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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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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docx

    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的管理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处是学校委托审计工作的唯一归口管理单位,学校其它单位(部门)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相关咨询机构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经济活动主管单位申报的审计事项,符合委托审计范围,必须外审的,报学校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事项实施审计的活动。第五条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三)具备有效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出具符合标准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第六条审计处委托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选取:(一)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之外的,经学校批准,采用校内招标委托或建立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从档案中选取委托。审计处在每年年底对档案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价,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增减档案中的中介机构,调整中介机构的基本数据。委托审计须遵守学校有关服务类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流程。第七条委托审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第八条委托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一)办理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二)按照规定计算委托审计费用并申请支付;(三)负责委托审计项目中设备、材料的价格审查工作;(四)组织并参与项目主管部门、施工方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的会审、洽谈;(五)审查审计报告初稿;(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七)发放审计人员廉政纪律回执表;(八)负责管理委托审计档案;(九)委托审计项目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委托审计的项目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外审或上级机关要求外审的;(二)审计难度大,受现有审计资源、专业技术限制无法由审计处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三)要求短期内完成且审计处无法调整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四)需审计的竣工结算金额大或耗时3个月以上,技术要求特殊的基建、维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五)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须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六)需要委托的财务审计项目;(七)学校认为需进行委托审计的其它事项。第十条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计处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拟订委托审计事项;(二)将拟订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报校领导审批;(三)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涉密项目签订保密协议书;(四)审计处根据委托项目要求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督促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五)委托审计项目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办理资料移交、督促和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六)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规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按协议约定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对征求的反馈意见核实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七)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采用审计结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八)审计结果报告经学校审批后送经济活动相关单位;(九)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依据采用的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十)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将所有审计资料移交审计处,审计处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十一)按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支付审计费。第十一条审计费原则上按委托项目适用的有关标准执行,实行招标的以招标费率计算,特殊情况协商确定。审计费支付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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