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_T 3267-2024农业场所及畜牧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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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_T 3267-2024农业场所及畜牧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ocx
DB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3267-2024备案号:J17551-2024农业畜牧场所电气设计标准Standardfore1.ectrica1.designofagricu1.tura1.1.ivestockpremises2024-03-29发布2024-07-15实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群4仝加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口发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管理局公告甘建公告(2024)120号tf省颌和城乡建Wftft省市场监督管颤关于发布龈碑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标准等濒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准发布模板支撑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标准农业畜牧场所电气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成品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基坑工程可回收锚杆(索)技术标准生态型尾矿库修建技术标准等6项标准(见附件)为甘肃省地方标准。附件: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附件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实施日期1DB62/T3266-2024模板支撑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标准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07-152DB62/T3267-2024农业畜牧场所电气设计标准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07-153DB62/T3268-202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甘肃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07-154DB62/T3269-2024成品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贡任公司、甘肃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4-07-155DB62/T3270-2024基坑工程可回收锚杆(索)技术标准兰州理工大学、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07-156DB62/T3271-2024生态型尾矿库修建技术标准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尾矿处置行业技术中心2024-07-15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甘建标(2022129号),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其他省市的可行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分12章及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电源与供电系统;4变电所;5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6电器设备;7防雷与接地;8电气防火;9电气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10智能化系统;11施工、检验及验收;12运行与维护等。本标准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贲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农业畜牧场所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459号,邮编:730000),供以后修编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钱中阳杨鹏举杨彬杨金宝陈锡良康潜张继辉张丽焦建雷张虎吴文瑾张玮玮赵雨欣黄涛刘冰滕华兴戴晓英景静苏蕊张祺主要审查人:袁幼哲刘海滨谢炜陈江川张向禾陈尊光徐永亮I总则I2 术语23 电源及供电系统43.1 一般规定43.2 负荷分级43.3 供电电源53.4 配电系统53.5 负荷计算63.6 无功补偿63.7 电气测量与电能计量74 变电所84.1 一股规定84.2 所址选择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9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9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105 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115.1 一般规定115.2 电击防护115.3 热效应防护135.4 过电流保护145.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择和安装156 电气设备196.1 一股规定196.2 通用用电设备196.3 电气照明设备207 防雷与接地227.1 一般规定227.2 防甫227.3 接地系统与等电位联结247.4 电磁干扰与防护258 电气防火268.1 一般规定268.2 消防电气268.3 非消防电气27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79 电气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299.1 一般规定299.2 电气节能299.3 可再生能源利用3010 智能化系统3210.1 一般规定3210.2 系统配置3210.3 智慧养殖3511 施工、检验及验收3711.1 施工3711.2 检验38113验收3812运行与维护41附录A甘肃省主要城镇冻土深度统计表42附录B甘肃省主要城镇年雷暴日数统计表44附录C甘肃省各地市水平面及最佳倾角发电利用小时数参考表45附录D农业畜牧场所等电位联结示例46本标准用词说明50引用标准名录51条文说明551.0.1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畜牧场所电气设计,贯彻落实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业畜牧场所工程的电气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1.0.3农业畜牧场所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廿肃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农业畜牧场所agricu1.tura1.1.ivestockpremises用于棚舍圈养或牧区放养方式的禽畜养殖以及与其配套的管理、服务、防疫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的房屋、场所或区域。2.0.2规模化养殖场(区、楼)1.arge-sca1.ebreedingfarm经当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饲养生猪、奶牛、肉牛、肉丫:、蛋鸡、肉鸡及家兔等的养殖场所,依据本地农业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已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2.0.3高密度家畜饲养high-densi1.y1.ivestockrearing采用自动化系统,保障家畜在繁苑和饲养时满足其生命所需的通风、喂食和空气调节等需求的饲养方式。2.0.4终端回路fina1.circuit直接为用电设备或插座供电的电气回路。2.0.5农光/牧光互补agricu1.tura1.1.ightcomp1.ementation在既有或新建的农林业设施、养苑大棚或牧场上敷设光伏组件,利用太阳能发电,同时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的农业生产的新型发展模式。2.0.6智慧养殖inie1.1.igen(breeding将现代科学技术与畜牧养殖相结合,从而实现无人化、自动化、智能化管理的养殖模式。