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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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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所有申报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地方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决算工作,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委宣传部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省委宣传部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同级宣传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项目的决算、绩效自评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部门等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实施的重大项目等;(二)省重点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三)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展览展演展示等活动,江苏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四)文化惠民工程、农家书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实体书店建设、群众性文化活动等;(五)扶持引导文化企业转型升级、新闻出版业融合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版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载体平台建设和重大活动,宣传展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成果;(六)理论研究、理论教育、理论宣传,省社科基金、新型智库建设、党员冬训等;(七)组织媒体开展重大主题宣传报道,江苏形象国际传播的能力和平台建设,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订阅等;(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活动、项目;(九)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部校共建项目等;(十)对精神文明建设优秀成果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安排业务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类型和分配办法。(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项目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往年持续开展项目提供前期成效和项目资金决算等。根据项目的使用类型,省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三)对拟订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委宣传部会商省财政厅后提交部务会议讨论审定,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项目安排建议。第十六条根据省委宣传部的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委宣传部下达经费。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第十九条批准立项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提出的序时进度推进。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结项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委宣传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省委宣传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省委宣传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宣传部门应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二十五条各级宣传、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4号)、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5号)、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20)33号)、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3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财政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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