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详细解读.docx
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详细解读一、 税前扣除的设计理念.1二、 新法扣除原则(联系扣除办法中的扣除原则).2(一)实际发生的原则.2(二)有关性原则.2(四)划分收益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6(五)权责发生制原则.7(六)真实性原则.8(六)纳税调整的原则(条例21条).9三、 扣除项目一览表(一).9四、 扣除项目一览表(二)10(一)工资薪金支出(条例34条)14(二)“五险一金”与补充保险(条例35条、36条).15(三)借款费用17(四)应付福利费.20(五)工会经费问题.21(六)职工教育经费.23(七)业务招待费(新法业务招待费计算表).27(八)广告宣传费(条例44条).32(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法9条、条例51、52、53条).35附录:法及条例原文41一、税前扣除的设计理念“通常扣除规则来概括,禁止扣除规则为主体,特殊扣除规则来调整关于同一事项,特殊否定原则优于通常扣除规则,特殊确信原则又优于特殊否定原则。通常扣除规则特殊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公益救济性捐赠属于无关支出,但是也同意扣除。例:同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同意扣除,例:成本、费用、缺失、税金反列举。对扣除体系进行调整作原则概括性规定。二、新法扣除原则(联系扣除办法中的扣除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3个基本的扣除原则是从美国联邦税制中原文照抄过来的。(一)实际发生的原则(二)有关性原则1 .有关性原则在条例27条表述为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原则。有关性务必是从性质与根源上同收入直接有关,否则万物皆有关联,有关性就没有意义了。2 .没有说是“同应税收入有关的原则”,因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者财产,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尚存在争议。对本条是否说明免税收入的支出不得扣除,目前也存在争议。3 .条例28条第二款则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或者者摊销。也是有关性原则的部分表达。4 .案例:案例一:扫黄打非、万物皆有关联案例二: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比如:某公司的老板将个人汽车消耗的汽油与过路费在单位报销,就属于不有关支出;某公司将10多辆车的过路费与汽油都在公司报销,但是公司账面上只有1辆车,属于不符合有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2) 国税函20053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高级员工个人名下的车,不能提取折旧。假如在公司名下的话,由于折旧的税收挡板效应,10万元的车相当于只化了7.5万元。(3) 员工名下的车辆,其各类费用由于不符合有关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报销。不但存在税收风险,而且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这是典型的有关性原则表达。(三)合理性原则1 .要紧是反避税的需要。比如:向企业投资者个人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则规定为股利分配。条例34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能够列支,其合理的因索考虑有两个:一是,不能向投资者个人出于避税因素支付不合理的工资薪附;二是,关于一些国有垄断行业,支付过分不合理的职工薪酬,将在税收上加以限制。2 .合理性原则的案例:“一个字节税IooO万”案例:根据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40条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有的高人就给出节税秘方,对“赊店老酒,千长地久”3000万广告费,改为“赊店酒业,滴滴传情”,认为将白酒广告改为公司整体形象广告,就能够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筹划,由于赊店老酒不生产白酒以外的其它任何酒,因此即使改一个字,根据合理性原则,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四)划分收益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1 .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得税款本身,影响的所得税款的利息。2 .在购进环节,购进的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实践上经常引起争议。固定资产的标准就显得那么重要。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与器具。新条例取消了旧法中2000元与两年的规定。规定更为宽松,但是认定起来更加困难。3 .在保有环节,属于大修理支出还是修理支出,也属于该范畴。比如:条例69条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改变了原先20%的规定。4 .外商投资企业的装修费规定: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案例I:中国移动营业厅的房屋装修费(五)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条例第10条强调不管收入还是扣除项目都务必遵循权责发生制。将权责发生制提高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原则的高度。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是所得税的灵魂。(1)权责发生制是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特别强调应当归属的期间。(2)比如:预收账款尽管受到了款项,但是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估计房地产企业例外,将属于另有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尽管没有收到款项,仍然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计税。再比如:预付账款,尽管支付了,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而应付账款,尽管没有支付,由于属于当起发生的之处,因此应当在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租赁房屋3年,第3年末支付房租。3年每年预提的房租,是同意在税前扣除的。(六)真实性原则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在税务实践中,不同意白条扣除费用,不同意不合法的扣税凭证列支成本等案例比比皆是。新法没有强调这个原则,而是一再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真实发生,就一定同意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真实性条款,估计凭票扣税的扣除原则将变得更为宽松。总局提倡,假如纳税人取得不了真实合法的票据,则能够采取单项核定的办法同意其扣除,但是在核定的时候,能够适度从严。(六)纳税调整的原则(条例21条)三、扣除项目一览表(一)扣除项目一览表(一)序号1项目成本内容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备注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税金反列举4缺失作为缺失扣除又收回的,转化为收入。