2.0.7可再生能源renewab1.e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8人工光照管理系统artificia1.1.ightmanagementsystem以光照管理为目标,建立的套与光照系统相适应的综合管理系统,包括畜舍建设、光照、温度、湿度、通风、饲料、饲料转换率、疾病防疫、成本控制、传感技术、自动化设备等管理系统,以实现养殖的最大经济效益。3电源及供电系统1.1.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农业畜牧场所中供电电压35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3.1.2 农业畜牧场所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3.1.3 农业畜牧场所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农村低压安全用电通用要求GB/T43055及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1.1.2 负荷分级3.2.1 农业畜牧场所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模化养殖场和高密度家畜饲养自动化生产线的生命保障系统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严寒和寒冷地区农业畜牧场所采暖系统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3.2.2 特殊生产工艺的用电设备和临时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3.2.3 当农业畜牧场所中有非农业畜牧用房时,其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生产工艺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1.1.2 供电电源3. 3.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畜牧场所距离城区供电网络较远或负荷较小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架空线路供电,同时配置自用柴油发电机。1.1.3 需要设置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农业畜牧场所中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要求不间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转换时间时,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电源应采用集中电源或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4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及以上时,可选用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1.1.4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OkW及以上时,宜采用6kV及以上电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低于250kW时,可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1.1.5 农业畜牧场所选址处无电力线路、远离供电电源时,当具备设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条件,可采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3.4 配电系统3.4.1 35kV、OkV或6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配电系统中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3.4.2 35kV、IOkV或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3.4.3 低压配电系统中,由低压电源供电的建筑应采用放射式。3.4.4 高密度家畜饲养自动化生产线的生命保障系统,应从低压总电源箱开始设置独立的供电回路。3.4.5 当经济条件允许或智慧化管理要求高时,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3.5 负荷计算3.5.1 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主要机械设备的负荷计算宜采用轴功率法或需要系数法。3.5.2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需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3.5.3 3自备电源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自备电源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自备电源容量:2当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电源容量。3.5.4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舟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大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6 无功补偿3.6.1 采用并联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配电所宜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补偿装置;2容易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设置.就地补偿装置;3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式电容器。3.6.2 无功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值,10O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3.6.3 电容补偿装置的选择应计入配电系统中谐波的影响,并宜根据负荷的谐波特征配置消谐电抗器。3.7 电气测量与电能计量3.7.1 7.1电气测量与电能计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3.7.2 主要能耗供电Iq路宜设置电能计量装置,供企业内部管理分析。3.7.3 供电部门单独计费的电采暖负荷应设置计量装置,照明和非照明负荷宜分设计量装置4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农业畜牧场所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35】IO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X)59和3GO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相关规定。4. 2所址选择4.1.1 变电所宜设置在农业畜牧场所的负荷中心,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零散且小容垃的畜牧场所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300m。4.1.2 规模大的农业畜牧场所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4.1.3 变电所不应设在有变形缝、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无法避免时应有防淹措施。4.1.4 变电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4.1.5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1.6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4.1.7 变电所不宜与家畜养殖场所贴邻建设。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1 3.1当农业畜牧场所有二级负荷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及以上负荷的用电。4.3.2 室内变电所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户外变电站可选择油浸变压渊。4.3.3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OkVA。4.3.4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4.3.5 容量较大的电采暖负荷或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宜单独设配电变压器。