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个借字第号个人借款合同.docx
青岛银()个借字(.)第()号BQDQ青岛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的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蝮签署本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借款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送达地址。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提供借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个人贷款。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A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大小写不致时,以大写为准)。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计个月,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第五条借款利率5.1 初始借款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计息。5.2 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调维5.2.1 借款期间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5.2.2 已适用借款利率执行满(大写)个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上述月份数为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5.2.3 借款发放后(大写)个月内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上述月份数为固定借歙利率期限。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歙基准利率和不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利率调整周期为(大写二个月。借款给沛后如尚W国A用银行调帮蜕款莘净利率.借秋利率执行幼(广耳)利东羽云川P阿不俗声的他梵以行:利索一卜冰口俗粉以“耳卦:利;茨的鸣幄隰IHiLIIIiwyiV-*J,.uza三rfMin/v,«i.x/j>>vszv,kIJJIlJMhj.m,.*zjc53借款罚息5.3.1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期借款本息(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H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大信)计收"罚审育至渝期本中洁偿为MFrS款人需按照本合商约定用途使用存款而,贷装人对逑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本息清偿为止。第六条借款的提取方式6.1 本借款(党次/分次)发放。分次发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日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或因借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无法放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取消未发放的借款额度。6.2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下列方式发放和支付借款:6.2.1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时象。6.2.2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划入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内。6.2.3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内,并授权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七条还款7.1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下列方式偿还:7.1.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7.1.2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1.1.1 月等额本息还款。7.1.4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7.1.5 其他还款方式:。7.2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的,借款人应白借款发放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日按下列确定:7.2.1 每月日。7.2.2 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如某一期还款H没有相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H。73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J,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应付的本息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7.4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下列计收违约金:7.4.1 已还款期限不足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已还款期限满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7.4.2 o第八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9.1 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9.2 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0.1 O10.2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普遍性条款第十二条声明和承诺12.1 万款人具备签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12.2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或、误导性陈述或蹙大遗漏.12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IteHft止本合同签日已鲤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18、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项.如本合同采用担保方式,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徵止本合同签日所知悉的担保人已经涉及的未结僦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项.12.4 借款人借款意JK真实,倩IK用途真实合法.12.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借IK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费任或者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12.6 借款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金为理由拒细行还款义务.12.7 贷款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第十三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十四条借款利率的调整14.1 依据本合同第5.2条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自固定借款利率期限(如有)及每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结束后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国借款科率调整陶期下个首月的错款发族国4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与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14.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按调整后新的借款利率和计息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借款利息的计算15.1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7360。15.2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汉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本金X零头天数X日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其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枳数计息法计算利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第十六条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第十七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7.1 借款的发放指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付至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借款发放账户,发放后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借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借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借款人自行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17.2 借款发放的条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一)借款人、担保人(若本合同项下债务另有担保的,下同)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二)本合同已生效;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出质人已按要求足额存入保证金(如出质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的);(三)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已办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公证:(四)借款人已办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人人身保险:(五)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六)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若本合同项下债务另有担保的,下同)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或实质性不利情形,借款人、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73支付方式的确定17.3.1 自主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白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其他情形。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杳验、现场调衽等方式核行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17.3.2 受托支付除本合同约定的自主支付情形外,借款的支付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O,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更支付等事宜,不负有通知收款人的义务。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借款。受托支付方式下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实施借款资金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17.3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O17.4 借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书,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同时提交支付委托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借款发放条件的,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或看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不相符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连约成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值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效或支付砥提,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H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人对受托支付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值昧,贷款人对交,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昧,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第三方的纠场或需要承担借IR人的责任和义务。17.5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交易合同不能完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17.6 借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还款能力凌弱、未按照妁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照的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或担保物担保能力减弱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借款法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描籁第十八条借款的偿还18.1 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撕=借款本金X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法比“期人(1+借款利率)i1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蠹薪+(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借款利率18.2 借款人至少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贷款人不扣划的,该期全部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扣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18.3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O18.4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对于从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不足的部分,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无须凭借款人的存折(单)、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再行授权。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白行承担。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用于清偿任一笔到期债务。18.5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白贷款人以粗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18.6 还款顺序借款人的还款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给付或贷款人依法行使抵销权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所清偿或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18.7 提前还款18.7.1 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18.7.2 借款人应先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8.7.