5其他支出兜底条款四、扣除项目一览表(二)费用扣除项目一览表(二)序号 项目1工资薪金条例34条2职工五限一金 条例35条要紧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按照国务院部门与省政府标准扣 除备注 要合理3职工补充保险 条例35条4职工商业保险 条例36条估计限制较严格;年金问题;不得扣除(除特殊职工人身安全保新旧法相同险费)5企业财产保险条例46条同意据实扣除新旧法相同6借款费用条例37、38条、法46条区分资本化、费用化;承认实际利什小这未起心7汇兑缺失条例119条条例39条率法;不超过金融企业标准据实扣除8职工福利费条例40条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14%以内的9工会经费条例41条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2%以内1011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条例42条条例43条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2.%以对不能转回的可内;超过部分能够无限期结转;能有例外条款发生额60%内,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双重满足,先满足12广告宣传费条例44条内;60%,再满足5销售收入15%以内;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1314环境保护、生态一一I同估计弃置费用差额能够据实扣实际发生原则的恢复专项资金经营租赁费条例45条条例47条1款除例外性条款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T租臂人确认不一致15劳保费条例48条合理的劳保支出,准予扣除要在劳保目录中16总机构管理费条例50条机构场所向非居民企业总机构支EQ人U天日居民企业间不同付的费用,由合理分摊的,准许扣£于17公益救济性捐赠除。总于除B"*'W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直接捐赠不能扣分准予扣除除18公益救济性捐赠个9*、W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直接捐赠不能扣分准予扣除除(一)工资薪金支出(条例34条)给企业带来最大效益的一条,是重大利好消息,要结合劳动合同法来看。是新法的最大亮点之一1 .旧法(1)计税工资(2)工效挂钩工资应用最广泛的是计税工资,有500-800-1600-”取消计税工资”的历程。在以往发给职工100元钱中,要交税33元,不利于职工工资的增长,而我国低工资造成了内需不足的局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也应当加以改变。该条款属于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条款。2 .新法(1)取消了计税工资与工效挂钩工资,为超级大调整。(2)务必是实际发放的才能扣除,计提的不能扣除。问:12月份工资在1月份发放是否能够扣除呢?3月份发12月份工资是否能够扣除呢?(4)在以往稽查中,经产出现将给职工个人发放的各类加班费、补贴等未计入计税工资,从而被调增的情况,这种情况不需要了。(6)扣除办法19条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领取工资的,不能扣除,现在仍然不能直接扣除,估计应当并入14%实际列支范围。(7)问:将来是用劳务公司外包好呢,还是用自己工人好呢?往常劳务公司的筹划能够规避计税工资,现在不划算了。问:老板给你们长工资了么?节约下来的税钱,至少给员工长一半比较好。(二)“五险一金”与补充保险(条例35条、36条)1 .内资企业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能够扣除。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与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根据84号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不同意扣除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五条: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者补充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比如:(纳税申报表附表5的第4行与第5行)2 .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沿革(1)国税函I9997O9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称之三项基金能够在税前扣除,其他一律不得扣除。(2)国税发200231号文件再次重申除了以上几类基金,不得再预提其他保险类基金。(三)借款费用旧法规定:1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条款(1)经营性借款费用,直接扣除。(2)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借款的费用需要资本化。(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其借款费用要计入开发成本。(扣除办法第35条)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又重申了该规定。2 .规定利率限制(2)同期贷款利率的含义: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表述为基准加浮动利率。2004年10月29日,央行决定放开浮动利率的限制,意味着1114号文件形同虚设,在新条例草稿中曾经明确为基准利率,但是正式稿又改为了利率。依然对该问题没有明确。3 .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扣除办法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条例第46条规定的防止资本弱化条款,具体的比例在配套文件中规定。现行文件也有防止资本弱化条款。(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36条)问:集团公司的转贷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借款,受到50%限制。答: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转贷行为不受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关联交易的限制。1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在借款费用中表达的最为深刻作为企业正常合理的支出,借款费用原则上是能够扣除的,具体的扣除仍然要划分资本化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条例37条第二款,关于资本化的规定,增加了“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相比较旧法,扩大了对存货资本化的范围。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35条)2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依然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这要紧是人民银行的坚持。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曾经表述为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放开了浮动利率限制,使得该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毕竟是基准利率还是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送审稿中曾经表述为基准利率,但是最后的定稿又改变为“利率”。3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是否能够得到扣除?4 .企业账目上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的借款,代表着另外一种倾向,很可能是隐瞒收入。(四)应付福利费1 .内资企业:2 .外资企业: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据实扣除。新条例(第四十条)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在税收上如何界定,也是未来最需要探讨的议题。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 .解读:(1)关于内资企业来说,取消了不同意预提的规定,属于不利条款。(2)案例:查中石化的时候,发现其将旅游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办公经费不对,应计入福利费。(将有比例限额的费用支出混湘到无比例限制的费用支出)案例:中国银行的工装费问题。