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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无开字〔2023〕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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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无开字〔2023〕23号.docx

    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无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无为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对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招商、经发、建设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以规划环评为依据进行科学规划,使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五条开发区以建设生态园区、绿色园区为导向,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鼓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第六条开发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投资建设。凡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的各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要求以及开发区规划环评相关标准。第七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要求。一切项目的各个建设环节必须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第八条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或填报工作。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建设。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方案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生产(包含试产)前,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报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同意并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配合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的检查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必须申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依法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单位,要予以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要及时上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三章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第十八条开发区内一切污染物的排放均执行国家、安徽省的有关排放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禁止随意倾倒、填埋、焚烧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收集、贮存及处理措施,并尽可能回收利用。第二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执法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和其他管理制度,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须采取措施进行遮挡,并防止渗漏、散漏,对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或经营区域内部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出租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承租方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责任,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废气、废水展开自行监测,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整改。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内部管网的雨污分流,定期对管网展开排查,如不能实现雨污分流或管网堵塞不畅的必须限期完成整改。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要与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治理的跟踪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程序指导。第二十七条开发区财政金融部应保障环保资金需求。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定期组织安排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召开环保业务培训会议,学习最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提高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定期对开发区河道、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排查,积极落实开发区雨污分流政策。第三十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应探索购买第三方环保专业服务,推行开发区“环保管家”制度。聘请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较强业务影响力的环保服务机构担任“环保管家”,解决环保技术力量不足问题,提高开发区的环境管理水平。定期组织“环保管家”对开发区重点排污企业展开环保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生态环境工作部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规范的企业移交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要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整理开发区环境信息,组织编制入驻企业环境档案,完善企业“一企一档”建设,针对存在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现“一企一策”。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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