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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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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瑶琳镇人民政府及各派驻机构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及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依法积极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二条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任主任,相关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第三条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受理、登记案件;(二)协调行政调解员,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制作、送达调解文书,负责案卷的归档和管理。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积极主动的原则化解行政争议。第五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瑶琳镇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瑶琳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第六条行政调解首问责任制争议发生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委员会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时限行政调解一般应在案件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由办案调解员经行政调解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八条行政调解的程序1 .行政调解接待人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后进行案件登记;2 .行政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3 .调解员与行政调解委员会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行政调解委员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4 .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5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行政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申请处理;6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委员会整卷归档。第九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则由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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