4.3.6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型的变用渊,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4.4 主接线及电话选择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母线段,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形式。4.4.2 高压电源进线处,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4.4.3 在海拔超过100O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20626.1的有关规定;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外绝缘的额定耐受电压水平应进行修正。4.4.4 变电所的高低压开关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4.4.5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5.1 农业畜牧场所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设施的分布、周围环境条件、用电负荷的密度、运营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农业畜牧场所宜设置独立式变电所,也可附设于建筑中;2大型农业畜牧场所宜设室内变电所;3小型农业畜牧场所可设预装式变电站,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变电所。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40OkVA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4.5.2 采用】OkV及以上等级供电时,宜在总变电所单独设置值班室。采用配电自动化系统时,分变电所可不单独设值班室,但应将分变电所的电气系统运行状况、各种报警信号、相关电能质量等信息实时传送到总变电所。5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5.1 一般规定5.1.1 农业畜牧场所的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GB5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农村低压安全用电通用要求GB“43055的规定。5.1.2 农业畜牧场所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不应采用TN-C系统。该要求也适用于为农业畜牧设施服务的办公、居住等其他场所。5.2 电击防护5.2.1 1电击防护措施应包括基本防护和独立的故障防护的适当组合,或二者兼有的加强防护措施,电击风险高的特殊场所,还应设置附加防护。5.2.2 基本防护应采用将带电部分绝缘、采用遮栏或外护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5.2.3 故障防护应采用自动切断电源、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电气分隔、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5.2.4 2.4当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基本绝缘、遮栏或外护物作为基本防护;2应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防护,并设置保护等电位联结;3故障防护电器应校验动作灵敏度,当采用符合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断路器GB14048.2的低压断路器时,回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5.2.5建筑物内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建筑物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联结导体与总接地端子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1)进入建筑物且可能引入危险电位差的各种非燃气金属干管:2)正常使用时可触及的外界可导电部分:3)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4)燃气金属管道在建筑物入口处插入绝缘段后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2上述由建筑物外引入的可导电部分应在最靠近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3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低压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16895.3的规定。5.2.6当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接地导体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不超过63A的插座回路和不超过32A的固定设备的终端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表5.2.6的规定;«5.2.6氏的切断电源时间(三)接地系统50V<Uo120V(三)120V<Uo230V(三)230V<Uo400V(三)交流直流交流直流交流直流TN0.80.410.20.4TT0.30.20.40.070.2注:1U0交流或n流线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2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满足本表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故障电流应显著大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施常为Mn)。2 TN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5s;3 TT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1写。1.1.7 T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要分别符合这一要求。1.1.8 配电回路的保护电器应满足下列规定:1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插座回路和户外交流移动式设备,应采用IAn不超过30m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2在所有其他回路中,应采用IAn不超过30Oni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在需要提高供电连续性的回路或非插座供电的回路,应采用S型或延时型;3上下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之间应具有保护选择性。1.1.9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场所,无论何种标称电压,均应采取至少是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遮栏或外壳,或者能承受Imin交流方均根值为500V试验电压的绝缘。5.3 热效应防护5.3.1 低压电气设备产生或传递的热量不应对人员、家畜、财产、邻近的设施以及物料造成危害及火灾危险。5.3.2 下列情况宜在负荷等级为三级的终端回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的一般要求GB/T31143具有动作报警功能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1繁殖饲养家畜的场所:2加工、存储有火灾危险的物料,如干草、秸秆、饲料等的场所:3用木材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5.3.3 家畜繁殖和饲养所使用的电加热器,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7的规定,并应固定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避免灼伤家畜的危险和引燃可燃性材料导致的火灾危险。如果加热器生产商没有规定更大的距离,辐射加热器应安装在距离家畜和可燃性材料至少0.5m的位置上。5.3.4 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由特低电压供电的回路,其导体应由符合IPXXD或IP4X防护等级的护栏或设备外壳提供防护,也可以利用绝缘材料制成的保护管或线槽,附加在基本的绝缘上。5.3.5 农业岳牧场所的灯具应与可燃材料保持足够距离,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应满足表5.3.5的规定。