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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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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x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鞍山市人民政府二O年十二月第一章总贝!1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实施成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方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土地利用主要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科学调控建设用地规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统筹城乡建设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技术手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提高规划公众参与程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速鞍山经济隆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第二条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五)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八)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九)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十)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三条规划范围和期限规划范围为鞍山市行政辖区,包括市辖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总面积925235公顷。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062020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远期目标年。第四条规划地位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实施成效第五条土地利用现状全市农用地737611公顷,其中耕地239360公顷,园地40614公顷,林地418636公顷,牧草地4113公顷,其他农用地34888公顷;建设用地9864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84826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1374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445公顷;其他土地88979公顷,其中水域38425公顷,自然保留地50554公顷。第六条土地利用特点(一)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分异明显。农用地自西北向东南分为三个片区:耕地集中分布在西北部平原区,林地集中分布在东南部山地区,园地集中分布在中部丘陵区;建设用地呈现一带多点的格局:全市50%的建设用地集中分布于鞍海经济带内,其余城镇用地自然形成间隔有序的布局。(二)土地利用程度高。全市土地利用率为90.38%,高于全省85.09%的平均水平。从土地利用的效益看,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及地均GDP产出均位居全省前列,土地利用效益较好。(三)矿业用地分布广泛。鞍山市矿产资源丰富,铁矿、菱镁矿、滑石及玉石等矿产储量居全国同级城市前列,矿业用地多且分布相对集中,已形成南北两个矿业用地区片,矿业用地总面积占全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以上。第七条上轮规划实施成效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轮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和引导,实施成效显著:(一)切实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上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健全了耕地保护体系,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无序扩张,19962005年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长幅度远高于建设用地增长幅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三)重点保障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除为上轮规划内国家重点项目提供用地外,还为沈大高速公路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等上轮规划外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了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占到全部新增建设用地的26%,有效保证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四)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上轮规划实施期间,有序实施退耕还林5350公顷、矿区土地复垦1350公顷、沙化土地整治3100公顷,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第八条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一)建设用地分布与人口集聚形态不协调。鞍海经济带内以全市50%的建设用地集聚了全市70%的人口,人地矛盾突出;鞍海经济带以外,分布着全市50%的建设用地,但仅承载了全市30%的人口,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挖潜潜力较大。(二)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较严重。鞍山市东南部山区为长白山余脉,西北部平原临近科尔沁沙地南缘,特殊的地势地貌及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不及时等造成东南部山区水土流失较严重,西北部平原部分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沙化。(三)废弃矿山土地多且复垦压力较大。鞍山矿业开发已有百年历史,2005年,全市生产及闭坑矿山企业总计744家,总占地15320公顷,可复垦废弃矿山土地面积6170公顷,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限制,复垦压力较大。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第九条发展机遇(一)国家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为鞍山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外部动力,使鞍山在更高层次上承接区域经济发展辐射和产业转移,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二)沈阳经济区的建设加速了鞍山经济隆起带建设步伐,必将推动达道湾新城、海西新城、汤岗新城、腾鳌新城、牛庄新市镇即“四城一镇”建设,加快城市化与城镇化、工业化与产业化步伐,为促进产业用地集聚和土地利用效率提升提供内生动力。第十条面临挑战(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规划期内,鞍山市各项建设不可避免的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在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形势将变得更加严峻。(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建设以及全市城镇化、工业化高峰的到来,建设用地需求将呈现突破性增长。未来十五年,在保证耕地红线、保障生态建设的双重压力下,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会变得异常突出。(三)城乡土地利用统筹协调亟待改善。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促使城镇用地增加速度明显加快,但农村居民点并没有显著减少,独立工矿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零散,粗放利用现象仍然存在,城乡土地利用统筹协调亟待改善。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方针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围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经济隆起带建设、鞍辽都市区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实现保护耕地、资源节约、统筹协调、和谐发展。第十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策,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谐鞍山的建设目标,创新土地管理模式,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近期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基本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共同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中低产田的改造,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资源保障。(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按照“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鞍山”的要求,协调各业各区域用地,重点保障鞍海经济带经济隆起用地,保护西北部平原优质耕地,保证东南部山区生态建设用地。因地制宜,规划国土开发新格局,使土地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四)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鞍山。(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加大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力度,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第二节土地利用主要目标第十四条总体目标有效保护、科学开发、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严格落实省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保证全市耕地数量总体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十五条主要目标(一)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全面落实省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施数量与质量的双重保护。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239000公顷和2380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06027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6.67%,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二)科学发展用地得到保障。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类用地,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经济隆起提供用地保障。