答: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人人有份的要交纳个税。(五)工会经费问题原先的条例中,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2%计提扣除.(2)国税函2001678号文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扣除.(3)总工发20059号文件,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1990年第I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的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等,均计算在内。(4)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第六条,又规定678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是指计税工资总额.(认为该文件是错误的.)4 .外资企业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能够在工资总额2%的范围内扣除.总结:不管内资还是外资均同意按照2%的比例扣除,只是内资的基数多次变化而已.特点:1.计提扣除2.2%比例.5 .新条例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6 .注意点:(1)工会经费扣除新规定,依然要强调取的工会拨缴款收据.(2) 56号文件,公然违背工会法,是我国立法体系混乱的最好表达.(工会法42条有专门规定)(3)案例:在以往的稽查实践中,超比例的工会经费几乎没有,大部分的问题是没有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新法实施后,改问题应当持续关注.(4)筹划:不建议在此有任何筹划点,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六)职工教育经费1 .新条例42条(特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能够递延。(3)强调了据实扣除,在88号文件没有下发之前据实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尚未深入人心。因此各省的懂得五花八门。(4)冀国税函(2OO7)23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1.5%以内计算扣除,实际使用的不超过2.5%部分能够据实扣除;(5)冀地税函(2006)244号第二条:按照2.5%的比例计提扣除。2 .内资(1)内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15%"计算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3)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中石油与中石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中移动本通知自2003年1月I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引847号)中国联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3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4 .案例:以往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稽查中,仅仅发现过两类问题:一是计税工资超标,捎带调整三费;二是认为应当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而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一总部费用,即职工教育经费只提取不使用,使用的时候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列支。由于取消了计税工资,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扣除,因此要关注的要紧是职工教育经费的真实性。要结合财政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来学习。关于三项经费的总结:最大的变化是由原先的计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七)业务招待费(新法业务招待费计算表)新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O%扣除,但是最高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问题: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改变关于企业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新法业务招待费计算表销售收入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扣除额同意扣除额旧法同意扣除额20001016.67IO1072000IO20.001210720001011.6777720001074.24.271500*(5-2)*25%)结论是:业务招待费标准即使在足够充足的情况下,不管关于多么大的企业,最多也只能带来7500元的税收利益.(1)新法业务招待费同意扣除数=(if("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v=("销售收入"*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销售收入”*5)(2)旧法业务招待费同意扣除数=然“销售收入”<1500万,(销售收入*3%o),(销售收入*5-3)能够用前面几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字进行测算比对,假如新法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税收利益比较好,能够继续执行往常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政策;否则就要改善业务招待费报销政策,以免25%的业务招待费缴税的情况出现.1.分析(1)业务招待费反反复复,惊天大调整。原先的草案是规定发生额的50%扣除,没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新法增加千分之五限制后,一下子从高峰陷入了谷底,比起原先的规定更加严格。作一个对比图,来对比原先好,还是现在好。新法颁布后,由于只能扣除60%,仍然会出现找票的现象。美国是规定能够扣除,中国50%,我国太能吃了,派100万干部能吃穷台湾。旧所得税制同联邦所得税制比,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不设不予计列项目。(2)定性标准少,定量标准多。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营现状,仍应以定量标准为主。(3)案例:以往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是“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混用的问题,新法中由于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0%,估计仍会出现此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将会对会议费的证明材料严格加以限制。注意: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请XX局吃饭”的字样,由于这是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4)新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仍然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相比较起原先的按照发生额的50%比例扣除,现在的规定是属于“冰火两重天,(5)新法实施后企业的问答:问题1:新法颁布后,私营企业会如何做?问题2:账目上有100元支出,报销人确只领取了60元,剩余的40元如何处理?问题3:60%与千分之五的关系是什么?答:是先后顺序,先满足60%,然后再满足千分之五。销售收入是扣除的最高限额。2 .内资(扣除办法43、44条)(1)扣除办法43条规定:销售收入在15OO万元以内的千分之五比例限度扣除;15OO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扣除。