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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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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docx

    XX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为落实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定于2023年6月至9月底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XX市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风险意识,提升安全发展能力,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初步判定并经“回头看”复核(以下简称“初步判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攻坚,切实加快推进房屋安全鉴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扎实推进隐患分类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全面摸清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建设新时代XX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迅速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风险管控、整治销号、“两违”查处、消防安全等五项攻坚,对XX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归集平台(以下简称“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危房不经营”;到2023年6月30日前,签订全部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到2023年9月30日前,对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全部经营性自建房完成整治销号,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违”典型案例,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摸清并及时消除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坚决防范自建房倒塌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三、攻坚内容及主要措施(一)迅速开展安全鉴定攻坚。对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责任明确到岗到人,大力推行“分片包干”模式,用好以奖代补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严格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2023年9月底前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整治销号工作。同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1.严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5月底前明确本地区或本部门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每一栋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性自建房的督促责任人,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出专业安全鉴定提醒督促函,并在隐患房屋所在社区(村委会)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房屋隐患信息。对于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或者行业经营许可(备案)条件中要求提供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使用等措施,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前不得恢复经营和使用。2 .分级分类实施鉴定。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督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其中重点为用于教育培训、午(晚)托班、酒店宾馆、养老和儿童福利院、影院、网吧、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三层及以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经营性自建房,并逐步延伸覆盖全部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对安全隐患较明显且容易整改的,要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先采取工程加固等整治措施,待消除隐患后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初步鉴定结论为危房的,可先完成加固措施再由鉴定机构复核后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对明显属于DSU级危房需要拆除的,要动员产权人直接拆除,如因拆除重建需要提供房屋安全证明的,可采用危房鉴定报告取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 .开展房屋鉴定质量专项检查。“百日攻坚”期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参与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场所、仪器、人员、资质等情况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X建发2022)X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充分利用XX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已上传的安全鉴定报告(如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现场检测原始记录、结构计算书等)进行抽查,数量不少于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总数的5%,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查处。对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差、问题多的企业和地方将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暂停在全区承接检测和设计业务、暂停或吊销企业资质等措施。(二)迅速开展风险管控攻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以及动态巡查发现新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严格按照“危房不住人、危房不经营”的要求百分百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要有序实施风险管控。1.开展全面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6月底完成对本辖区或所监管行业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全面核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坚决落实停止经营、停止使用、封控警示、疏散避险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在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前或者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其中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下发责令停业通知书、撤销有关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变更到安全的经营场所;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危险程度不高、不存在倒塌风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通过限制使用、限期鉴定、限期整治、加强防护等措施管控风险。2 .加强动态巡查。在完成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人加强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巡查检查,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其中,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每天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应每月开展一次巡查,遇到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时,应增加巡查频次。每次巡查检查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和安全隐患等情况。3 .严控新增隐患。对于动态巡查中新增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第一时间录入“归集平台”的“动态新增安全隐患”模块,并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三)迅速开展整治销号攻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加快分类采取改、停、封、拆等措施,并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等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在归集平台中实施隐患整治销号,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严重和一定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整治销号,并严格加强销号质量审核把关,严防虚假销号。1.加快隐患分类整治销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督促加快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实施拆除或加固消除隐患、落实停止经营和使用等措施,加快实施隐患分类整治,并在归集平台中申请销号。予以销号的情形有:(1)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Asu、BSU级;(2)对短期内计划采取拆除或拆除重建措施的,可不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完成拆除后即予以销号;(3)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简易加层(轻型金属棚、木棚、玻璃房等非实体结构加层)、荷载增加等,且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在完成相应问题整改,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判定核实后,可以不经房屋安全鉴定而直接予以销号;(4)对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可在产权人(使用人)申请注销相关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场所)不再用作经营用途,并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确认无结构安全隐患且不再作为经营性用途后,采用归集平台中“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核判定无隐患销号”的方式予以销号。2 .突出隐患整治工作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区域,3层及以上、涉及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优先开展隐患分类整治并销号。3 .严格整治销号质量把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归集平台申请销号时,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拆除或停止经营、相关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上传归集平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销号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予以销号的情形,或佐证材料不充分的,应坚决不予销号。(四)迅速开展“两违”查处攻坚。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以及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行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经营性自建房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经营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两违”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全面开展“两违”核查。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7月底前,组织对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归集平台中排查录入涉嫌存在“两违”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清单,以及2022年5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本地区新增的“两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认定,建立核查认定清单,并报送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新增的违法建设要冒头就“打”,力争将新增“两违”遏制在萌芽状态。2 .移送案件线索并立案。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8月底前,组织对核查认定存在“两违”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案件线索,并完成立案工作。3 .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9月底前,选取一批违法新建或改建加层较高、社会影响较恶劣的自建房,或者违法新建、改建较普遍的区域作为“两违”典型案件,依法完成查处工作,对未消除违法情形的要穷追猛打,形成良好的震慑示范作用。如案件查处为O且在抽查中发现存在新增违法建设的,上级将会对我区进行追责。(五)迅速开展消防安全攻坚。