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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民纪要104条 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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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民纪要104条 案例.docx

    九民纪要104条案例一、虚假诉讼规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九民纪要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要求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2 .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即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制裁当事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 .强调了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案件请示与批复案件请示与批复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就某一特定案件的审理、执行等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请示情况作出相应的指示和批复。九民纪要对案件请示与批复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了请示和批复的范围,即仅限于涉及法律适用、裁判尺度把握等重大疑难问题以及需要统一标准的案件。2 .规范了请示和批复的程序,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材料,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3 .强调了请示和批复的效力,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和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拖延执行。三、案外人救济案外人救济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因与原判决、裁定或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而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的一种制度。九民纪要对此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 .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一般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再审等救济措施。2 .案外人提出救济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例如提出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或执行标的物存在错误等。3 .法院对案外人的救济请求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救济请求,法院可以采取中止执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九民纪要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2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包括提出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执行标的物有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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