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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既有房屋集中式租赁住房改造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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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既有房屋集中式租赁住房改造设计标准.docx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XXXX-20XX福建省既有房屋集中式租赁住房改造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CCfC、八,CC-C、八,、八,r11÷r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既有房屋集中式租赁住房改造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XXXX-20XX主编单位: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窕院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XX年XX月X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XXXXXX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XX)XX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XXXXXXX公司、福建省XXXXXXXXXX共同编制的福建省XXXXXXXXX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福建省XXXXXXXXX标准DBJ/T13-XXX-XXXX同时废止(注:为修编时加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XX月XX日为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满足使用者的居住生活需求,结合租赁住房特点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室内环境、结构设计、健筑j设备、应用技术。批京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主要起草单位:福州司M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函告我厅科技与设计处、住房保障处。主管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次卜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建筑设计(4)4.1 一般规定(4)4.2 公共区域(6)4.3 套内及居室空间(7)5室内装修设计(8)6室内环境(11)7结构设计(13)8建筑设备(14)8.1 给水排水(14)8.2 燃气(15)8.3 通风与空气调节(15)8.4 电气(17)9技术应用(26)9.1 一般规定(26)9.2 装配式建筑(26)9.3 绿色低碳(26)9.4 智能化(27)附录:条文说明(35)批士1 总则.o.为支持本省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满足使用者的居住生活需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12021)19号)以及国家、行业和本省盾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租赁住房特点和本省实际情况,一二批士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设计(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居住存量房屋的改造)。1.0.3改造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两种建筑类型。1.0.4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1.0.5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恬用、绿色、经1二批全济、智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Q1.0.6集中式租赁住房宜符合建筑产业化发展要求,鼓励采用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建造方式。1.0.7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完成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并应配置相应家具、电器,满足基本的入住条件。1.0.8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I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I。2 术语2.0.1集中式租赁住房centralizedrentalhousing由政府引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并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租赁需求的居住建筑。2.0.2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dormitory-typecentralizedrentalhousing按I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及相关标准进行新建、改造,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2.0.3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apartment-typecentralizedrentalhousing参照I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旅馆建筑设计规一而范JGJ62及相关标准进行新建、改造,由专门机构集中运营管理,海单元I供12人使用的租赁住房。一一:批士2.0.4套型dwellingunit由居住空间或居住空间及其辅助用房组成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基本居住单位。2.0.5套内建筑面积built-upareawithinthesuite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型边界墙体中心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3 基本规定3.0.1改造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0.2改造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保障建筑的安全性能。3.0.3改造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设计不应增加总建筑面积和建筑总高度,不应改变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如需增加总建筑面积应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3.0.4项目配套的公共区域服务设施可根据租户需求特点以及周边环境中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3.0.5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空间功能的复合性和可变性。3.0.6改造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日照标准,可依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于宿舍的相关要求执行。改造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可依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于宿舍的相关要求执行。3.0.7改造类集中式租赁住房可不设业委会用房、物业用房,应设置快递送达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可结合租赁住房类型、周边区域设施及不同客群需求,设置社区食堂、便利商店、运动场地、养育托管点、教育培训、洗衣房等公共服务设施。3.0.8改造类集中式租赁住房宜合理配置智能化管理设施。V0.9改诰半隼中点和侍件层诃结合所在加周访配罟的公共停主场解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改造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单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觊范和标准一一批W以及本标准规定,主要依据的标准及执行原则见表4.1.1。1_表4.1.l改造类集中式租赁住房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类型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节能其他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PGB55O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斗怯共建领帔火要求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13-62_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节能55025Jqj45ERKWST1J/11HSl参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G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村共建筑防火要求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13-62_用规范GB55015、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55025批未批*4.1.2 集中式租赁住房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4.1.3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两类建筑原则上应单独成栋设计,当因实际需求出现混合时,不同类型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严格分区并满足各自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2当出现水平方向组合时,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区,不得贯通和交叉;当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有避免通过楼梯进出不同分区的可靠措施。4.1.4宿舍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按照床位数量核定人数,详见表4.1.4c表41.4集中式租赁住房人数核定原则类型人数核定原则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I人/床(单人床/高架床)2人/床(双人床/双层床)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I人/床(单人床)2人/床(双人床)4.1.5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型应注重精细化设计,套内空间倡导使用空间的功能复合利用。