*5.3.5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m)灯具功率oow>100W,且W300W>100W,且W500W>500W与可燃性材料的距离0.50.81.0>1.0注:本表依据E低压电气装置第7-70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农业和血艺设施GB“16895.27和&低压电气装置第4T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T16895.2的相关技术要求.5.4 过电流保护5.4.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上下级过电流保护电器之间应具有保护选择性,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5.4.2 过电流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5.4.3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小于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该段线路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上下两级短路保护电器的特性应配合,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5.4.4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5. 5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择和安装I通用要求5.1.1 农业畜牧场所内,电气设备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时,应具有不低于IP44的防护等级。5.1.2 电源插座不应安装在堆积可燃易燃材料的部位。5.1.3 在具有溅水、不大于Imm物体或者轻微机械撞击的场所,应对电源插座提供适当的保护,可采用附加的外壳或将其安装在建筑物的凹陷处。5.1.4 在乳品场、牛棚等具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宜选用塑料外壳的电气设备,对于钢制外壳的电气设箔应做好防锈涂层的处理。H布线系统5.1.5 电线和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导线,铜导体的最小截面是1.5加2,铝导体的最小截面是IOmm1.5.1.6 农业畜牧场所的室内及室外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规定。布线用塑料导管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中非火焰尊延型塑料导管,塑料槽盒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9215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槽管系统。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应选用耐压力重型及以上的导管,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5.1.7 在家畜可进入的和用于圈养的场所,布线系统应保证家畜不能触及,或具有适当的防范机械损伤措施。5.1.8 架空敷设的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5.5.9当存在高温辐射或腐蚀性环境时,不应采用导线直敷的敷设方式。5.5.10 对金属有腐蚀性的场所,不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5.5.11 在建筑物吊顶内或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5.5.12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5.5.13 农业生产、加工等区域,有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作业的场地,配电线路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电缆埋地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具有附加的机械防护,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2电缆在耕地内的埋深不应小于1m;3自支持的悬吊电缆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6m。5.5.14 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侧,对于向主配电盘供电的布线系统,当没有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则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5.5.15 存在鼠害和蚁害等动物危害地区的畜牧场所,应采用专用的电缆和布线系统。5.5.16 饲养家畜的场所,室内使用的导管应符合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1部分: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T20041.21规定的中等耐腐蚀性能,室外使用的导管应符合GB/T20041.21规定的高耐腐蚀性能。5.5.17 对可能受到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等挤压和机械撞击的布.线系统,导管应符合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1部分: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T20041.21规定的重型耐冲击强度,槽盒应符合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节:用于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电缆槽管系统GB/T19215.2规定的用于大的机械应力的冲击。5.5.18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枳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5.5.19 除专用接线盒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内有专用接线盒的槽盒宜布置在易于检查的场所,且导线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该点槽盒内截面积的75%。5.5.20 截面不大于6mn】2的铜芯导线之间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GB13140系列的导线连接器,并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规定。I1.1.隔离、通断和控制5.5.21 每个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的电气装置,应通过单独的隔离设备隔离。偶尔使用的配电回路,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都应采取隔离措施。5.5.22 隔离和开关设备以及作为紧急停机或紧急操作的设备,不应安装在家畜能触及的地方或因家畜阻碍而影响操作和维修的任何位置。IV其他设备5.5.23 农业畜牧场所的插座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1918.1或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11918.2(当存在互换要求时)的规定。5.5.24 对于高密度家畜饲养场所,通风和照明设备应设置单独的终端配电回路,并且只供电给通风和照明必需的电气设备。为通风设备供电的主回路,应确保在任何过电流或对地短路的情况下都具有保护选择性。6电气设备6.1 一般规定6.1.1 通用用电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并应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6.1.2 通用用电设备的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要求GBfT26189的规定。6.1.3 农业畜牧场所及配套建筑内的低压成套电气装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7251系列标准的规定。6.2 通用用电设备6.2.1 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6.2.2 除仅有一台电动机和/或控制电路中只有不超过两个控制元件的机械设备,控制电路为交流电源配电的低压交流电动机,其控制电源应采用有独立绕组的变压器将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电源与控制回路电源分开,且控制电路的电压不宜超过230V。