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808352       资源大小:17.19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复议相关决定。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四)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开展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项目等原因,导致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人主动提供证据并查实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反映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九条第五项所称非自身原因:(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第十一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违法数额达到所在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该指标上年同期总额的1%以上;(二)违法数额大于2亿元;(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第十二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二)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三)对于应报数额为O但又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四)统计执法检查时,提供虚假统计资料和证据材料的;(五)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幅度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加重处罚是指高于法定幅度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法对违法案件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或者有关的证据、材料中予以说明,对作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第十六条本办法附件中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一个自然年"是指同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公历计算的完整年度。第十七条本办法附件中的裁量基准所称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的差额(绝对值)。第十八条本办法附件中的裁量基准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青统字(2020)28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