4.1.6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大开间布局,并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4.1.7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在其用、经济、绿色、美观I的原则下合理设计一批S建筑屋面。当屋面作为屋顶花园等开放式公共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需求。4.1.8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选用耐久、抗污、易清洁的外墙涂料,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1.9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泛光照明应综合考虑造价、节能、环保等因素,避免产生光污染,不宜过度突显建筑形象,裙房商业氛围宜尽量减少动态的色彩照明。a1in徉Ihd'即转/+fJ钠÷O>r÷国外生/什TIH-Itf卅Httfl的蚌廿?4.2 公共区域4.2.1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社区接待服务用房(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计),设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签约区和公共卫生间等。4.2.2 集中式租赁住房使用者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4.2.3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4.2.4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共享经济的生活方式,设有不同的共享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4.2.5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I未I设洗衣机时,应设置公用洗衣机房。公用洗衣房面积应按服务范围、设备能力以及管理要求确定,当公用洗衣房与住房贴临时应采取I隔声、减振I措施。4.2.6 憔中式租赁住房宜设置公用晾晒空间及设施或公用干衣机房。1.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附设阳台或晾晒设施时,应设置公用晾晒空间及设施或公用干衣机房。4.2.7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附附设卫生间时,应设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且男、女居住区应对男、女公用厕所和公用浴室分区设置。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核定人数确定,不应少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应规定。4.2.8 集中式租赁住房公用厕所应设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进入,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包生间、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J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4.2.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I电梯维护保养使用条件及!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电梯一一批全宜成组集中布置,数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改造类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租赁房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改造类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3层及3层以上时,应设置电梯;但条件不具备时,改造类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改为4层及4层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每台电梯服务人数宜245280人。4.2.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4.3 套内及居室空间4.3.1 改造类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公寓类型居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l.8m,O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OOO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原则上适用12人居住I。I4.3.2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空间构成应满足表4.3.2的要求。表4.3.2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空间构成注:1.表中图例:应设置,。可设置,不设置。表中面枳为使用面枳。2.未设置厨房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可设置开放型备餐空间。5 室内装修设计5.0.1集中式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可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的电器、家具等设备设施。鼓励改造类集中式相赁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提高部品化率。5.0.2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和构造做法,其防火、防水、防潮、隔声降噪等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考表4.1.1,按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类型相应执行有关规定。5.0.3集中式租货住房室内装修应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鼓励室内装修部分按规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绿色新型材料体系。5.0.4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精细化设计部品与结构、部品与部品、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强弱电点位应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统筹设计|、合理布局。5.0.5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集成卫浴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卫浴部品,I户内设洗衣机时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防水插座,并做好防水措施。&od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居住空间宜设置储藏空间,合理布置和选用具有储藏功能的家具,提升居住舒适感。5.0.7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门窗、配件及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5.0.7的基本要求。表5.0.7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配置标准晒衣杆(户内或公共隙晒区)成品晒衣杆OO居室储柜吊柜或成品衣柜等,按需求确定|o|_批£厨房橱柜(含公共厨房)整体橱柜厨卫沽具、水暖五金件节水型便溺用R生器具、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等(按需求确定)灯具节能灯(门厅、公共走道等区域宜设声控灯)生活用水PPR管信报箱成品信箱快递存放箱成品存放箱或运营商提供|o|_批*室内装起居室、卧室、餐厅、阳台、居室(宿舍型、公寓型)顶棚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市场需求II墙面踢脚楼地面户内厨房、卫生间I顶棚墙面楼地面楼地面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顶棚防潮集成吊顶*O墙面块状装饰面层O楼地面耐磨块状装饰面层O其他配套房间顶棚水性耐擦洗环保涂料OO墙面水性耐擦洗环保涂料OO楼地面耐磨块状装饰面层OO设备设施空调机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惜统一安装批£洗衣机成品,符合相关规定。Io1.Iol烘干机OO批WWJ揶管壬洗碗机OO冰箱OO微波炉OO烤箱OO灶具、抽油烟机OO热水器1.批士司R注:I.应设置C)宜设置C心AiftMr¼-÷介rzr*人工工,土UJmrPr八4÷1171U:CMU11“m6”nrj:C6 室内环境6.0.1集中式租赁住房在室内空气环境、通风环境、声环境、热工环境、光环境等方面应满足健康、安全和舒适的要求。6.0.2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适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见表6.0.2。表6.0.2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适用的主要标准规范类型适用的标准规范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宿舍建筑设计规池JGJ36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IG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注:1宿舍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2需要满足拎包入住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在必要家具饰品布置安装到位后,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监测。3室内装修有害物活度和浓度的限量应符合以上相关规范中的规定且从严控制。6.0.3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新风量或换气次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无集中新风系统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新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生,出6.0.4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居室空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I规定。宿舍型和公寓开伟rh/知侈/十在rt66AJII的此/XIHlmitfiF;/什状衣曲喃为向印%776.0.5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声环境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的产生振动的设备采取减隔振措施,隔一一批之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浸关规定。