6.2.3 电伴热带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热缆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保护;2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3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4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辅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备实现控制功能;5发热电缆应带有保护接地导体:6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a3电气照明设备6.3.1农业畜牧场所室内作业区域照明标准值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的要求。表6.3.1宣内作业区域照明标准值及照明功率宙度段值要求室内作业区域参考平面及高度()照度(Ix)眩光眼值UGR显色指数Ra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装栽和操作货物0.75水平面300258010家畜圈养地面10028705疾病动物围栏、产优侪栏地面20025808饲料准备、牛奶场、器具清洗0.75水平面300258010装货坡道、高顶棚作业地面20025706仓底、冷库地面2002580W66.3.2 家畜圈养空间之外与其他工作空间应配置饲养人员工作专用灯。6.3.3 应合理布置照明灯具,灯具应安装在家畜不能触及的位置,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采用特低压供电照明。6.3.4 杀虫灯安装位置应符合其与圈舍通风设施之间的安装距离要求。6.3.5 紫外线灭菌消毒灯应安装在家格不能触及的位置,并避开对家畜眼睛的直射。6.3.6 室外道路照明系统应避免对畜舍或家畜散养区产生光污染。6.3.7 家畜养殖场所的照明设计宜符合人工光照管理系统建设要求。7防雷与接地7.1 一般规定7.1.1 农业畜牧场所配套的棚圈、工作间、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7.1.2 应根据农业畜牧场所所处的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畜牧设施的特点,宜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员、动物伤亡和财产损失。7.1.3 对使用电子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并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7.2 防雷7.2.1 1农业畜牧场所内的孤立建筑物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相应的防雷等级:多组棚舍按整体考虑计算,依据计算结果确定防雷等级,不宜低于三类。7.2.2 农业畜牧场所的防雷设计,应优先利用其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无自然金属构件时,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进行防雷保护。7.2.3 2.3防雷建(构)筑物设置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7.2.4 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当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2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之间应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且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3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且双层采光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满足下列规定:1)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O.5mm:2)夹层中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4由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应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7.2.5 防雷建(构)筑物设置引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构)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引下线,仅有单根钢筋作引下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IOnUn;2当无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利用时,应设置专设引下线,专设引下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或做面积不小于50mm厚度不小于2.5mm的扁钢。专设引下线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增大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3引下线应上端与接闪器、下端与防雷接地装置可嵬连接;4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动物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取防止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员、动物安全。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5在易受机械损坏的位置,地而上1.7m至地面下O.3m的外露引下线应加设保护设施。7.2.6 干草、秸秆、饲料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可能堆放的高度计匏,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7.2.7 建(构)筑物屋面安装的光伏板、太阳能组件等有金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7.2.8 进出防雷建(构)筑物的各种线路、金属导管及屋面用电设备等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其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7.2.9 防雷建(构)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年雷暴日数、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7.2.10 进出防雷建(构)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涌保护器。7. 3接地系统与等电位联结7.3 .1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充分利用自然接地极。7.3.2 在盐碱地、荒漠化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极、换土法、降阻剂法等降低接地电阻的措施。7.3.3 牛、猪、马、羊等农业畜牧饲养场所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人员、家畜可能触及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地面内的金属网、金属构件等均应包括在场所的辅助等电位联结之内。7.3.4 当畜牧场所内养殖圈、棚内地面下无钢筋时,应在等电位联结范围内敷设电位均衡线,电位均衡线宜靠近地表面并有足够的防护层。7.3.5 等电位联结导体及金属网等电位联结导体应设置防止机械损伤和腐蚀的保护措施。7.4 电磁干扰与防护7.4.2 低压配电系统应考虑建筑物中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满足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相应电磁兼容性检验标准。7.4.3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及智能化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必须贴近平行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及智能化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宜相交。7.4.4 家畜养殖场所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