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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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法律制度,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H生与健康促进法江.苏省庆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风险互助金是指按照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分担医疗纠纷赔偿费用支付风险而共同缴纳的、用于向患方支付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的资金。第三条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卫生健康、司法、财政等行政机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为:(一)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原则;(二)审查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三)其它应当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事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市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县(市、区)管理办公室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办公室职责为:(一)开展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工作;(二)编制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三)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的赔偿费用相关证明资料;(四)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确认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支付比例,并支付赔偿费用;(五)其它应当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的事项。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资金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账户管理进行指导。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财务收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本市选择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第八条医疗风险互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范围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第九条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收入、职工人数、医疗纠纷赔偿总额等因素,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首次应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数额。以后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数额,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费用金额及其占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当年医疗机构未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费用和赔偿费用金额低于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一定比例的,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标准相应减少一定比例。第十条各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共同缴纳,缴纳标准如下:(一)医疗机构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的风险系数缴纳;(三)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范围。第十一条医疗风险互助金设立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资金划拨比例为6:4o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用于支付按规定由各自承担的赔偿费用。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利息计入下一年度统筹账户使用。第十二条医疗风险互助金用于支付经医疗事故或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等,并经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赔偿费用。第十三条根据患方索赔金额,按以下相应途径解决:(一)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索赔金额在二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进行调解,依据专家咨询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分清责任,提出赔偿金额;(三)索赔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除外)。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申请赔偿时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机构应提供医患双方协议或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赔偿的决定。如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责任,确定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由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支付的比例,并出具支付说明。第十五条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由管理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患方。第十六条统筹账户支付设立封顶线。医疗纠纷赔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统筹账户不再支付,由医疗机构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账户支付不足时,由管理办公室从统筹账户先行支付,医疗机构事后补交。第十七条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偿金,由负责其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的医疗机构承担。第十八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风险互助金不予支付。第十九条管理办公室用于日常办公等必需的工作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从医疗风险互助金中列支。市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统筹账户收取金额的3%o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医疗风险互助金。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So2015年7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徐政规(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