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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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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XXXX中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XX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XX)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本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本局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第五条本校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第七条本校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应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行政机关拟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的政府信息,也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第八条本校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本校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第十条本校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第十一条本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二条本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第十三条本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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