2006至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4200公顷和87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41平方米以内。(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农用地规模有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至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为748788公顷和764388公顷;建设用地分别为102000公顷和106300公顷;其他土地分别为74447公顷和54547公顷。按照“一轴经济隆起、两翼农业生态双保、多点科学布局”的土地利用总体构架,依托“四城一镇”建设,促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四)节约与集约用地水平有较大提高。存量和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效率得到较大提高,经济增长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1平方米以内,建设用地地均GDP由2005年的126.72万元/公顷提高至2020年的457.20万元/公顷。(五)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稳步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合理安排闭坑矿山、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复垦的规模和时序;适度开发其他土地。2006至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2300公顷和4700公顷。(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保持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稳定,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土地污染、矿山废弃土地生态恢复、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治理效果显著。2010年和2020年,林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分别达到46.28%和47.58%,其他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面积保持稳定。(七)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违法违规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十六条稳步增加农用地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引导农用地向高效利用调整,因地制宜的开发宜农后备资源,并统筹考虑国有农场未来发展用地需求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2010年和2020年,耕地面积分别为239000公顷和238000公顷;园地面积分别为41900公顷和45900公顷;林地面积分别为428200公顷和440200公顷;牧草地面积分别为4800公顷和5400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保持稳定。第十七条合理增加建设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2010年和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分别为87100公顷和89900公顷,其中城镇用地分别为25421公顷和31957公顷,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分别为10479公顷和754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为51200公顷和50400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分别为12429公顷和1388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分别为2471公顷和2519公顷。第十八条大力整治其他土地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大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可开垦的土地后备资源稳步增加林地、牧草地规模,提高土地生态安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2010年和2020年,其他土地为74447公顷和54547公顷。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十九条科学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鞍山市域已由森林、湿地、保护区、风景区形成“一轴、多带、多心”形态的生态屏障网络体系。规划以严格保护既有生态功能用地为中心,对生态功能用地加强保护,严格控制与功能性质不相一致的用地开发,结合水文地质及生物活动廊道,在现有生态网络基本骨架的基础上,构建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土地生态格局,巩固生态屏障网络建设成果。第二十条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在保持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需要,依据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且连片程度有所提高。第二十一条协调基础设施用地结合鞍山市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划期内要加强铁路和公路等交通用地的整合和布局优化,重点完善新城新市镇之间的交通网络,形成较为完善的交通体系;结合鞍山市现有水利设施布局情况,合理安排大伙房输水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和排灌站改造工程,完善水资源保障体系和防洪减灾体系;结合老工业基地振兴,将电力、天然气、风能、生物能等能源项目重点向新城新市镇周边布局,构建新型能源网络;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科学安排鞍山市西部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环保项目,着重治理工业三废,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第二十二条优化城镇工矿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控制生产用地、重点保障生活用地、适度提高生态用地比例,科学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促进城镇和谐发展。规划期内,按照“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市、卫星城、重点镇、一般镇”五个城镇用地层级,分主次、分时序的推进城镇发展,科学配置新增城镇用地,重点保障新城新市镇建设用地,促进城镇空间用地布局形态进一步优化。在确定用地布局前,已收集了解有关地质资料,充分考虑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高效配置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和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用地,严格纳入城镇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鼓励产业用地向开发区集中,稳步提升开发区内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提高用地建设容量。重点保障土地利用规范高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快、带动力强的开发区用地需求°第二十三条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按照农业规模化与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构建“两翼农业生态双保”的发展格局。依托西北部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加工基地;依托东南部山区林果业优势,着力发展以林果生产加工为主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农用地利用向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严格保护城镇中作为城乡绿色空间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加强城乡“绿心、绿带”建设,发挥绿色空间的生产和生态隔离功能。第二十四条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严格保护以长白山山脉为轴线,自东北向西南走向的绿色廊道用地;以辽河、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洋河等河岸绿带用地;以九龙川自然保护区、清凉山自然保护区、岫岩龙潭湾自然保护区、西平自然保护区、台安大麦科湿地自然保护区、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海城三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岫岩老平顶自然保护区和市区周边矿山生杰修复区、北部沙化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区、东部海岫生态脆弱带绿化建设区、千山风景区和药山风景区组成的生态功能用地,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功能用地布局,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十五条西北部平原区主要包括台安县全域和海城市北部的高坨镇、温香镇、西四镇、牛庄镇和望台镇等。该区域地势平坦,水土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完善,是全市基本农田重点分布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位于台安县和海城市交界的三岔河县级自然保护区是全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之一。该区域总面积181250公顷,占市域总面积的19.59%。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做到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基本农田集中地区和台安县北部土地沙化地区的整治力度,利用工程和生物措施逐步改善田间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严格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协调三岔河地区的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维护湿地的生态保育功能。第二十六条中部平原区主要包括鞍山市中心城区、海城市城区及连接两区的鞍海经济带。该区域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城镇化水平高,经济发达,GDP总量处于各区域之首。区内基础设施完善,交通道路状况良好,通讯发达,具备了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软、硬件条件。该区域总面积170418公顷,占市域总面积的18.42%。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科学保障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增加居住、医疗、教育等用地,稳定城镇绿地,适当减少工业用地比重,提高城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严格保护区域内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注重矿区周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中部低山丘陵区主要包括海城市的毛祁镇、八里镇、王石镇、马风镇、英落镇、牌楼镇、析木镇、接文镇和岔沟镇等。该区是平原与山区的过渡地带,矿产资源丰富,园地比重较大,是全市水果的主要产区。该区域总面积119336公顷,占市域总面积的12.90%。