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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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docx
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精神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领域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一)农艺:指农作物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农作物栽培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休闲观光农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应用、农药监测评估管理、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二)畜牧:指畜禽繁育、饲养管理、品种选育保护与推广、优质饲料(饲草)推广、畜禽养殖场(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三)兽医:指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实验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物卫生监督、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第三条农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第六条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四)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五)获得农业技术系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从事农业农村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六)聘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聘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第七条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同行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四)获得农业技术系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从事农业农村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1 .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2 .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简称7,下同)、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3 .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主持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3个,或登记(认定)新品种6个。4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农户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农业相关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国家级乡村工匠”称号等。(六)聘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聘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其他条件(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第九条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三)博士后农业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1 .参与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2 .获县级以上农业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3 .参与制定标准等1项以上;4 .获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5 .获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四)论文、著作条件。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 .主持撰写同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3 .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3部以上。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1 .在从事领域技术当地领先,在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作出一定贡献,或带动区域农民较好增收,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主体;2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3 .获县级以上农业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4 .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5 .获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乡村工匠”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第四章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二条从事农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农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农业技术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1 .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种植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3 .主要参与育成作物优良品种1个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或引进优质、高产、绿色新品种2个以上,己成为当地的主导品种,年推广面积占当地同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增产增效显著;4 .主要参与研究制定和示范推广种植业新技术2项以上,推广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并在当地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的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认定等规划、技术方案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采纳实施,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认定比率提高10%以上。5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四)论文、著作条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取得以下条件之一:主持撰写的政策建议、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经规定程序认定的视同论文1篇以±;主持撰写省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3 .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第十三条从事畜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畜牧领域的法律法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畜牧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畜禽绿色健康养殖、遗传资源保护、粪污资源化利用、减污降碳等畜牧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1 .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畜牧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3 .主要参加研制新型饲料品种2个以上,获国家级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产品批准文号,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4 .主要参与完成1个以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并通过验收,或主要参与完成1个以上地方资源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5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负责当地畜禽生产、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优良品种推广或畜禽场生产经营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四)论文、著作条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取得以下条件之一:主持撰写的政策建议、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经规定程序认定的视同论文1篇以±;主持撰写省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3 .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第十四条从事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兽医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兽医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诊疗、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生物安全、细菌耐药性监测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4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1 .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兽医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3 .主要参与完成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配套技术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疫病防控配套技术(规范)2项以上;4 .主要参加研制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或兽用诊断试剂工作,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5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疫病净化及无疫区建设、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四)论文、著作条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取得以下条件之一:主持撰写的政策建议、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经规定程序认定的视同论文1篇以±;主持撰写省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3 .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第十五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有较强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1 .在从事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农民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省级以上示范性主体;2 .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4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5 .获得国家级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6 .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省级以上乡村工匠”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7 .