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XX大学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亦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为主管部门,负责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各院系、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六条各院系、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十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各院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确定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五)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六)组织本单位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七)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九)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的检查、考核、评比。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十三条各院系、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各院系、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应报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网络中心、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动力中心汽车库房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大型计算机房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实验室、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应填写XX大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部门参加。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单位范围内的公共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七条电焊、气焊(害Q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九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消防控制室及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单位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I;(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二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倍B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倍B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档案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志愿消防队员情况;(四)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三)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四)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五)火灾情况记录。第三十六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同步进行,两年一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