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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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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各区镇街道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区镇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由区级统筹安排。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细颗粒物(PM2.5)、AQl达标率、降尘量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建立补偿机制。第三条以区镇自动监测站单月数据进行月度考核积分。以省控点自动监测站累计数据对开发区进行季度考核,区镇季度考核以当季度月度考核积分之和评比。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第四条区镇月度考核积分按如下方法计算:P=CPM2.5*0.3÷CAQI达标率*0.3+C降尘量*0.4其中:CPM2.5:细颗粒物(PM2.5)月平均浓度得分;CAQl达标率:月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得分;C降尘量:降尘量月度得分。L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IOO分)。分为水平排名得分(50分)、同比变幅排名得分(50分)两部分。PM2.5水平得分、PM2.5同比变幅得分采用争先进位计分法计算。2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100分)。分为水平排名得分(50分)、同比变幅排名得分(50分)两部分,达标率水平排名得分、同比变幅排名得分采用争先进位计分法计算。3 .降尘量(90分)。按照当季每月目标完成计分法进行评分。当季每月降尘量均小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30分,每出现一个月降尘量高于目标值的扣30分。争先进位计分法:完成实绩最优的区镇得该项指标满分,其余按优劣排序计算得分,第二位得满分的95%,第三位得满分的90%,以后按5%依次递减。目标完成计分法: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即得该项指标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第五条季度考核按如下方法计算:(一)开发区省控站点PM2.5、优良天数比例均达到季度工作目标,或省控站点PM2.5、优良天数比例当季均未出现同比下滑,奖励30万元。区设站点季度累计优良天数比例高于省控站点均值的奖励5万元,低于省控站点均值的上缴补偿资金5万元。4 控站点PM2.5、优良天数比例单项未达目标的上缴补偿资金15万元,两项均达不到季度工作目标上缴补偿资金30万元。以市考海门区社会福利院降尘点位进行降尘量考核,达到月考核目标奖励3万元/月,未能达到考核目标上缴补偿资金3万元/月。(二)其余区镇季度考核总得分较低的三个区镇分别上缴补偿资金5万元、10万元、15万元;季度考核得分较高的三个区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如出现并列排名,并列的区镇均实行奖补。第六条当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规定: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月有效天数不足时,用该站点实际有效监测天计算的月均值补充。第七条不得对环境空气监测自动站等进行人为干扰,人为干扰的判定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空气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参照省厅最新要求不得小于200米。一经发现认定人为干扰行为,相关区镇在当季度考核直接认定为最后一名,并依规定查处。第八条各区镇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资金,须全部用于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区镇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第九条海门生态环境局按月公布各区镇空气质量状况,按季核算生态补偿情况,年度实行结算。海门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与拨付。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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