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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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3年).docx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政策,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扣减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享受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范围、执行期限、计算标准等其他要求严格按公告规定执行。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