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严格矿源勘查项目用地管理,合理配置采矿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强化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严格保护现有园地,切实提高低效园地质量,利用条件适宜的荒山荒坡扩大园地面积,充分发挥园地的生产和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东南部山区主要包括岫岩满族自治县全域和海城市的孤山镇等。该区为典型山区,生态环境较好。该区域总面积454231公顷,占市域总面积的49.09%o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育。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继续实行封山育林政策,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科学安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按照土地利用情况、区域比较优势以及产业分布特征,在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的基础之上,将全市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林业发展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重点,指导区域土地利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土地用途分区,落实市土地利用分区的空间管制要求。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分区管制(一)基本农田集中区。以西北部粮食主产区为主,主要包括台安县达牛镇等11个镇和海城市温香镇等6个镇和1个街道的部分地区,土地面积13219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29%。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和农田防护林等。要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实现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双保;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一般农业发展区。主要包括海城市南部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北部地区,土地面积41750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5.13%。管制规则: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方向进行;保护优质园地,利用荒山荒坡和废弃工矿等条件适宜土地扩大优质园地面积,逐步提高园地质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其他农用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城镇村发展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海城市市区、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以及牌楼镇等重点镇,是全市城镇化建设的重点区域,土地面积10225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05%。管制规则:科学保障城镇发展用地,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土地整治工程,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力度,科学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乡土地利用一体化进程;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按原用途使用,不得抛荒。(四)独立工矿区。主要包括海城市东部、岫岩满族自治县西北部和千山区东部矿产品加工区,是推动全市资源型经济增长的重要地区,土地面积279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30%。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采矿用地。适度提高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土地生态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的土地利用模式,促进土地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五)林业发展区。主要包括岫岩满族自治县西部和南部地区,管制规则:保护现有林地,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适度扩大林地面积;加强林地质量建设,提升林地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注重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实现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由辽河、浑河和太子河流经沿线地区组成,土地面积2119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29%。管制规则:土地利用以生态保护与建设为主导,土地使用应符合批准的相关规划,严禁与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类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由千山风景区和玉佛山风景区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组成,土地面积255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7%。管制规则: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土地,要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在不破坏本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允许进行适度的农业生产活动和旅游设施建设,合理配置旅游设施建设用地;严禁一切破坏生态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生态功能用地综合效能。第三节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各县(市、区)土地利用要在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提高本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对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各县(市、区)应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实现。第三十一条市辖区土地利用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的集聚效能为重点,适度扩大城市规模;严格保护玉佛山风景区的生态用地。201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02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923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636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55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311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09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51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944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84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64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60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373公顷。第三十二条千山区土地利用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为重点,重点保障达道湾新城、汤岗新城城市化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千山风景区的生态用地。201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752公顷以上,基本农田37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602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625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555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237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593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519公顷以上,基本农田37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822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22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94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458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996公顷Q第三十三条海城市土地利用以保障鞍海经济带建设为重点,妥善协调经济发展、粮食安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西北部基本农田和东部地区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突出海西新城、腾鳌新城和牛庄新市镇建设,促进地区经济隆起。201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911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8903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3131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533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24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48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78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9628公顷以上,基本农田8903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3164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875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53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1389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125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783公顷。