6.0.6集中式租赁住房外围护结构应采取适宜的建筑构造,消除热桥、防止结露和滋生霉菌。7 结构设计7.0.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时,应明确改造后的后续设计工作年限。7.0.2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后,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7.0.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前,应按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房屋检测鉴定。7.0.4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前经房屋检测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定结论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加固设计。7.0.5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局部结构构件,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7.0.6结构加固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 建筑设备8.1给水排水8.1.1 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批之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相关规定执行。8.1.2 I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I当必须二次加压供一批E水时,核选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次加压供水设_备应设置备用泵。批*8.1.3 给水系统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J于0.2MPa,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正IJfti8.1.4 套内设有卫生间、厨房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水表;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公共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应设置水表计量。水表应设于公共部位,水表的形式应综合考虑安装、管理及水务部门要求,并优先选用智能IC卡水表或远传水表。8.1.5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改造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户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进行供热。公共盥洗室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系统的热源应为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I批28.1.6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管。8.1.7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人员居住的房间。排水立管I不宜设置在靠近与一批全人员居住的房间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人员居住的房间相邻的内墙1.1.9 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冲洗龙头,并应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地漏应一一批W采用网框地漏。1.1.10 公共功能的管道和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部件,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1.1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相关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和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一批全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规定。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1.12 室外检查井、化粪池人孔等应采用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8.2 燃气8.2.1 改造的宿舍型愉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I套内不得设置燃气管道1.一批之和各类燃具。意98.2.2 使用燃具的用户应配置燃气计量表。当燃气计量表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敞开阳台内。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要求。燃气计量表应优先选用具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及流量异常和地宸感应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8.3 通风与空气调节8.3.1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的居住空间和室内公共活动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施,室内需考虑通风措施。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避免冷风直接吹到人员长期停留区域。tfH-T-HHra1.JHrrfrAl<WIX-.-Mrfrtir11ZI.r-MrT11/-E1空调系统的选择应符合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能源规划要求;当无相关要求时,宜优先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3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预留足够且方便检修的空间,应避免其噪声、气流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批之4应对新增空调设备的安装区域进行结构荷载复核,且不得危害建筑的结构安全性。5当采用多联机空调或利用原有的集中冷热源系统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和分户能量计量措施。8.3.4 当利用原有集中冷热源系统时,空调循环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宜增加变频措施。8.3.5 当利用原有集中冷热源系统时,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8.3.6 系统供回水温度应根据改造后的系统要求与原有机组的特性确定,且系统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6。2除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外,新增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9。3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除利用低温废热、直燃型浪化锂吸收式机组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IOeCo8.3.7 供暖空调冷热源与输配系统的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13-62触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一批28.3.9 室内空调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8.3.10 宿舍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内无外窗或仅有单一朝向外窗的公共浴室、公用厕所及卫生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h,并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批S8.3.11 公用厨房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相关要求。1.批士8.3.12 建筑的卫生间、餐厅、厨房、垃圾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见'排风设计应合理,并避免其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I8.4 电气8.4.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29号)关于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OO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的要求进行市电接入。变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最大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2变电所及柴油发电机房的½址及平面布置应符合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的相关规定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相关规定。I3当变电所设在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外时,变电所的外墙与集中5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应选用节能理变压器C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0,ynll,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U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O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OkVAU8.4.2 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主要通道照明、值班照明、生活水泵、排水泵、客梯、安防系统及电子信息机房应!设自备电源供电。自备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一一批未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7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8集中式租赁住房主要用电负荷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标准觊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1036吸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1的相关规定。