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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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
关于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背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以及执行等作了基本规定。同年,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行政处罚法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本市若干规定于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全面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行政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作为行政处罚法的配套规章,若干规定需要对照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结合本市执法实践需求进行修改完善。二、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一)修订思路一是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对标行政处罚法新规定新要求,明确作一致性修改的修订思路,同时回应本市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和执法部门反映的突出问题,弥补行政处罚程序薄弱环节,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坚持用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方面一是补充向街乡赋权内容。规定市政府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二是补充案件管辖原则。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规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三是完善执法协助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书面提出协助请求,并对协助请求文书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四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的案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规定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接收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机关。五是补充“一事不再罚”原则。除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 .行政处罚的决定方面一是完善简易程序和文书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细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二是明确立案标准。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符合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涉嫌违法的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三是补充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增加电子数据、现场笔录两种证据类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是规范检查、调查程序和文书要求。明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细化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的程序规范,并对规范制作调查笔录、填写行政检查单作出相应规定。五是增加非现场执法内容。鼓励行政机关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非现场执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六是完善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结合执法实践,规定紧急情况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审批要求;细化实施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和文书要求;明确异地保存先行登记物品的适用情形;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七是增加中止调查程序。明确中止案件调查的审批要求和适用情形,以及恢复调查的条件。八是完善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和程序。补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作为法定告知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九是补充法制审核内容。明确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规定法制审核通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是完善调查结果的处理。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的具体内容;增加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由市级行政机关作出规定;明确依法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批准后作出决定。十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新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具体内容和要求。十二是补充办案期限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规定九十日办案期限的基础上,增加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明确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3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面一是补充电子送达要求。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信息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当事人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二是完善处罚决定执行措施。规定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缴款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对照行政处罚法补充完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措施。此外,还对照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表述。