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转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机关分流人员申报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农业技术专业包括: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植物保护、土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农业农村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CJ(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包括市农业丰收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部门或省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科技部门或市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四)优秀调研报告是指撰写的农业农村调研报告被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评为一、二、三等奖。(五)“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得奖项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六)“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七)“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九)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第二十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己取得的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二)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三)有其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建立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农人发(2020)33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农业技术中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2 .浙江省农业技术中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指标说明3 .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推荐表附件1浙江省农业技术中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姓名单位评审专家赋值项目评分等级及参考分值项数分数、技术能力素质1.任职年限20年及以上1519年1014年79年中级56年助理46年/3.032.521.51114分2.专业工作年限25年及以K20年及以上15-19年1014年/3.032.521.53.学历学位博士硕士或研究生本科/2.52.521.54.年度考核3年优秀2年优秀1年优秀/1.51.510.55.技术专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24.0政府43.532.5部门3.532.52、业绩水平及实际贡献37分6.科研推广项11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428.030.015-1010685437.制定标准国际、国家标准行业、土也方标准团体标准其他标准214.07624228.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10.05321.59.新品种、新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220.01066一4432产品、新技术1().成果推广应用省级市级县级24.021.5111.技术工作荣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25.0政府32.521.5部门2.521.5112.培养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地良好一般/2.021获奖情况25分13.科技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3325.025.0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政府2520161613111186654部门151210107554343214.技能奖励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5.013119975543432四、论文论著24分15论文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其他CN、ISSN刊号的刊物视同论文5624.024.05421.5著作、译著一级出版社主编一级出版社副主编、其他出版社主编其他出版社副主编参编315.05431优秀调研报告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27.03.52.521.5政策建议(调研成果)省部级市厅级县局级27.03.532.521.51小计/100.0五、附加分30分16.服务基层情况连续2年以上连续12年累计1年以上累计半年-1年/5.053215年以上3.55年23.5年2年以下/5.017.中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443322118.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建设情况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5.0543219.基层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2024年1519年1014年/5.0乡级5432县级432120.荣誉称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5.0劳动模范5432五一劳动奖早、二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432121.专家综合评价优秀良好.般/5.O54321合计/130.0注:本表各项量化指标供参考,专业组评审时,以专家量化评审分数为准附件2浙江省农业技术中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指标说明一、技术能力素质1 .任职年限:指担任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年限须足年计算,下同)。2 .专业工作年限:指从事涉农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含硕士以上涉农学习时间)。3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以最高1项计分。4 .技术专家: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权威学术机构发文或颁发聘书的专家,包括首席专家、行业技术团队专家、各级政府培养的人才、乡村工匠等。其中农业农村部聘任专家、省级政府计划人才计4分;省(厅)级首席、学术委员会委员计3.5分;省技术团队专家、省农业农村技术带头人、市计划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等计3分;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浙江首席技师、国家乡村工匠等计2.5分;厅“新禾计戈U”人才、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高级技师、省级乡村工匠等计2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合计不超过4分。5 .年度考核:以近三年单位专业技术考核结果为依据,一个年度优秀计0.5分,最高可计1.5分。二、业绩水平6 .科技推广项目:以申报对象参与完成的同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农业项目计分(如省级申报对象参加市县级项目不计分,以此类推)。单位所在地与所属层级不同,以申报对象主持或作为参与完成的下一级以上政府或同级以上部门的农业项目计分(如省级申报对象单位所在地为市级,参加市科技局项目可计分)。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横向(规划、咨询)项目以单位实际到帐经费金额500、300>100、50、20万以上分别按10、8、6、4、2分计算。计分标准可参照科技项目级别分类表。科技推广项目实施一年以上,但未验收(结题)的可按最高50%计分。以能证明项目来源、起止年限、项目资金额度、本人排名和项目验收意见(或结题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等材料为依据。以取得最高4项计分。7 .标准:以发布标准的封面页、前言、正文首页为依据。以申报对象作为起草人制定的标准计分,修订标准降低一个等级计分。国际、国家标准计7分,行业标准计6分,省级地方标准计5分,市级地方标准、全国性(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计4分,省级团体标准、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计3分,县级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他团体标准计2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8 .专利:以专利证书为依据,申报阶段的专利不计分。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9 .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证书等为依据计分。其中新产品(新工艺)国家一、二、三类分别按10、8、6分计算,省一、二、三类分别按6、5、4分计算。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10 .成果转化应用:是指参与研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等,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成果鉴定(登记)证书为依据,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不得与科研推广项目重复计分。第610合计分数不超过30分。610项和13项计分规则如下:排名第一者按实际情况计分,排名第二、三、四、五者分别按照排名第一者的0.8、0.7、0.6、0.5倍计分,排名第六者及以后者按照排名第一者的04倍计分。11 >11.技术工作荣誉:指在农业农村领域做出突出成就,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表彰,包括省级金牛奖、最美浙江人系列、优秀科技特派员、农业农村系统先进技术工作者等。以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为依据,以取得最高2项计分。12 .培养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地:指申报对象针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技术培训、实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地等情况。科技项目级别分类表级别项目来源分值一、国家级项目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杰青)、863计划、国家GG项目等152国家重点研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探索、联合基金、学术交流)等1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10二、省部级项目4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杰青)、省GG项目、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农业关键技术核心攻关项目等105农业农村部国家产业技术体系项目、部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青年、学术交流)、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省级科技一般项目等86省农业新品种选育子课题、部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子项目、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子项目、省“三农六(九)方”科技协作项目、省科技特派员项目等6三、市厅级项目7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等88市级农业攻关项目、市级科技课题、省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市级农科院联盟项目等69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市公益性科技项目、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等5四、县级项目10县级科技项目、省(百村)引智项目、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等411县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等3五、其他项目12包含农业科技内容的其他省级以上、市、县级财政支农项目,得分分别不超过5分、4分、3分,具体得分根据科技内容的先进性、引领性、示范性以及财政资金数额大小确定。53三、获奖情况科技奖励和技能奖励以取得最高3项计分,同一项目、成果、职业(工种)获奖以最高项计分,合计不超过25分。13 .科技奖励:以申报对象获得同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颁发的科技奖项证书或文件为依据,以取得最高3项计分。各级农业丰收奖为部门奖励。科学技术奖奖项中均不含二级证书。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明确:对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明确: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在省范围内参照享受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浙农科发(2012)16号)明确:省推广贡献奖相当于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