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x

    • 资源ID:170689       资源大小:21.32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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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x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级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简称责任人)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影响教学进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级),一般教学事故(田级)。一般教学事故(田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严重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重大教学事故(I级)是指因事故责任人的主观直接过错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分类第四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I级)。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 .组织或参与罢课、变相罢课、怠工等行为的。3 .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非学校统一订购的教学用书或其它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5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理的教学任务的。6 .无故旷课或缺席监考,造成当次教学活动无法进行的。7 .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当次考试终止或失效的。8 .考前泄露、出售试题;考试时暗示、协同学生作弊;考后改动或协助改动学生答卷的。9 .丢失学生答卷,且未找回的。10 .不批阅答卷而凭主观臆断评定学生成绩的。11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更改或编造学生成绩的。12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更改学生学籍的。13 .有意出具虚假的学历、学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14 .未经二级学院研究或未经命题教师同意擅自更改试题内容的。第五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II级)。1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下达有关材料,导致学校整个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2 .未按规定时间确定培养方案或安排、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进度的。3 .教学单位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2年不能按计划开设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的。4 .因通知不当致使全校性教学秩序混乱的。5 .因教学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6 .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环节的。7 .随意减少课时或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的。8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的。9 .无故上课迟到、中途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的。10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调课、请人代课的。IL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占教学班学生人数的30%及以上的。12 .未按时准备好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13 .试卷在保管和印制中泄密,但未影响当次考试的。14 .试卷与近四年已使用过的某一套试卷有40%及以上雷同的。15 .考试组织管理不力,影响考生考试且无法弥补的。16 .监考未按规定的到岗时间按时到达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或中途脱岗10分钟及以上的。17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达三处及以上或涉及分值达20分及以上的。18 .考试结束,漏收学生答卷,后经寻回但已造成学生答卷失信的。19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20 .在学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纵容、默许学生弄虚作假,或随意给定考核成绩,造成严重影响的。21 .重要教学归档材料(包括考试试卷、成绩单、毕业论文等)未归档或不按规定期限保存,且无法补救的。22 .故意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毕业审查数据,或过失性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数据、毕业审查数据达应报人数的10%及以上的。23 .过失性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达到发证数量的1%及以上的。24 .未按时准确提交教材使用计划或因教材采购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一周后仍未得到某门课程教材的。25 .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已选定教材或擅自使用其它教材,造成严重影响的。26 .因失职造成停电(水)、实验设备故障、教学场所关闭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27 .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黑板、灯、桌椅、风扇、窗帘、多功能设备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28 .擅自使用或转借教室,影响教学秩序的。29 .在教学楼从事经营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的。第六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田级)。1 .因通知不当致使部分班级教学秩序混乱的。2 .无故上课迟到、中途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下的。3 .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4 .未携带必需的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导致因未做好上课准备而耽误教学的。5 .课堂上衣冠不整、语言粗鲁、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6 .不管理课堂纪律,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纪律差的。7 .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占教学班学生人数的30%以下的。8 .因排课、排考或调课失误,小范围内影响教学秩序的。9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严重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三处以下或涉及分值在20分以下的。10 .试题与近四年已使用过的某一套试卷有20%40%的雷同的。11 .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2/3以上学生交卷的。12 .监考未按规定的到岗时间按时到达考场,迟到15分钟以内的;或未按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影响考试秩序的。13 .考试结束,漏收学生答卷,后经寻回且未造成学生答卷失信的。14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内的。15 .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成绩的。16 .在学生报到或注册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的。17 .过失性漏报、错报学籍审查数据、毕业审查数据未超过应报人数的10%且无法补救的。18 .过失性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未超过发证数量的1%且无法补救的。19 .过失性无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背离的学历、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20 .未准确提交教材使用计划或因教材采购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某门课程仍缺供部分教材的。21 .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22 .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黑板、灯、桌椅、风扇、窗帘、多功能设备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秩序的。23 .教学场所铃声、钟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24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第七条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其它情形,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参照第三、四、五、六条,予以认定。第八条对各类教学事故,相关部门隐匿不报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第九条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和事故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II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第十条凡出现教学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并做出检查。第十一条外聘教师违反了教学纪律,教务处根据违反教学纪律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聘任外聘教师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分,并责令聘任二级学院按照聘用协议进行处罚。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L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牵头,会同学校监察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教学事故相关情况。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2 .对于I级教学事故,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涉及影响学校声誉的教学事故,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情况作出行政或党纪处分。3 .对于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行文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和影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4 .对于田级教学事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由教务处行文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两次田级事故的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将记入责任人个人档案。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罚教务处将责任人的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教学事故的级别,按照人事处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第十四条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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