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docx
德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尊敬的客户:德州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努力为您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我行经办网点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德州银行客服热线:400-01-96588o为明确甲方(客户)、乙方(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和内容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包括专业版和大众版)、手机银行(包括专业版和大众版)、自助银行、短信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包含但不限于客户号、用户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识别、签约设置的电话号码。电子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动态口令: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动态令牌、短信等。数字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甲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2.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号作为作为联系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2.3 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甲方通过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等)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甲方在乙方申请开通上述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如甲方申请开通时未设置限额的,则乙方将自动为甲方设置为乙方默认限额。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在默认限额内进行修改。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01-96588”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2.4 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电子银行业务。2.5 甲方申请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服务的,应按乙方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自愿遵守德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德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资费标准。甲方获得上述内容(指资费标准等)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德州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乙方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甲方,客户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公告期届满视为对客户送达公告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2.6 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端登录;甲方应从德州银行网站或经其授权的渠道下载客户端;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01-96588"或在德州辍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电话;甲方使用自助银行服务时,应仔细检查使用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甲方办理微信银行业务时,应从德州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安全渠道关注微信银行公众号,甲方未从德州银行指定渠道下载客户端或关注微信银行,造成损失的,德州银行不承担责任。2.7 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身份证号码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甲方对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自设密码发生泄露或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申领动态令牌、USBKEY设备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将动态令牌、USBKEY设备及其产生的动态口令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8 甲方使用乙方软USBKEY认证功能的,应当使用甲方本人的手机完成下载、密码设置。甲方使用短信验证码认证的,应使用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甲方应在交易的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服务号码、短信发送的内容与正在交易事项是否一致,如果因甲方未认真核对短信内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确保终端设备及使用环境的安全。甲方应妥善保管手机、银行卡、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指纹密码等敏感信息,通过此支付方式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时,应认真核对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误填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2.9 电子银行业务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10 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冻结等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生泄漏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2.11 为方便甲方使用乙方各项金融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发送产品信息、金融资讯、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甲方有权拒绝发送。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2.12 甲方发出的电子指令经乙方执行通过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2.13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该业务产品的协议和交易规则、交易提示。2.14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2.15 15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2.16 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或暂停其电子银行服务。2.17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并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乙方可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安全策略等设定不同的交易限额。3.2 乙方有权按照服务价格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并从双方约定账户进行划收。甲方如需自行交纳,可与乙方另作约定。3.3 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一)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乱码等;(二)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状态非正常;(三)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四)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五)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3.4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等,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德州银行应通过网上银行公告、手机银行公告、营业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甲方,客户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公告期届满视为对客户送达公告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3.5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支付结算等服务。3.6 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账户注册及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如发现存在开户异常或列入可疑交易账户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电子银行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3.7 乙方对于电子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3.8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等内容。3.9 协议解除或服务在有效期内中止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相关费用。3.10 乙方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的,客户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公告期届满视为对客户送达公告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第四条协议的生效、中止和解除4.1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以上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之日起生效。4.2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注销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注销指令执行成功后解除。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注销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之日起解除。4.3 因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如挂失、止付等),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停止电子银行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服务相关服务费用;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4.4 双方解除协议的,并不影响此前协议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五条客户信息保护5.1 甲方授权德州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德州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5.2 甲方授权德州银行可以将甲方相关业务信息进行关联,以便为您提供服务、个性化内容和建议。5.3 德州银行应合法合规使用甲方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对甲方信息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确保对外公开的信息无法识别甲方主体,在此情况下德州银行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5.4 德州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理、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5.5 德州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德州银行承担。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而应提供的除外。第六条隐私权政策6.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甲方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甲方需提供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地址和绑定银行卡信息等。同时,为了验证甲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乙方会与合法留存甲方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对,甲方承担一切后果。6.2 为了甲方能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乙方准确执行甲方的支付指令,甲方需要按照页面提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甲方向他人转账时,输入收款人手机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姓名、转账金额、开户银行等;(二)甲方向服务提供方付款时,乙方需要向服务提供方收集甲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如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三)如甲方的设备支持指纹功能,甲方可选择开通指纹支付服务。甲方需在甲方的设备上录入指纹信息,并在指纹支付时,在甲方的设备上完成验证,乙方仅接收验证结果,不收集甲方的指纹信息;(四)为了保障甲方的账户和资金安全,在甲方办理密码找回、身份信息更新等业务时,乙方需要验证甲方的身份,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可识别甲方身份的证明资料,并在相关页面根据提示将证明材料上传。6.3 甲方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需要向德州银行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点查询需要甲方所在地理位置信息、短信分享功能需要甲方授权使用手机短信、拨打客服电话需要甲方授权使用手机电话、人脸识别需要甲方授权访问相机权限和录音权限、支付功能需要甲方授权使用手机NFC、部分功能引导需要识别甲方手机剪贴板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需要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未按德州银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则甲方无法使用相关服务或在使用程中受限制。6.4 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预防甲方的账户被他人不法侵害,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同意乙方记录甲方支付业务类别、方式及相关操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IP地址、设备软件版本信息、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符、所在位置、接入网络方式和类型、网络使用习惯、电子银行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如甲方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完成风险验证,致使乙方无法为其提供服务。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7.2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7.3 甲方一旦发现并确信差错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差错发生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热线“400-01-96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7.4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7.5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款除外)的,甲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7.6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向甲方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知情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