第三十四条台安县土地利用以保障县城及重点镇发展用地需求为重点,突出黄沙坨地区新市镇建设,为鞍山近海经济带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加大耕地及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力度,在保证质量稳步提高的同时,适度提高保有数量;逐步增加桑林镇、桓洞镇、新台镇、西佛镇、台安镇等地区的林地面积,注重土地沙化的综合防治。201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74937公顷以上,基本农田6744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580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3290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6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43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29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75742公顷以上,基本农田6744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583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353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258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008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91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63公顷。第三十五条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以支持矿产品加工接续产业发展,保障海岫矿产品深加工带和新岫产业带用地需求为重点;注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增加林地面积,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创新山地丘陵基本农田保护模式。201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699公顷以上,基本农田4916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471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816公顷以内,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2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3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91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86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4916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474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3022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85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2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643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85公顷。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贯彻占劣不占优,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2006至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2300公顷和4700公顷以内。第三十七条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尽量利用非耕地,避免破坏耕作层,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等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方向发展。2006至2010年和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300公顷和1120公顷以内。第三十八条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抗灾能力,开展耕地灾害监测,及时复垦灾毁耕地。2006至2010年和2020年,灾害损毁耕地规模力争控制在60公顷和240公顷以内。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先补后占,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落实省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第四十条加强农村土地整理按照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要求,将传统的农用地整理向农村土地整理转变,由单一的增加耕地数量转化为增加数量与提高质量并重。2006至2010年和2020年,安排农村土地整理13153公顷和2777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1462公顷和3062公顷。第四十一条稳步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确定复垦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向,合理安排复垦规模和时序。将条件适宜的工矿废弃地复垦成耕地,复垦的林地由一般乔灌木逐步向高效经济林转变。2006至2010年和2020年,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100O公顷和3287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76公顷和81公顷。第四十二条适度开发其他土地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条件下,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协调好土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2006至2010年和2020年,安排土地开发847公顷和173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762公顷和1557公顷。第三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第四十三条大力提高现有耕地质量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污染严重的耕地,优先调整为工业用粮、花卉等用地,尽快实现改良。2006至2010年和2020年,中高产耕地面积力争达到耕地总面积的70%和75%以上。第四十四条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等别评定,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考核补充耕地质量。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全面评价补充耕地的地力水平。鼓励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第四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第四十五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落实省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全面管护。第四十六条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方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实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程实施,完善农田配套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第四十七条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将海城市西北部和台安县大部分地区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其中,海城市涉及西四镇、牛庄镇、高坨镇、耿庄镇、温香镇、望台镇和东四街道办事处等6个镇和1个街道;台安县涉及桑林镇、桓洞镇、西佛镇、新台镇、台安镇、达牛镇、新开河镇、富家镇、黄沙坨镇、韭菜台镇和高力房镇等11个镇。基本农田集中区总面积13219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88526公顷,占集中区总面积的66.97%。在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的基础上,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城乡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对选址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第四十九条创新基本农田保护机制除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外,择优多划定400公顷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已列入清单的交通、水利、矿山、防灾减灾、信息、环保等需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危险性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时,在占用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机动指标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用地报批程序。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第五十条实施优质园地建设充分利用荒山和废弃工矿土地,结合果树引上山工程、优质南果梨建设工程,重点发展优质特色园地。大力支持南果梨等优势果品生产用地,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提升各类园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多层次、多元化丘陵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五十一条加强林地管护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首位,依托东部山区土地自然资源禀赋和区域环境优势,结合防护林建设以及废弃工矿土地生态恢复等重点工程,加强低效林地改造和受损林地恢复重建,扩大林地面积,提升林地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严禁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第五十二条稳定牧草地和优化配置其他农用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现有牧草地,鼓励矿区土地复垦种植饲用价值高的牧草,提高牧草地质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用地布局,依托鞍羊线家禽养殖和特色蔬菜种植、张庄线畜牧养殖和滑子蘑种植以及鞍营线“四辣”种植优势,合理配置设施农业用地,形成独具特色、辐射周边的设施农业重点发展带,促进设施农用地高效集约配置。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节科学调控建设用地规模第五十三条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原则,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在重点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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