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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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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docx

    附件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一)(适用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编号:(单位名称):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明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此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口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址(明确具体楼栋、楼层)楼栋编码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地号用地性质建设筹集渠道口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口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口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m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有效期限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备注(如项目配套设施有关情况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区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告知事项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2 .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3 .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4 .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项目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参照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相关规定执行。5 .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6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二)(适用城中村改造项目)编号:(单位名称):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此项目认定书不涉及城中村房屋权属问题,不作为城中村房屋确权依据;凭此认定书可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口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址(明确具体楼栋)楼栋编码改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筹集渠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m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有效期限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备注(如项目配套设施有关情况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XX区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告知事项1 .城中村改造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2 .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3 .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4 .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5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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