批*9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住户套内用电容量确定原则应符合IO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1036的相关I规定每套住房的套内负荷I不宜小于6kW;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套内用M电负荷计算标准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每套住房的套内负荷/宜小于一一批4kWo10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各级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批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回路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的取值可按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的现行规定|取值。一一痴i1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电信电表间面枳应胺福建省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13T05要求设置。I批*2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对于住户套内负荷,每套集中式租赁住房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每套租赁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电能表应安装在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外便于抄表的空间,且宜设置于电信电表间或楼层电井内;2)对于低层和多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梯位单元集中安装;3)对于中高层和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电能计量装置。5)公用厨房、公用盥洗室、公共洗衣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负荷,应分别按区域或用途设置电能表计量,不应与住户套内负荷合用电能表:上述用电负荷宜具备自助有偿使用的功能。6)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Omo3集中式租赁住房单体建筑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5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每栋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6六层及以下的居住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居住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居住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7电源线缆应选用铜材质导体。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8集中式租赁住房非消防负荷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低烟无卤型阻燃类线缆。2)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空间及超过KXhn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选择燃烧性能Bl级及以上,烟气毒性为t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电线和电缆。3)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选用燃烧性能Bl级、产烟毒性为H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出级的线缆。4)其余情形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1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9集中式租赁住房消防负荷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类线缆。消防负荷线缆的燃烧性能、烟气毒性及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选择应与本I标准第842条第8款规定批*相一致。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I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当水平敷设的4)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5)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建筑伸缩缝处不应设置过线盒。10集中式租赁住房线缆保护管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当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室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当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当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8.4.3 集中式租赁住房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其配电应符合消防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现行相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1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光源显色指数Ra>80,色温应在33OO'53OO范围,R9>0o有自然采光的门厅、公共走道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2楼梯间照明宜采用红外线人体感应控制等节电开关。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3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顶棚至少预留卜盏照明灯具|。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I盏照一一批3明灯具I,灯位宜居中。4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批*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5套内起居室(厅)、走道、卧室等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卧室的门边和床头墙上应设置可控制房间内照明的灯开关。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宽板开关面板。6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7每个单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外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8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8.4.5集中式租赁住房电源插座的设置及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户套内插座设置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和运营管理模式设置.建筑设计规范JGJ36、I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I1.-批*3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采用带保护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厨房、卫、Sjz=生间、阳台的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卫生间的插座应安;理装在2区之外。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当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4集中式租赁住房门厅应设置I紧急医疗设备电源插座。一批*5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IO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IOA或16A的电源插座。6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O.3m0.5m。7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8.4.6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套内家居配电箱,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家居配电箱所有配出回路均应在A型电磁式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范围内,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2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1)每套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2)装有空调的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6)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mA,照明回路应独立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可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4住户家居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8.4.7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空间。8.4.8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及电涌保护器(SPD)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8.4.9在非机动车停车点应设置公共充电点位,并符合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带电弧故障保护的专用断路器及专用插座,严禁采用接线板及其他非专用充电装置为非机动车充电。应集中设置充电区域,集中充电区域应做好辅助等电位措施。严禁在门厅、楼层走道及住户套内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充电。8.4.10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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