在全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前期工作和现有标准基础上,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全面摸清掌握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底数,按照“基层开展排查、部门合力攻坚、实名包片整改”的要求,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1.指导开展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或所监管行业中夜间容纳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于6月底前完成火灾风险隐患全面自查,建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至I位。重点排查以下7类风险隐患:(I)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屋面;(2)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完全防火分隔;(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厂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5)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6)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性自建房中设置居住场所;(7)用作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性自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内,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Iitf/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2 .组织开展排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负责统筹本地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工作;组织发动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队伍等基层监管力量,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夜间容纳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7类重点情形,深入开展防火检查。对排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劝阻并督促落实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立即抄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3 .落实问题整改。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经营性自建房场所的使用功能和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照“属地总体负责、部门归口联动”工作模式,明确各相关部门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无行业主管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应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相近行业部门负责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于整改难度大的,要有计划、有步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应进行拆除,如因拆除后导致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可采取设置逃生窗口等方式有效降低风险;对经营区与居住区域未完全分隔的,要砌墙或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对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室内停放、充电的,要立即搬移至室外;对维修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品的,要予以清理,对需要少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应做好防火分隔;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足的,要按要求增设,因地形、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增设的,可采取改变使用性质、减少使用面积、降低使用层数等方式解决;对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内设置的居住场所,立即组织搬离。同时,对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室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其他问题隐患,要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4,强化技防应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智慧乡村服务等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依托现有平台或组织创新研发新平台,探索建立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及时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提示、风险评估和精准防范;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推进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应用“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沉痛教训,及时组织召开党组会和班子会议,开展“429”事故警示学习,对本地区、本部门“百日攻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强化全过程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扛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各成员单位要于2023年6月15日前全面启动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百日攻坚”行动,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要强化工作调度,每日调度工作推进情况,每周通报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实行挂图作战,把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具体化、表格化,实时把控工作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决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统筹作用,牵头组织好“百日攻坚”工作,及时将本辖区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清单书面分送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按照本级领导小组确认的部门职责分工分送给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坚决落实本部门本行业监管责任,并细化明确到人。(三)强化协调配合。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本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良好格局。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百日攻坚”行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建立联动机制,各负其责,环环相扣扎实推进,从不同角度发力,推动“百日攻坚”工作取得实效。(四)强化督导问责。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工作落实等全链条的督导检查。从2023年6月份起,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部署开展情况,以及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定期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上报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五)强化要素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强统筹谋划,做好“百日攻坚”工作经费保障,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集中力量保障攻坚行动必要支出,确保各项攻坚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基层专业水平建设,提升社区(村委会)干部等基层干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业水平,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六)强化宣传引导。区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要坚持典型示范,积极宣传各相关单位在“百日攻坚”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强化工作统筹,同步分级分类做好涉及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附件XX区人民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XX市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长效管理,严防发生自建房倒塌重大事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区人民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部署,统筹推进全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长效管理,研究制定全区专项整治方案,审定专项整治工作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全区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制定长效管理措施;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统筹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成后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办公室设置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2023年6月分别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单位抽调人员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专业技术队伍成员。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自建房隐患排查和整改、销号工作,负责向全区各成员单位提供隐患清单,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周统计工作进度,通报工作进展。2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饭店、托管、午托、批发、餐饮、生产、医药、办公等类别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检查、停业等行政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要求开展停业、鉴定、整改、销号等工作。对于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按违法经营立案处理。3 .区教育局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小学、培训机构等类别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检查、停业等行政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要求开展停业、鉴定、整改、销号等工作。在对学校开展停业过程中,提前做好学生分流方案,避免造成负面舆情。4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诊所、托幼等类别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检查、停业等行政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要求开展停业、鉴定、整改、销号等工作。5.市公安局XX分局负责对宾馆、出租房等类别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检查、停业等行政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要求开展停业、鉴定、整改、销号等工作。6、区城管执法局全面开展“两违”核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查违工作,对拒不配合工作,又存在违建行为的楼栋开展拆违工作。7、XX区消防救援大队全面摸清掌握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底数,按照“基层开展排查、部门合力攻坚、实名包片整改”的要求,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8、区委宣传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进展宣传以及典型案例宣传,宣传正能量事迹,及时处置负面舆情信息。9、区财政局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经费保障。10、区民政局做好敬老院、养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Ih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场所的检查、停业等工作。负责辖区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开展巡查并记录。配合各行业部门开展群众工作。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例会、通报、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会议议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三)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涉及区级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涉及其他成员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自行发文。(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职能转入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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