(2)房地产企业预收阶段不能扣除。O6年以后的新办企业能够3年向以后年度结转3 .外资(交际应酬费)(1)销售收入:15OO万以内的按照千分之五,15OO万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三。营业收入:5OO万以内的按照之10,500万以上的按照千分之5.(2)分的清晰的分别计算,分不清晰的按照主业。(八)广告宣传费(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能够说,广告费支出是一种介于受益性与资本性之间的支出,假如同意广告费在当年全额扣除,就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在新法立法过程中,立法团队对广告费是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扣除,还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后的结果是两者的结合。4 .对广告费理念的变化在2000年往常,不管内资还是外资,广告费用都同意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但是当时我国的广告管理比较混乱,虚假广告盛行,特别是医疗保健广告。当时老百姓对广告的作用熟悉还不多,甚至有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与"酒香也怕巷子深''之争。社会上限制过度广告的呼声比较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广告收入属于非勤劳所得,巩俐回眸一笑500万的广告收入,引起了社会的不满。粮食酿酒业消耗了大量粮食,关于尚未自给自足粮食的我国,以至于国外学者认为,中国喝酒之风会把全世界的粮食都消耗完,将袁隆平老先生辛辛苦苦发明的杂交水稻都消耗了。5 .广告费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争新法往常,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属于收付实现制,务必要符合3个条件。而新法则取消了限制。6 .旧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收政策不一致,影响了企业自主的选择业务宣传还是做广告,比如是在媒体作广告,还是上门作业务宣传。新法则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税收政策相同了。(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法9条、条例51、52、53条)法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 .新法的关注要点:(1)捐赠范围(2)计算基数(3)计算比例2 .原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要紧区别税前扣除方法适用范围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与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含新建)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者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与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限额比例扣除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比例为3%: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没有限制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进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3.新旧法公益救济性捐赠对比公益救济性捐赠新旧法对比项目捐赠范围扣除基数扣除比例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列举的.育,HIgUFX汨八乂小川纳税调整后所得3%、1.5%、10%、全公益组织额扣除新法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列举统一为12%(1)立法宗旨(2)扣除基数(3)扣除比例(4)扣除范围为了避免以捐赠行为,行避税之实。条例52条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条件作了限制。以确保捐赠的财产不用于非公益目的。(5)联系条例25条:估计非货币性公益救济性捐赠仍然需要视同销售。马上公益救济性捐赠分解为销售货物与对外捐赠两种业务来处理。(6)对外捐赠与促销品的联系将自产、委托加工与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第二,假如是确实对外捐赠未视同销售,是否定性为偷税(广州市关于偷税指引第一条第二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有定论,辽宁省与广州市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解读。五、不同意扣除的项目一览表不同意扣除的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要紧原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法10条1项应当税后分利1投资收益款项2税收滞纳金法10条2项税后支付不能鼓励滞纳税款,但经营滞3法K)条3项纳金能够扣除上H指行政性罚款;违约金能够扣4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法10条4项陈5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法10条5项法10条6项条例.6赞助支出Et比如:向心连心艺术团赞助54条法10条7项条例呆账准备金:证券公司提取的7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55条规国家的准备金:能够扣除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法10条8项兜底条款9职工商业保险条例31条价外税RK不得扣除(除特殊职工人身安10条例36条全保险费)11企业间管理费12贿赂等非法支出条例49条除银行外不得扣除不符合“合法性”条款附录:法及条例原文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含成本、费用、金、缺失与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内容: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能够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发生的缺失,减除责任人赔偿与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己作为缺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与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与与任职或者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能够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与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与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与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缺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与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格外,准予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合范围、定额、分配根据与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内容: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进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四)收益与营运结余要紧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