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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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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docx

    关于新时代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组织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着力解决群众不想生、不敢生等问题。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推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工作目标(一)依法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深入评估我县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平稳落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排名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人大办、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县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三)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居家托育养老服务。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推进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资领取等“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大数据发展局、医保局。)(四)强化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区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大数据发展局、医保局。)三、工作措施(一)全面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1.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网络,完善高危孕产妇全链条、全周期、可追溯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助产机构新生儿科(病室)全覆盖。持续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脯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率,提高身体素质。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在车站、商场、医院、景区、大型企业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合理配置母婴室,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妇联,县教科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旅局、卫健局。)2 .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开展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推动产前产后一体化服务管理和多学科协作。科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医保局。)3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强化动态退出机制,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监管,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县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二)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4 .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业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专业技能指导服务。支持开展“医育结合”模式的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在规划与建设时,应积极统筹规划托位建设。到2025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一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妇联、发展改革局、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5 .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供资金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到县卫健局备案,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2)5号)精神,落实我县备案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加强用地保障,采取灵活供地方式满足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新增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强化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提升托育服务行业美誉度,引导提高托育服务从业者薪酬待遇,壮大托育服务队伍。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促进托育服务行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托育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托育行业品牌。(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委组织部、统战部、编办、团县委,县教科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6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研究出台促进托育服务发展激励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从20232025年,每年评选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县发展改革局、卫健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整合基层公共服务阵地,“十四五”期间,建成1所以上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推动村(社区)建成一批村(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单位工作场所的托育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总工会、妇联、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税务局。)7 .加强综合监管和服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保障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加强托育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依托县妇幼保健院挂牌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辖我县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估等工作,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科学育儿指导等。(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教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消防救援大队)(三)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8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推行父母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保障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推进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实现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纳“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9 .加大家庭养育保障力度,支持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面积、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开发企业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或三孩家庭给予最大化优惠。严格落实好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税费优惠规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卫健局、税务局)10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动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等建设,改善和提升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消除“大班额”,解决“择校热”“入园难”“入学难”难题,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服务,统筹开展体育锻炼、课业辅导答疑和丰富多彩的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以及托管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大力整顿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网络组织作用,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促进儿童早期发展。(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住建局、卫健局、财政局、文广体旅局)11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性别歧视约谈、执法监督机制,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者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考虑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生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县人社、卫健、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定期联合开展职工劳动、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化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就业困难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评估机制,把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县妇联、总工会,县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四、加强政策衔接(一)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鼓励创新关怀扶助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二)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县民政局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县住健局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持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落实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落实扶助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妇联、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实现基层“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财政局、民政局。)五、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二)强化协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重点解决好政策衔接配套、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问题。县财政、卫健、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办理流程,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县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发展。(三)强化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县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人口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陈规陋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举措,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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