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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种情形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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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种情形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docx

    十四种情形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6、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11.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J11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H0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14、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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