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18.7.4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偿还本金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第十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9.1 借款人的权利19.1.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19.1.2 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9.2 借款人的义务19.2.1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19.2.2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支付借款,不得将借款用证券投资、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19.2.3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官、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该借款使用有关的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贷款人现场查证;19.2.4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债务;19.2.5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19.2.6 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19.2.7 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通知贷款人:19.2.8 如本合同采用担保方式的,本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质)押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雨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19.2.9 承担赔偿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19.2.10 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益的合同。第二十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20.1 贷款人的权利20.1.1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0.1.2 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0.1.3 有权了解借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和借款使用情况;20.1.4 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1.5 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20.1.6 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或停止发放、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20.1.7 在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20.1.8 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同盍该等转让;20.1.9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借款人的借款资料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佶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使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20.1.10 贷款人及其合作单位可向借款人发送各类业务信息:20.1.11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责任对外进行公开披露。20.2 贷款人的义务20.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支付借款;20.2.2 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收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第二十一条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21.1 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照行的任何义务,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借款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四)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挪用借款或用银行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五)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六)借款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推,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七)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贷款人未受清偿;(八)借款人、担保人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九)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十)借款人、保证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借款人、保证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贷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十三)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保证人或抵押物(质物)担保能力减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十四)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十五)因借款人、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十六)保证人为单位时:(1)保证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2)保证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3)保证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4)保证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木合同顼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行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5)保证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七)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抵押物(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抵押物(质物)被查封、扣押、留置、拍卖、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十八)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十九)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抵押物(质物)有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的可能;(二十)抵押人(出质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维修、保养抵押物,或抵押人(出质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质物)价值减少,或抵押人(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恢旦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人(出质人)不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质)押期间对抵押物(质物)购买保险,或虽然抵押人(出质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质)押期间对抵押物(质物)购买保险,但抵押人(出质人)不及时主张保险权益:(二十)抵押人(出质人)怠于通知贷款人有关抵押物(质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情况的:(二十二)抵押人(出质人)为单位时,抵押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二十三)与借款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与保证人相关的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与抵押物(质物)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贷款人权益的情形:(二十四)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最低额的要求,出质人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补充的;(二十五)保证金账户出现被有权机构冻结等异常的、可能影响贷款人保证金质押权的情形,出质人未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在贷款人处另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足保证金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21.2 违约责任发生本合同第21.1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I-格式的:行距:衫倍行距0.9字行施:<-)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方式;(二)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三)中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四)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五)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六)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七)对借款人挪用的借款、逾期偿还的本息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八)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九)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直接扣划款项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依法向借款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借款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切必要配合与协助,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十二)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十三)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十四)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十五)行使担保权利,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优先受偿,并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十六)贷款人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22.1 本合同涉及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各方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均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22.2 若需贷款人提供借款每期还款凭证的,借款人应在该期还款H后三个月内提出要求。超过三个月的,贷款人仅提供该期借款还款明细列表替代。22.3 借款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若借款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贷款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借款人。22.4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迟延或逑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坏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的权利。22.5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办案费用、电讯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23.1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堂后生效O23.2 0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3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送达24.1 法院和仲裁机关将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对方当事人将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寄送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无人签收、拒收等泉川与皮,退“i的.在心之1仪J为送,这之H24.2 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巾、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243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H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和仲裁机关将诉讼/仲裁文书、对,厂与3人巧为益.4护k巧送,这塌:也址瓦!为送泌,木叨山刍比及廿吊力.的一,门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发生诉讼,法院将诉讼文书寄送约定的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U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Fl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U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U第二十五条公告催收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M),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低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同意遵照执行。贷款人(盖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借款人(签字、指印):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指印,法人需加盖公章)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还款人(盖章或签字、指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箍字或盖章: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地址: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年一月一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